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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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 2010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标投标市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 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它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从四

2、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议定。 第五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培训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招标投标和评标知识,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

3、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七)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申请要求: 评标 专家资格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一) 评标专家资格 一律 采取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登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 在线填报 四川省评标专家 申请表 ,并填写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书面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送交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档。 (二)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

4、应按川办函 200125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通知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 并加盖单位 公 章 。 (三)遵 照评 标 专业对申请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并按规定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若有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四) 按照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通知 要求的时间和内容 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对符合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员,按其申请表填报的从事专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四川省评标专

5、家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条 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应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培训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6、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投诉。 (六)查询本人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 3 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应的网络终端解答。 (七 )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本人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申请,经审核后修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

7、、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对被评为不合格投标的评判理由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在得知将参与评标后,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全省划分为若干个评标片区,评标专家自行选择一个或多个评标片区作为自己的服务片区。评标专家必须能够自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所选服务片区的有形

8、场所。 有形场所在成都市区的,评标专家需 1 小时内到达;其它市州设立的有形场所到达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五)根据 通知要求,准时出席评标工作,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向网络终端出具相关证明。 (六)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应及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请假。 (七)客观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本人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信息。 (九)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十)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

9、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在管辖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工作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暂停期限未结束的。 第五章 培训 教育 第十 五 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10、 第十 六 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为提高评标专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知识的掌握和业务能力,适时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综合培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 的学时 计 入 接受继续教育的 总 学 时。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在续聘时将予以缓聘,直到补满继续教育学时,如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不予续聘。 第六章 管理与复审 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完善评标专家考核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建立 评标 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 评标 专家 基本信息、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

11、惩戒记录、复审情况等相 关信息,作为复审续聘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及时向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 会 通报评标专家 在 评标 活动中 的 违法、违规、违纪 情况。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变更个人档案的相关信息时,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变更需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时起在 1 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 二十一 条 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中不良记录三分之二的(聘期内出席评标工作已达 30次的除外),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终止其评标专家

12、资格,其资格需重新考核认定。 第 二十二 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四川省评标 专家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 二十三 条 评标专家应于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两个月起至有效截止日前 15 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复审材料。 第 二十四 条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评标出席情况、履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 在三年聘期届满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未 能通

13、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三)被警告达三次;或在聘期内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的。 (四)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或因工作调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它 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相应的网络终端的。 (二)出席评标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 (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中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两次未事先请假以至不能参加评标或已确定参加评标但未参加评标,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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