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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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豫财科 2016 75 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 年 7 月 29 日 2 附件 : 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河南 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河南省省

2、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 2014 16 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 用于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 等 支持科技企业 融资 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 委托 专职服务机构 (简称“受托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 第 四 条 引导资 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 五 条 引导资金 主要 支持为河南省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 3 服务的机构,包括 银行 、担保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

3、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主要 开展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检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等 创新活动,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 的 企业。 第 六 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科技信贷损失补偿等支持方式。银行或担保机构为 科技企业提供 贷款或贷 款担保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引导资金给予不超过损失金额 60%比例的损失补偿, 单笔 补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第三章 预算 编制 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省科技厅应在 每年 7 月底前 ,根据 科技信贷 业务开展 情况 , 合理测算 引导资金规模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 省财

4、政厅审核后编入科技厅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部门 预算批复后, 省财政厅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 四 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 九 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银行 应具备以下 基本 条件: 4 1 建立 服务 科技企业信 贷的专门机构 ,有专 人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 2建立科技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1.3 倍。 3科技企业 实物资产抵押 比例要求应 不超过贷款额 的 30%。 第 十 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 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 基本 条件: 1 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与 3 家以

5、上 银行 签订了合作协议 。 2 合规经营,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2.5%。 3 科技企业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不超过担保额度的 30%。 第 十一 条 有合作意向的 银行、 担保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 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 确定合作 银行、 担保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 二 条 银行或 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发生损失后,可向受托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 。受托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提出损失补偿建议, 经 省科技厅 审核批准 并公示 后, 受托机构办理损失补偿的具体拨付手续。 因 银行或 担保机构违反中国人民 银行和银监会 相关规定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十 三

6、 条 受托机构 应做好 科技企业融资 的 申请受理、评估、对接 等服务工作, 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向 5 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报告 引导资金 使用情况 和工作开展计划 。 第 十四 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 科技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管理,协助当地科技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对接服务 。 第 五 章 监督 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 条 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十六 条 引导资金实行绩效 管理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每年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 绩效评价 , 绩效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 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的,依照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427号 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省科技厅、财政厅取消相 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列入 相关 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 六 章 附则 6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 从 2016 年度起 实施。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 7月 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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