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特 别 提 示 :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请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合同 全 部 条 款 ,特 别 是 对 黑 体 部 分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不 明 之 处 ,请 及 时 向 贷 款 人 及 专 业 人 士 咨 询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即 视 为 各 方 理 解 并 同意 本 合 同 全 部 条 款 。本 合 同 各 方 根
2、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为 明 确 责 任 ,恪 守 信 用 ,签 订 本 合 同 ,并 保 证 共 同 遵 守 。借 贷 条 款第 一 条 借 款 种 类 与 金 额贷 款 人 根 据 借 款 人 的 申 请 ,同 意 向 其 发 放 以 下 第 种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大 写 : )元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时 ,以 大写 为 准 )。A、个 人 购 置 住 房 贷 款B、个 人 商 业 用 房 贷 款C、个 人 自 建 房 贷 款D、其 他 :第 二 条 贷 款 用 途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用 于 购 买 /自 建
3、第 套 住 房 ,房 屋 坐 落 于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未 经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借 款 人 不 得 将 贷 款 挪 作他 用 ,贷 款 人 有 权 监 督 贷 款 的 使 用 。第 三 条 贷 款 期 限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期 限 为 ,实 际 放 款 日 与 到 期 日 以 借 据 为 准 。借 据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4、力 。第 四 条 利 率4.1 贷 款 利 率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档 次 贷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上 /下 )浮 10%,据 此 确 定 利 利 率 为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换 算 :月 利 率 =年 利 率 1/12,日 利 率 =年 利 率 /360。4.2 贷 款 发 放 前 ,基 准 利 率 调 整 并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的 ,适 用 新的 基 准 利 率 并 按 第 4.1 条 的 约 定 重 新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贷 款 发 放 后 遇 基 准 利 率调 整 ,贷 款 利 率 按 以 下 第种
5、方 式 处 理A、贷 款 期 限 在 一 年 (含 )以 下 的 ,执 行 本 合 同 利 率 ,不 分 段 计 息 ;贷 款 期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自 每 次 基 准 利 率 调 整 之 日 的 次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按 该 次调 整 后 的 基 准 利 率 (如 基 准 利 率 在 一 个 日 历 年 度 内 经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调 整的 ,以 该 日 历 年 度 内 最 后 一 次 调 整 的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及 上 述 第 4.1 条 约 定 的利 率 浮 动 比 例 确 定 并 执 行 新 的 利 率 ;B、在 贷 款 期 限 内 不 调
6、整C、其 他 : 。第 五 条 放 款5.1 贷 款 人 发 放 或 继 续 发 放 贷 款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A、本 合 同 项 下 担 保 已 经 生 效 (以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的 ,已 办妥 登 记 备 案 或 预 登 记 手 续 ,且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已 提 供 有 效 的 连 带 保 证 担 保 或借 款 人 已 提 供 经 贷 款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阶 段 性 担 保 方 式 )并 持 续 有 效 ;B、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未 发 生 任 何 违 约 情 形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7、“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5.2 借 款 人 授 权 贷 款 人 将 贷 款 分 次 划 入 下 列 账 户 ,贷 款 利 息 自实 际 放 款 日 起 计 算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第 六 条 还 款6.1 经 协 商 一 致 ,借 款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A、按 月 等 额 本 息 还 款 法 (按 月 计 息 )贷 款 本 金 月 利 率 (1+月 利 率 )还 款 月 贷每 月 本 息 还 款 额 =(1+月 利 率 )还 款 月
8、 数 1B、按 月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法 (按 月 计 息 )贷 款 本 金每 月 本 息 还 款 = +(贷 款 本 金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月利 率贷 款 期 月 数C、按 月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法 (按 日 计 算 )贷 款 本 金每 月 本 息 还 款 额 = +(贷 款 本 金 已 还 本 金 )日 处 率 本期 实 际 天 数贷 款 期 月 数D、到 期 一 次 性 还 本 付 息 ;2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
9、HE、按 月 付 息 ,接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一 次 性 )还 本 ;F、其 它 : 。6.2 每 期 还 款 日 为 实 际 放 款 日 次 月 起 的 每 期 对 应 日 ;无 对 应 日 的 ,还 款日 为 该 期 最 后 一 日 。最 后 一 期 还 款 日 为 贷 款 到 期 日 。6.3 借 款 人 指 定 其 在 贷 款 人 处 开 立 的 下 列 个 人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还 款 账 户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6.4 在 每 期 还 款 日 前 ,借 款 人 应 向 还 款 账 户 中 足 额 存 入 应 偿 还 的 贷 款本 息 ,
