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内市场经营管理细则 为加强校园市场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具有良好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的环境,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务委员会承担学院师生生活、保障、服务和校内市场经营管理,在保障、服务和市场经营管理中要牢牢树立社会责任观念,使市场经营合法化,避免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等安全事故。 二、本规定所涉及范围为在校内开展的跳蚤市场、临时性经营活动、商业广告宣传、公益性活动等的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各组织,是指各部门、各院系,本规定所指的外单位,是指厂家、商家和活动赞助方。 三、外单位需在校园 开展临时性经营性质的商业活动,需向总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商业活动策划书,同时提供营业
2、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备查,征得同意后,报院保卫处备案,完成全部手续后,再由总务委员会统一发放摊位证及临时人员工作证。 外单位凭证出摊,在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各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双方约定完成所有的售后服务。 外单位负责活动现场秩序维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总务委员会、保卫处负责活动检查监督。 四、各组织同外单位联合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由各方代表 、总务委员会共同商谈活动策划书,并报院保卫处备案,各组织负责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总务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外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商业广告宣传程序参照第三条执行。 五、校园公益性活动,不涉及商业行为的,各组织应书面呈报,经所属院系或校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意后,送总务委员会核批,并报院保卫处备案后由总务委员会发证。 书面申请必须包括:活动主题、活动形式、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负责人。 各组织必须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六、各组织活动需开展跳 蚤市场活动,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七、本细则由总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