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 业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检 查 制 度1、 目 的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责 任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0987 号 ) 及 省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 为 认 真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及 项 目部 领 导 施 工 现 场 值 班 带 班 制 度 ,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为 切 实 抓 好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 增 强 领 导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 进 一 步 落 实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2、,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2、 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集 团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部 施 工 现 场 。3、 术 语 、 定 义3.1 企 业 负 责 人 : 指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 主 管 质 量 安 全 和 生 产工 作 的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或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3.2 施 工 现 场 : 指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活 动 的 场 所 。3.3 带 班 检 查 : 指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队 实 施 对 工 程 项
3、 目 质 量 安 全生 产 状 况 带 班 生 产 情 况 的 检 查 。4、 职 责 权 限 及 工 作 内 容4.1 公 司 工 程 部 根 据 公 司 所 承 包 的 在 建 项 目 工 程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项目 检 查 时 间 安 排 表 , 定 期 汇 总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带 班 检 查 记 录 并 整 理 备 案 。4.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落 实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落 实 带 班 制 度 全 面 负 责 。4.3 企 业 负 责 人 要 定 期 带 班
4、 检 查 , 每 月 检 查 时 间 不 少 于 其 工 作 目 的25%。 ( 每 周 2 天 ) 每 季 度 对 下 属 单 位 抽 查 率 不 低 于 30%, 每 年 检 查 率 100%。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落 实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落 实 带 班 制 度 全 面 负 责 。4.4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班 检 查 时 , 应 认 真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 并 分 别 在 企 业 和 工程 醒 目 存 档 备 查 。 ( 检 查 表 附 后 )4.5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险 情 或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时 , 建 筑 施 工
5、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到 施工 现 场 带 班 检 查 , 督 促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整 改 , 及 时 消 除 险 情 和 隐 患 。4.6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带 班 检 查 。 对 于 下 设 的 分 公 司 , 企 业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到 现 场 的 , 可 书 面 委 托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对 施 工 现场 进 行 带 班 检 查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6、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详 见 : ( 附 表 )5、 考 核 规 定5.1 公 司 工 程 部 未 编 制 带 班 检 查 制 度 , 未 定 期 安 排 检 查 项 目 , 或 未 按 时汇 总 备 案 检 查 记 录 , 每 项 考 核 处 责 任 人 100 元 罚 款 。5.2 企 业 负 责 人 未 按 带 班 检 查 制 度 到 现 场 检 查 , 每 次 考 核 企 业 负 责 人 200元 。5.3 企 业 负 责 人 没 有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 每 次 考 核 处 企 业 负 责 人 100 元 罚 款 。5.4 发 生 事 故 时 而 没 有 企 业 负
7、 责 人 现 场 带 班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企 业 负 责人 给 予 500-2000 元 经 济 处 罚 。6、 本 制 度 由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部 门 编 制 并 负 责 解 释 。7、 本 制 度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江 西 建 发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8 月 20 日附 件 一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一 、 基 坑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或 虽 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 件 和 周 边 环 境 复 杂 的 基 坑( 槽 ) 支 护 、
8、 降 水 工 程 。二 、 土 方 开 挖 工 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三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一 ) 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大 模 板 、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等 工 程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 度 10m 及 以 上 ; 施工 总 荷 载 10kN/m2 及 以 上 ; 集 中 线 荷 载 15kN/m2 及 以 上 ;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投 影 宽 度 且 相 对
9、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四 、 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装 工 程 。( 二 ) 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 工 程 。( 三 )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自 身 的 安 装 、 拆 卸 。五 、 脚 手 架 工 程( 一 )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10、脚 手 架 工 程 。( 二 )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 程 。( 三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 四 ) 吊 篮 脚 手 架 工 程 。( 五 ) 自 制 卸 料 平 台 、 移 动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 六 ) 新 型 及 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 。六 、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一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拆 除 工 程 。( 二 ) 采 用 爆 破 拆 除 的 工 程 。七 、 其 它( 一 )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二 ) 钢 结 构 、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三 )
11、人 工 挖 扩 孔 桩 工 程 。( 四 ) 地 下 暗 挖 、 顶 管 及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五 ) 预 应 力 工 程 。( 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危 险 性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附 件 二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一 、 深 基 坑 工 程( 一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 水 工程 。( 二 ) 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12、5m, 但 地 质 条 件 、 周 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 线 复 杂 , 或 影响 毗 邻 建 筑 ( 构 筑 ) 物 安 全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二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一 )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工 程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8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 度 18m 及 以 上 , 施工 总 荷 载 15kN/m2 及 以 上 ; 集 中 线 荷 载 20kN/m2 及 以 上 。( 三 ) 承 重 支
