1、附件 厨余与餐厨垃圾微生物处理设备标准.doc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标准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技术条件(草案稿)2009-xx-xx 发布 2009-xx-xx 实施北 京 市 市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加快推进城镇及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确保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质量,以及标准化、规范化,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特开展 20092010 年度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推荐使用名录资格遴选工作,为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技术条件。本标准按照 GB/T
2、1.1-2000 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和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邢汝明、吴文伟、邓俊、刘竞。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解释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处理设备)的型号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92010 年度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推荐使用名录资格遴选工作,设备处理能力为 0.05 吨/日2 吨/ 日的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
3、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381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的测定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GB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GB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GB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GB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13084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GB13085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GB13086
4、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13087 饲料中异硫氰酸脂的测定 GB13089 饲料中唑烷硫酮的测定GB13090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GB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GB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GB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DB11/T170-2002 生活有机垃圾微生物处理设备技术条件3 型号命名设备型号命名应符合 DB11/T170-2002 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 4.1.1 处理设备机械、电器部分设计合理,制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1.2 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4.1.
5、3 处理设备外壳和内胆必须使用防腐材料制作。4.1.4 处理设备使用寿命不得低于 10 年。4.1.5 处理设备应有运行情况显示屏,可显示胆内温度、工作时间、各种运行参数等。4.1.6 处理设备投料口和出料口位置、大小合理,易于投料和出料。4.1.7 处理设备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痕、划痕及毛刺、尖锐棱角等。4.2性能参数4.2.1 处理设备应在 24 小时之内分解全部厨余或餐厨垃圾(易分解部分) 。4.2.2 处理设备实际处理能力不低于额定值的 120。4.2.3 能耗指标合理。4.2.4 固体排放物作为肥料时减量率不低于 90,减量率定义与计算方法符合 DB11/T170-2002 规定。
6、 4.2.5 处理设备搅拌、加热、通风、电器等系统工作正常。4.2.6 处理设备的加热系统必须有超温保护。4.2.7 投料盖与出料门密封可靠,投料盖开启方便、支撑装置可靠。4.2.8 处理设备各运动部件应运转灵活。4.2.9 投料盖开启时电路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4.3 排放与噪音要求4.3.1 固体排放物4.3.1.1 固体排放物应回收利用。4.3.1.2 固体排放物用于肥料使用时应符合 DB11/T170-2002 的规定。4.3.1.3 固体排放物用于饲料使用时应符合 GB13078 的规定。4.3.2 气体排放物4.3.2.1 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应符合 G
7、B3095 的规定。4.3.2.2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 GB14554 的规定。4.3.2.3 气体排放检测值符合一类区标准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符合二类区标准的可在二、三类区销售,符合三类区标准的可在三类区销售,区域划分符合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规定。4.3.3 液体排放物4.3.3.1 液体必须排入下水管道。4.3.3.2 污水排放应符合 DB11/T170-2002 的规定。4.3.4 噪音4.3.4.1 五环内噪音45dB( A) 。4.3.4.2 五环与六环之间噪音50dB(A) 。4.3.4.3 六环外噪音55dB( A) 。4.3.4.4 处理设备只能在噪音
8、检测值相应的区域内销售。5 检验方法5.1 检验准备 5.1.1 送检设备应为合格产品,装备齐全。 5.1.2 送检设备数量一台(厨余和餐厨必须分别检验) 。5.2.3 设备水、电或燃气连接正常,安装水表、电表或燃气表,并运行正常。5.2.4 送检设备使用说明书一份。5.2 基本要求检测检验内容:按 4.1 项目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观察。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1 中。5.3主要性能参数检测处理设备按额定日处理量 120%连续运转 10 天(共加料 10 次) ,每隔 24 小时加一次料(或根据使用说明书标定时间加料) 。5.3.1 分解时间检测。在按额定日处理量 1
