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 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 ” )。 项目 地址: 。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
2、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 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 20%留作 项目 的扩展资金和维护 项目 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 五 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 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 项目 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3、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 项目 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 项目 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 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4、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 项目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 项目 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 项目 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 严重影响 项目 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
5、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 项目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 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 项目 之经营状况: a 项目 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 b 若 项目 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 周转等 情况),则按照退伙时 项目 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6、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 六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 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 项目 盈利分配); 5、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
7、同努力经营 项目 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 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 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 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 对整个 项目 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 人员 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 合伙人 签字( 因故 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 合伙人 同意,但事后 该合伙人 要补签 字 ) 。 第 七 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8、、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 本合伙 项目 利益的活动。 第 八 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 项目 名称继续经营原 项目 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3 第 九 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9、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 项目 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 项目 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
10、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90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 项目 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 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 项目 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伙人违反 协议 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 一 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