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 加快培育和发展 朝阳区 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本着促进平台建设、注重资金效果、提倡自主创新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朝阳区经营注册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面向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开展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每年征集项目一次。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三条 新兴产业 、新兴业态重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对于“三新产业”(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
2、技术产业、新医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 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 , 给予每项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导资金。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有技术, 能较快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 每项 不超过 100 万元的 资金支持。 2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对确实对产业发展有引导促进作用的 产业技术联盟、向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开放实验室服务等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由孵化器、协会组织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项最高 不超过
3、 200 万元的 资金支持。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 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 ,最高 不超过 3万元。 第七条 重点商务楼宇、工业物业、孵化器、第三方中介等产业集聚支持资金。 对于 具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积极引进符合园区发展定位 、技术创新性强、经济贡献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商务楼宇、工业物业、孵化器、第三方中介等 ,在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后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其改造优化产业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等。 第三章 申
4、请、受理程序 第八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并组织相关行业及财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的技 术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化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支持的意见。 第九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以专家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根据得分高低, 结合企业和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3 等 确定 具体支持额度 ,形成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上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条 四部门联审 会审议 通过后, 经主管区长同意,提
5、请 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 区长 办公会审议 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负责项目的征集、初审,上报实施方案,并负责在项目资金使用到期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 评价, 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区长办公会 批准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如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发生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 以及长期未使用资金等行 为,一经查实,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 、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4 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工作,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 二 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