10、并 授 权 贷 款 人 于 每 期 还 款 日 从 还 款 账 户 中 划 收 ;借 款 人 有 未 偿 付 的 贷款 本 息 或 其 他 费 用 的 ,应 及 时 存 入 还 款 账 户 ,并 授 权 贷 款 人 随 时 划 收 。如 果还 款 账 户 中 的 款 项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贷 款 人 按 费 用 、利 息 、本 金 的 顺 序 划 收 。6.5 第 七 条 提 前 还 款7.1 借 款 人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贷 款 的 , 应 于 拟 定 提 前 还 款 日 前 15 天向 贷 款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11、 。7.2 借 款 人 提 前 还 款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A、 按 如 下 标 准 向 贷 款 人 支 付 补 偿 金 : B、 部 分 提 前 还 款 的 , 还 款 金 额 不 少 于 : c、 在 提 前 还 款 时 ,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不 存 在 到 期 应 付 未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罚 息 、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和 其 他 费 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
12、OU BRANCHD、 7.3 提 前 还 款 部 分 按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利 率 和 实 际 占 用 天 数 计 收 利 息 ;借款 人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本 金 的 ,应 结 清 全 部 利 息 。7.4 由 于 借 款 人 提 前 还 款 而 造 成 贷 款 期 限 发 生 变 化 的 ,未 偿 还 部 分 按 下列 第 种 方 式 确 是 贷 款 利 率 :A、按 原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B、自 缩 短 期 限 之 目 起 ,贷 款 利 率 按 调 整 后 的 实 际 贷 款 期 限 所 对 应 的基 准 利 率 和 第 4.1 条 约 定 的 利 率 浮
13、动 比 例 确 定 并 执 行 ,但 缩 短 期 限 前 已 计收 的 利 息 不 予 追 溯 调 整 。注 意 :提 前 还 贷 要 看 清 楚 是 否 有 违 约 金 和 利 息 的 计 算 方 式 。缩短贷款期限月供金额不变的方式节约。第 八 条 贷 款 展 期借 款 人 不 能 按 期 归 还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需 要 办 理 贷 款 展 期 时 ,应 在 贷 款到 期 前 30 天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贷 款 人 审 查 同 意 展 期 的 ,双 方 另 行签 订 展 期 协 议 。如 贷 款 人 不 同 意 展 期 则 借 款 人 仍 应 按
14、本 合 同 约 定 偿 还 贷款 本 息 。第 九 条 罚 息9.1 借 款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包 括 被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偿 还 的 贷 款 , 贷款 人 有 权 按 罚 息 利 率 按 日 计 收 利 息 ; 对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的 利 息 , 按 罚 息 利 率计 收 复 利 。 罚 息 利 率 按 在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利 率 基 础 上 加 收 确 定 。9.2 借 款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的 贷 款 , 贷 款 人 有 权 按 罚 息 利 率 按 日 计收 利 息 ; 对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的 利 息 , 按 罚 息
15、 利 率 计 收 复 利 。 罚 息 利 率 按 在 第四 条 约 定 的 利 率 基 础 上 加 收 确 定 。3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9.3 贷 款 利 率 按 第 4.2 条 的 约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利 率 调 整 后 罚 息 利 率 亦相 应 变 动 其 变 动 周 期 与 利 率 变 动 周 期 一 致 。第 十 条 违 约 及 违 约 责 任10.1 发 生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情 形 的 , 构 成 借 款
16、 人 违 约 :A、 借 款 人 未 完 全 适 当 地 遵 守 或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承 诺 、 保 证 、义 务 或 责 任 :B、 借 款 人 或 担 保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C、 以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做 抵 押 的 , 抵 押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办 妥 登 记 备案 或 预 登 记 手 续 , 或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办 妥 正 式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D、 借 款 人 所 购 房 产 或 抵 押 物 、 质 物 发 生 质 量 、 权 属 等 纠 纷 , 已 经 或 可能
17、 影 响 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履 行 的 :E、 借 款 人 死 亡 或 被 宣 告 死 亡 、 失 踪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 或 者 成 为 限 制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而 无 继 承 人 、 受 遗 赠 人 、 监 护 人 或 财 产代 管 人 , 或 其 继 承 人 、 受 遗 赠 人 、 监 护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拒 绝 代 借 款 人 履 行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F、 借 款 人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 诉 讼 、 仲 裁 、 纠 纷 , 对 其 偿 债 能 力 产 生 不 利影 响
18、 的 :G、 借 款 人 的 其 他 任 何 债 务 在 到 期 ( 包 括 被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 后 未 予 清 偿 。或 者 借 款 人 不 履 行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担 保 责 任 或 其 他 义 务 , 已 经 或 可 能 影 响 借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履 行 的 ;H、 本 合 同 项 下 担 保 发 生 了 不 利 于 贷 款 人 贷 款 债 权 的 变 化 , 借 款 人 未 另行 提 供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新 的 担 保 的 ;l、 影 响 贷 款 本 息 按 期 足 额 偿 还 的 其 他 情 形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