9、20%连续运转 10 天内进行检验。每天观察分解情况 1 次,并记录,每隔 3 天抽检处理后物料一次,每次抽查 6 公斤物料,6 公斤物料从槽内不同部位分 3 次取出,用筛子筛后观察筛上物成分、称重。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2 中。5.3.2 能耗指标检测在按额定日处理量 120%连续运转 10 天内进行检验。每天定时记录水表。电表或燃气表,连续记录 10 天。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2 中。5.3.3 减量率检测在按额定日处理量 120%连续运转 10 天内进行检验。每 5 天检测 1 次,共检测 2 次,按 DB11/T170-2002 方法检测。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10、 A.2 中。5.3.4 设备运行情况检测检验内容:按 4.2.44.2.8 项目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在按额定日处理量 120%连续运转 10 天内进行检验,检测时间 10 分钟/天,观察设备是否有异常。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2 中。5.4 排放与噪音要求检测方法5.4.1 固体排放物检测方法 固体排放物作为肥料使用时按 NY227-94微生物肥料检测方法执行。固体排放物为饲料使用时按 GB13079GB13093 和 GB8381 检测方法执行。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3 中。5.4.2 气体排放物检测方法按 GB3095 和 GB14554 检测方法执行。将检测结果记录附
11、录 A 表 A.3 中。5.4.3 液体排放物检测方法按 CJ3082 检测方法执行。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3 中。5.4.4 噪音检测方法按 GB12348 检测方法执行。将检测结果记录附录 A 表 A.3 中。6 检验规则6.1检验6.1.1 送检设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6.1.1.1 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6.1.1.2 经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6.1.1.3 菌种应经过具备国家级微生物检验资质的单位检测,具体要求如下:菌种总株数及名称;菌株的致病性、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药性试验和遗传稳定性试验;进口菌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国家检验检疫部
12、门批准入境书。6.1.1.4 机械和电器部分应通过有资质检测部门的检测,并符合国家、北京市等相关标准要求。6.1.1.5 固体排放物作为饲料时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6.1.2 送检处理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6.1.3 检验内容见表 3.序号 项目 性能类别1 外观质量 B2 设计合理性 B3基本要求 操作方便性 B4 分解情况与时间 A5 设备运行情况 A6 处理能力 B7主要性能参数减量率 B8 固体排放物 A9 气体排放物 A10 液体排放物 A11排放与噪音噪音 A6.2 送检厂家可送检 1 台或几台设备,但厨余和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必须分别检测(可使用同
13、台设备,但必须分别投入不同垃圾,分别连续检测 10 天) ,必须经 10 天连续跟踪检测,排放(固体物排放除外)与噪音检测必须在连续跟踪检测第 5 天 10 天之间进行,检测合格后入选20092010 年度厨余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推荐使用名录。6.3 判断规则按表3中的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二类。 处理设备在进行检测时,出现一项 A 类不合格,或者出现二项 B 类不合格,该设备即判定为不合格。但允许加倍送检,并对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DB11/T170-2002 的规定。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试验记录表表 A.1
14、基本要求登记表设备型号 编 号 制造厂名称 出厂日期 试验时间 试验人员 项目 标准 实测 备注设计合理与规范性自动运行功能外壳和内胆防腐材料使用寿命 运行情况显示功能投料口和出料门合理性表面质量表 A.2性能参数登记表设备型号 编 号 制造厂名称 出厂日期 试验时间 试验人员 项目 标准 实测 备注分解能力处理能力系统工作情况减量率超温保护投料盖与出料门安全保护装置表 A.3排放与噪音登记表设备型号 编 号 制造厂名称 出厂日期 试验时间 试验人员 肥料(固体排放物)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水分有机质(以 C 计)PH蛔虫卵死亡率大肠杆菌值汞及化合物(以 Hg 计)镉及化合物(以 Cd 计
15、)铬及化合物(以 Cr 计)砷及化合物(以 As 计)铅及化合物(以 Pb 计)饲料(固体排放物)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砷 (mg/kg,以 As 计)铅 ( mg/kg,以 Pb)汞 (mg/kg,以 Hg 计)镉 (mg/kg,以 Cd 计)氟 (mg/kg ,以 F 计)氰化物 (mg/kg,以 HCN 计)亚硝酸盐(mg/kg,以 NaNO2 计)黄曲霉毒素 B1 (mg/kg)游离棉 (mg/kg)异硫氰酸酯 (mg/kg,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恶唑烷硫酮(mg/kg)六六六 (mg/kg)滴滴涕 (mg/kg)沙门氏杆菌霉菌总数 (1000 个/g)细菌总数气体排放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气体排放物(氨、硫化氢、臭气)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氨硫化氢臭气液体排放物(污水排放)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PH氨氮(mg/L)悬浮物(mg/L)油脂(mg/L)BOD5(mg/L)COD5(mg/L)噪音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备注五环内 45dB (A)五环与六环之间 50dB (A)六环外 55dB (A)注:排放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产品不合格。噪音55dB(A) ,则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