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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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度编号:HDKY-AQ-43-2015xxx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5 年 1 月 10 日生效日期:2018 年 6 月 1 日编 制 人:xx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审 核 人:xx批 准 人:xx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制度页数:共 5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 xx 矿业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工作,规范矿业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上岗、换岗、流动、常态管理和备案过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xxx 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第二章 特殊工种范围第三条 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 本制度中

2、的特殊工种范围按照国家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予以确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2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气焊工);起重机械作业(含电梯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爆破作业(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矿山通风作业(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矿山排水作业(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

3、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提升机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采掘(剥)作业(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危险物品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年龄满 18 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三章 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和公安科是矿业公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八条 特殊作业的管理权限划分31、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2

4、、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3、公安科负责:爆破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第九条 特殊作业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审查和岗位考核评价工作;2、负责不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3、负责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国家、行业对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规程等方面的要求,并进行考试;4、负责特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复审、备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省、

5、市特种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省安监局特种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技术监督部门技能鉴定中心负责。 4第十二条 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第十三条 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特殊工种岗前资格考核的,可以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任职要求的立即调离特殊工种岗位。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换岗、流动情况由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技

6、术部和公安科按分管工种统一登记并做好详细书面备案。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接受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别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调换其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换岗必须经劳资人事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变动,否则不许私自流动。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

7、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和 xxx 矿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5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注重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改善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各单位完善各项保护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和公安科。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制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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