19、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1O.2 借 款 人 连 续 三 个 月 或 累 计 六 次 未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或 发 生其 他 违 约 情 形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 宣 布 贷 款 提 前 到期 , 要 求 借 款 人 提 前 清 偿 全 部 或 部 分 贷 款 以 及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 罚 息 及 其他 费 用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1O.3 借 款 人 违 约 除 第 1O
20、.2 条 的 约 定 外 , 贷 款 人 有 权 采 取 本 合 同 约定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共 同 借 款本 合 同 如 涉 及 二 人 以 上 (含 )共 同 借 款 ,任 一 借 款 人 均 应 履 行 本 合 同 项下 义 务 ,对 全 部 贷 款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贷 款 人 有 权 向 任 一 借 款 人 追 索 未偿 还 的 贷 款 本 息 和 应 付 未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扣 收12.1 借 款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偿 还 到 期 ( 包 括 提 前 到 期 )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罚
21、 息 、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或 其 他 费 用 的 贷 款 人 有 权 从 借 款 人 开 立 在 中 国 工商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有 账 户 中 扣 收 相 应 款 项 用 以 清 偿 但 是 贷 款 人 应当 通 知 借 款 人 。 对 于 因 借 款 人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造 成 贷 款 人 无 法 电 话 或 信 函 通知 的 贷 款 人 可 以 公 证 送 达 等 各 种 法 律 认 可 方 式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12.2 贷 款 人 扣 收 借 款 人 未 到 期 的 定 期 存 款 时 , 需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的 , 按支 取
22、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 需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的 , 提 前 支 取部 分 按 支 取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其 余 部 分 到 期 时 按 该 笔定 期 存 款 开 户 日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 因 扣 收 而 产 生 的 利 息 损 失 , 由借 款 人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费 用订 立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登 记 、 公 证 、 评 估 等 费 用 , 以 及 由 于 借 款 人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23、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和 担 保 人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 贷 款 人 为 实 现 债 权 而 产 生 的律 师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由 借 款 人 承 担 。 贷 款 人 为 保 障 自 身 利益 先 行 垫 付 的 费 用 。贷 款 人 有 权 随 时 向 借 款 人 追 偿 并 从 贷 款 人 垫 付 之 日起 计 收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抵 押 条 款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由 借 款 人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24、 抵 押 担 保 时 ,抵 押 人 承 诺 并 遵守 如 下 条 款 :第 十 四 条 抵 押 物14.1 抵 押 人 自 愿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抵 押 物 详 见 抵 押 物 清 单 。 抵 押 物 清 单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4.2 抵 押 物 清 单 对 抵 押 物 价 值 的 约 定 ,不 作 为 贷 款 人 处 分 该 抵 押 物时 的 估 价 依 据 不 对 贷 款 人 行 使 抵 押 权 构 成 任 何 限 制 。14.3 贷 款 人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及 于 抵 押 物 产 生 的 孳
25、息 、 抵 押 物 的 从 物 、 从权 利 、 附 属 物 、 添 附 物 以 及 因 抵 押 物 毁 损 、 灭 失 或 被 征 用 等 而 产 生 的 保险 金 、 赔 偿 金 、 补 偿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替 代 物 。14.4 抵 押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和 使 用 抵 押 物 保 证 抵 押 物 的 完 好 ,贷 款 人 有权 随 时 检 查 抵 押 物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抵 押 人 应 予 配 合 。14.5 抵 押 权 存 续 期 间 。抵 押 人 出 租 抵 押 物 的 ,应 当 通 缸 贷 款 人 并 将 抵押 事 实 告 知 承 租 人 ,且 出
26、 租 期 限 不 得 长 于 贷 款 期 限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抵 押物 的 应 事 先 征 得 贷 款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将 抵 押 事 实 告 知 买 受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由 此 取 得 的 收 益 ,按 照 第 1 48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14.6 抵 押 物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毁 损 、灭 失 的 ,抵 押 人 应 及 时 告 知 贷 款 人 ,并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及 时 向 贷 款 人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毁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
