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1)64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四节 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五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六节 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八节 违 反 有 关 资 金 、 利 率 、 费 率 、 资 金 融 通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行 为 的 处 理第九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
2、的处理第十节 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2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 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 违反有关印
3、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 调查程序第二节 经济处罚程序第三节 纪律处分程序第四节 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第五节 其他处理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
4、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工作人员。对于已经退休、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但只适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一)直接
5、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和应承
6、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四)责任人违规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4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和赔偿损失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
7、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对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时,还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以及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第八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以解除。解除期限规定如下:1.警告最短期限为 6 个月;2.记过最短期限为 12 个月;3.记大过最短期限为 18 个月;4.降级最短期限为 24 个月;5.撤职最短期限为 24 个月;6.留用察看为察看期满后 2 年。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期不能超过最短解除期限的一半。解除处分的程序
8、为:1.本人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5 -3.原处分单位考察,做出决定。第九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有权委托下级单位进行解除处分考察,被委托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第十条 被处分人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专业技术的恢复,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档次。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因违规给信用社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9、偿责任。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所在的单位同时应给予扣减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按其新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三)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构做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拖延、搪塞、执行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整改情况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
10、处分。对本单位违规人员的处理,拒不按照上级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四川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不得再行录用。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责任人,考察期内又- 6 -发生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开除处理。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人,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行政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受到其
11、他形式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资产风险损失或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于待岗收贷的,待岗期限以实际收回贷款本息为限,且待岗期限至少为1年。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根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风险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的加重处理。第十七条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责任人,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三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规的;(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的,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的,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7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
13、节显著轻微的;(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的;(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七)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 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经济处罚进行累加处理。同一违规行为责任人一年内发生两次的,从重处理;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要给予责
14、任人顶格处理,同时要调离原岗位或给予待岗处理。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对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也要一并进行处理。对发生案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四 川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案 件 问 责 实 施 办 法进行处理。违反党纪规定的,按党纪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单位已进行处理的,可不再进行处理;若上级机构认定原处理不到位,可重新处理。第二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 8 -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
15、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辞退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提及的违规行为属于十条禁令条款范围内的,应按照十条禁令规定执行。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人事录用和任免、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
16、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对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对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9 -第三十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
17、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对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未查出的;(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
18、损失扩大的;(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不督促整改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对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或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二)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四)未能遵守办案规定泄漏机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的;(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
19、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六)由于提名、推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 10 -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七)对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本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第三十三条 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完成指标任务,骗取考核奖励和荣誉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收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和荣誉证明。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批示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
20、分。第三十五条 对信访举报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农村信用社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 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责任人 500-2000 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四十条 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