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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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督 管理 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 省 典当行 业 监督管理,促进典当 行 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 2005 年第 8 号令) 和 商务部 典当行 业 监管规定 (商流通发 2012423 号) 有关要求 ,结合 我省实际 , 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典当是特殊 工商行业,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管 职责 第三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按照 分级

2、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 条 省商务厅对 全省 典当行业 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 2 (二) 制订 和实施 全 省 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 ; (三 )依法对 全省典当企业 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变更 实施 行政 许可,并 开展 对典当企业 年度 经营情况 审查 ; ( 四 ) 负责建立典当行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日常管理制度 ;每年 对全省 不少于 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五)负责建立 全省典当行业重大事件 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机制 ; ( 六 )指导市、县

3、(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 七 ) 负责全省当票 、续当凭证 的制作、发放及管理 。 第 五 条 设 区 市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 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 、 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 (二)依法对本市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 申请 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年度审查初审工作 ; (三)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 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 每半年至少对本 辖区 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 送 省商 务厅 ; (四)指导 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

4、理 ; (五)协助省商务厅对当票 、续当凭证 进行管理 。 3 第 六 条 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 ,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 设区市有关典当行业的工作要求;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每 半年 至少 对本 辖区 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 (三)完成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 七 条 江西省典当行业协会是全省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典当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二)组织全省典当从业人员 资格培训及其他 业务

5、 培训 ; (三)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 (四)接受省商务厅的管理、指导 ,完成其 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 八 条 各 级 商务主管部门 应 当 严格履行 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 责任制 。 第 九 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 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 须 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4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 十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 初审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 (一) 是否 符合 国家 典当 行业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 行业发展

6、 规划; (二) 是否 具有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 是否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的 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 (四) 是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 (五) 是否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 股东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 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 ( 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 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 股份 1/3 以上 ) ;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 法人股东为江西本省注册企业,成立 3 年以上(截止时间为每年 12 月 31日),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并 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

7、 七 ) 股东投资能力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各股东是否 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5 股资金来源合法 ;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 2010 年第 3 号)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八) 是否有 符合典当管理办

8、法规定的 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 是否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 是否 不少于人民币 1500 万元; (二) 是否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且盈利水平较高; (三) 是否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 (四) 是否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五)典当行 是否 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 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 50%; (六) 是否 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 二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 把好典当企业 设

9、立6 申请 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 、分支机构 的场所进行 现场 核实。 第十 三 条 省 、 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 严格审核新增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和 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 本 金 现象 。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 四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在 初审 典当行 申请 变更事项时应注意以下 内容 : (一)同一典当行申请变更 事项 时间 需在新设立或间距上一次变更一年以上。 (二 )对 以下企业的变更行为 要 严格 把关 : 1.对 外转让股 权 50%以上的; 2.同时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

10、表、经营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 3.上年度年审为 B类的 ;4.有重大违规 记 录的。 第五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 五 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应 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7 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 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 整改 。 第 十 六 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 十七 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

11、核查 。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 本 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严禁 典当企业 用 上述 以外 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 十八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 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登记并报省商务厅备案。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进行 一次 抽查,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等违法行为。典当行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 十九 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8

12、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 、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第二十 一 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 二 条 省 商务厅 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 市商务主管 应 对 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

13、账,实施编号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 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问题,需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 省市 商务主管部门。 9 第二十 三 条 市 、县 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 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

14、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 四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典当企业 按要求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省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 二十 五 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 典当企业每月 6 日前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 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并 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 市 商务主管部门应督导 典当企业 严格落实 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 并 重点对财产权利质 押典

15、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设区市 商务主管部门 应 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 二 十 七 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设区市 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 10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 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16、、报告;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 二 十 八 条 省 、 市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 重大事项包括: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项, 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立即报告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在 12小时内报告 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在 24 小时内 上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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