13、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 承 受 单 点 集 中 荷 载700Kg 以 上 。三 、 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吊 装 工 程 。( 二 ) 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高 度 200m 及 以 上 内 爬 起 重设 备 的 拆 除 工 程 。四 、 脚 手 架 工 程( 一 ) 搭 设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14、程 。( 二 ) 提 升 高 度 150m 及 以 上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 程 。( 三 ) 架 体 高 度 20m 及 以 上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五 、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一 ) 采 用 爆 破 拆 除 的 工 程 。( 二 ) 码 头 、 桥 梁 、 高 架 、 烟 囱 、 水 塔 或 拆 除 中 容 易 引 起 有 毒 有 害 气 ( 液 )体 或 粉 尘 扩 散 、 易 燃 易 爆 事 故 发 生 的 特 殊 建 、 构 筑 物 的 拆 除 工 程 。( 三 ) 可 能 影 响 行 人 、 交 通 、 电 力 设 施 、
15、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拆 除 工 程 。( 四 )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或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控 制 范 围 的 拆 除 工 程 。六 、 其 它( 一 ) 施 工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二 ) 跨 度 大 于 36m 及 以 上 的 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跨 度 大 于 60m 及 以 上 的 网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三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16m 的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 四 )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 顶
16、管 工 程 、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五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危 险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建 筑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一 、 目 的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质 200987号 ) 及 省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 为 认 真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及 项 目 部 领 导 施 工 现 场 值班 带 班 制 度 ,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17、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为 切 实 抓 好 项 目 部安 全 生 产 、 增 强 领 导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 进 一 步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特制 定 本 制 度 。二 、 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项 目 经 理 部 、 华 宇 尚 城 项 目 等 所 有 生 产 单 位 。三 、 术 语 、 定 义施 工 现 场 : 指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活 动 的 场 所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联 合 经 营 项 目 系 指
18、 实 际 投 资 人 )。带 班 检 查 : 指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队 实 施 对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生 产状 况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生 产 情 况 的 检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生 产 : 指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协 调 工 程 项 目 的 质量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四 、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班 职 责 权 限 及 工 作 内 容( 一 ) 、 职 责 权 限 及 工 作 内 容公 司 工 程 部 根 据 公 司 所 承 包 的 在 施 项 目 工 程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19、 项 目 检查 时 间 安 排 表 , 定 期 汇 总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带 班 检 查 记 录 并 整 理 备 案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落 实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的 第 一责 任 人 , 对 落 实 带 班 制 度 全 面 负 责 。企 业 负 责 人 要 定 期 带 班 检 查 , 每 月 检 查 时 间 不 少 于 其 工 作 目 的 25%。公 司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按 区 域 划 分 责 任 项 目 或 区 域 , 做 好 带 班 分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班 检 查 时 , 应 认 真 做
20、好 检 查 记 录 , 并 分 别 在 企 业 和 工 程 醒 目存 档 备 查 。 ( 检 查 表 附 后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险 情 或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时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带 班 检 查 , 督 促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整 改 , 及 时 消 除 险 情 和 隐 患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 建 筑 施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带 班 检 查 。 对 于 下 设 的 分 公 司 , 企 业 负 责 人 因
21、故 不 能 到 现 场 的 , 可 书 面 委 托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带 班检 查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详 附 表( 二 ) 、 考 核 规 定公 司 工 程 部 未 编 制 带 班 检 查 制 度 , 未 定 期 安 排 检 查 项 目 , 或 未 按 时 汇 总 备 案检 查 记 录 , 每 项 考 核 处 责 任 人 100 元 罚 款 。企 业 负 责 人 未 按 带 班 检 查 制 度 到 现 场 检 查 , 每 次 考 核 企 业 负 责 人 200 元 。企 业
22、负 责 人 没 有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 每 次 考 核 处 企 业 负 责 人 100 元 罚 款 。发 生 事 故 时 而 没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现 场 带 班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给 予500-2000 元 经 济 处 罚 。五 、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轮 流 安 全 值 班 职 责(一)带班职责及工作内容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
23、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
24、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附表。(二)、考核规定1、项目部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
25、每次扣罚责任人 100 元。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 100 元。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分轻伤伤、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况给予 200 元、500 元、2000 元、10000 元罚款。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200 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 400元的处罚。5、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相关要求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
26、、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六、监督检查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七、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江 西 建 发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