27、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损 、灭 失 证 明 。14.7 抵 押 人 的 行 为 足 以 使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的 。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行 为 :造 成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时 , 抵 押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 或 提 供 与 减 少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14.8 抵 押 人 所 获 得 的 抵 押 物 的 赔 偿 金 、 补 偿 金 、 保 险 金 以 及 处 分 抵押 物 所 得 收 益 ,贷 款 人 有 权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进 行 处
28、 理 :A、 清 偿 或 提 前 清 偿 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B、 存 入 贷 款 人 指 定 帐 户 , 以 担 保 借 款 人 债 务 的 履 行 ;C、 用 于 修 复 抵 押 物 , 以 恢 复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D、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抵 押 人 或 借 款 人 提 供 符 合 贷 款 人 要 求 的 新 担 保 的 ,抵 押 人 可 将 上 述 价款 自 由 处 分 。14.9 抵 押 人 因 隐 瞒 抵 押 物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被 查 封 、被 扣 押 、已 设 定 抵押 或 已 出 租 等 情 况 ,而 给 贷
29、 款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向 贷 款 人 予 以 足 额 赔 偿 。第 十 五 条 担 保 范 围抵 押 担 保 范 围 包 括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贷 款 本 金 、利 息 、罚 息 、复 利 、违约 金 、补 偿 金 、贷 款 人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借 款 人 所 有 其 他 应 付 费 用 。 第 十 六 条 抵 押 登 记16.1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抵 押 人 应 及 时 到 有 关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续 ,抵 押 登 记 证 明 在 贷 款 全 部 还 清 之 前 由 贷 款 人 保 管 :抵 押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30、变化 依 法 需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 ,抵 押 人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贷 款 人 应 对 抵 押 人办 理 有 关 登 记 事 项 给 予 必 要 协 助 和 配 合 。5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贵州省分行 幸 福 贷 款 “贷 ”来 幸 福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16.2 抵 押 物 为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的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 O天 或 贷 款 人 另 行 要 求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办 妥 登 记 备 案 或 预 抵 押 登 记 手
31、 续 。抵 押人 获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后 ,应 在 30 天 或 贷 款 人 要 求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办 妥 正式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在 贷 款 人 取 得 房 屋 他 项 权 利 证 书 之 前 抵 押 人 的 房 屋 所有 权 证 书 原 件 应 交 由 贷 款 人 保 管 。如 抵 押 人 未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办 妥 正 式 抵 押登 记 手 续 并 由 此 给 贷 款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向 贷 款 人 予 以 足 额 赔 偿 。16.3 借 款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完 毕 各 项 义 务 后 ,贷 款 人 应 积 极 协
32、 助抵 押 人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抵 押 物 的 处 分17.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贷 款 人 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商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物 , 以 所 得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或 按 第 14.8 条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处 理 ; 双 方 未 就 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达 成 一 致 的 , 贷 款 人 可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拍 卖 、变 卖 抵 押 物 。A、 贷 款 到 期 (包 括 被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借 款 人 未 予 清 偿 ;B、 发 生 第 14.
33、7 条 所 述 情 形 , 抵 押 人 未 及 时 恢 复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或 提 供与 减 少 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C、 贷 款 人 依 法 可 以 处 分 抵 押 物 的 其 他 情 形 。17.2 处 分 抵 押 的 所 得 在 偿 还 抵 押 担 保 范 围 内 借 款 人 的 全 部 债 务 后 还有 剩 余 的 ,贷 款 人 应 将 剩 余 部 分 及 时 退 还 抵 押 人 。 17.3 贷 款 人 处 分 抵 押 物 时 。 抵 押 人 应 予 积 极 配 合 。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依法 设 定 抵 押 的 抵 押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居 住 的 房 屋 , 在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拍 卖 、变 卖 或 者 抵 债 后 , 抵 押 人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主 动 腾 空 房 屋 。 如 果 贷 款 人 同 意向 抵 押 人 提 供 临 时 住 房 , 抵 押 人 应 当 向 贷 款 人 支 付 租 金 ; 已 经 产 生 的 租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