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答辩人:XX 有限公司被答辩人:XXX答辩人因 XXX 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XXX 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 年 6 月 22 日,XXX 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 XXX 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 XXX 的补偿要求,于是 XXX 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 6 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 年 6 月 23 日到 2010 年 6 月 28 日)且不
2、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 2010 年 6 月 27 日依据 XXX 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 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 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 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 5 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 7 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 XXX 作出了除名处理。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 年 6 月 29 日 XXX 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
3、以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 无故连续旷工 5 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 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我司于 2010 年 6 月 27 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 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 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 2010 年 3 月 8
4、日,XXX 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 XXX 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 XXX 要求支付 2004 年 5 月到2009 年 5 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 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 XXX 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XXX 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 XXX 的相关申诉请求。此致X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XXX 有限公司二 XXX 年 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