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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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 行业 标准 和 电力行业归口的能源行业 标准 (以下简称行业标准) 制 (修)订 工作,根据国家 能源局 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的有关 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 适用于 行业 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 发 布、备案、 出版、复审 、修 订 等 工作。 第三条 行业 标准 的 制 (修)订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应 有利于资源节约 与 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有利于环境保护 ;应 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 化 和电

2、力发展方式转变;应 积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 (修)订 工作由 国家能源局统一 管理。受 国家能源局 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对行业标准制 (修)订 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 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 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 批准 。 第六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 行业 标准 立项申请 。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应 填写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 (见附表 1)。 2 第七条 立项申请由 中电联 或 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 ;标委会受 理的立项申请,经标委会 审查后报送中电联。

3、 报送材料包括: (一)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当多 于两 项标准时 填报 , 一式一 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 2); (二) 行业标准项目 申请 书(一式 四 份 , 附电子文件)。 第八条 每年 12 月 底 前受理下一年度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立项申请。根据实际需要可 受理当年补充计划 申请, 补充计划为年度计划中需要进一步协调的项目和急需项目 。 第九条 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 协调和汇总, 并 在中电联网站( http:/ 、 征求意见后, 确定计划项目草案, 报送 国家能源局审 核下达 。 第十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 不能完成的,计划承担单位需 对项目计划

4、 完成时间的 调整 提出申请, 填写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 表 (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 , 见附表 3),于 原定计划完成年度的11 月 20 日 前 报中电联。 第十一条 标委会应根据实际 情况 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 , 见附表 4),于每年 11 月 20 日 前 报中电联。 第三章 起草 第十 二 条 设 有专业对口 标委会 的 行业 标准由 对口 标委会 组建标准 编制 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 负责标准的编写,无专业对口 标委会 的 行业3 标准由中电联组 建 工作组 负责标准的 编写。 中电联或标委会 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协调和检

5、查。 第十 三 条 行业 标准 应按照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的要求编写,其中工程建设 类 标准应 按照 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 ( 建标 2008 182号 ) 的要求 编写 。 第十 四 条 工作组应 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 要求起草标准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 五 条 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 任务来源, 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 编 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四)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五)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六) 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八)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九)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 第十 六 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提交 中电联或 标委会审核后, 由中电联或 标委会 向 有关 单位和委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 不少于 两个月 , 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中电联或标委会也可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和审定。 4 第十 七 条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 填写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5)。若反馈的意见分歧

7、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 八 条 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 形成 标准送审稿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 ,由中电联或标委会组织审查 。 第 十 九 条 对于强制性标准和影响面大的推荐性标准应 在起草标准的同 时编写标准的宣贯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中电联或标委会 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 审 核同意后, 组织专家或标委会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 形 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 的方式进行 。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 一 条 标准审查 主要 内容 包括: (一) 达到 批准计划项目

8、 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指导电力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 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 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 正 确无误; (五) 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或 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 ( 建标 2008 182 号 )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二 条 会议审查的要求: (一) 会议审查时, 工作组 应提前 将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征求 意5 见汇总处理表及 标准相 关附件 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于会前 15 天将会议通知 及相关材料 提交给有关专家 、 标委会委员 和相关单位 ; (二) 会议审查原

9、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 审查 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由中电联组织审查的标准,审查 委员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不少于 15 人。 (三)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 纪要,并附 有 审查 委员的 签字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 审查会议的 实际情况,对 审查 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以 及对标准的 审查结论。 第二十 三 条 函审的要求: (一) 函审时, 工作组 应提前 将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 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 将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见附表 6)及相关材料 提交给有关专家 或 标委会 全体 委员; (二) 标委会委员 或

10、 标准审查 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 两个月 )内返回函审意见; (三)工作组 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 填 写行业标 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7); (四) 函审时,必须有 发函总数 四分之三以上 书面回复 同意方为通过 ,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 四 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 根据审查意见 进行修改和整理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 行业 标准申 报6 单(见附表 8)后,报标委会或中电联。 第二十 五 条 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 、格式 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 , 按表 1 规定的报批 材料 份数及要求报送

11、中电联。 表 1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备注 1 报 批 公文 1 报批 公文应为正式公函,当报批多于 2 项时,各项标准均应有一份报批公文 2 行业 标准申报单 3 起草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6 工程建设标准应有条文说明 4 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4 5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2 应有统计数值 6 标准 送审稿 审查会议纪要 及审查委员名单或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和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 2 审查委员名单应有专家签字,函审单应 有审查人员签字 7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

12、译文 2 当等同采 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8 名称变更报告 2 标准报批稿名称与标准下达计划名称不同时 9 工程建设类行业标准备案表(附电子版) 1 见附表 11 第二十 六 条 中电联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 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9)报 国家能源局 批准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7 第二十 七 条 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 DL,能源行业标准代号为 NB。 第 二 十 八 条 行业标准由 国家能源局 批准 发 布。 第二 十 九 条 行业标准 发布 后, 由 中电联 负责 向相关 标准化管理 部

13、门备案 ; 并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出版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电联负责管理 和协调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工作 。 第三十 一 条 行业 标准 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 ,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 出版 过程中 ,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 任意 改动原稿; (二) 确保标准文本的 出版 印刷质量; (三) 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 二 条 标准出版后,中电联负责将标准样书 两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 中电联或 标委会 秘书处 负责将标准样书 分 送 标委会 委员和 工作组成员 。 第 八 章 复审、 修订 第三十 三 条 行业 标准 实施后,标委会和标准工作组

14、应对标准进行跟踪,并适时进行标准的复审,标准的复审按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执行。复审结论 确定 为 修订的标准,应优先列入 行业 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十 四 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 局部 修改时, 可 以 按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 10)的形式进行修改。 8 第三十 五 条 标准 局部 修 改 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 4 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 2。 表 2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2 2 审查纪要(附

15、电子版)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4 4 修改用图片 1 第三十 六 条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 国家能源局 批准 发 布。 第三十 七 条 中电联及时在 中电联 网 站 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 向 有关标委会 进行 通报。 第 九 章 附则 第三 十 八 条 本细则自 二 O 一一年 三 月一 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后原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自行废止 。 第三 十 九 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9 附表 1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申 请 书 项目 名称 主要起草 单位 制定或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标准 * 类别 完成 时间 目的和理由: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

16、外情况及现有标准简要说明: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编号、名称及采标程度 经费来源 申请补助 经费自筹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 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计划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如本表空间 不够,可另附页。 * 标准类别为:基础、安全卫生、 环保、管理技术、方法、产品、 工程建设、其他等。10 附表 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 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 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注: 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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