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7 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 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
2、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 2 - 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 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3、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 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 万元 , 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 5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 150 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60%,用户满意度 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
4、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20- 3 -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 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综合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功
5、能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开放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数量 50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20 次以上 , 结合政府扶持政策 ,每年开展政策宣讲 3 次以上。 (二)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的人员、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10 次以上。其中,工业设计服务申报单位,
6、近两年需至少获得过一次国际性工业设计大奖,或至少有一位高级工业设计师;检验检测服务申报单位,需具有经认证的检验 检测资质或资格。 (三)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 4 - 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 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 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 99.9以上;系统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能提供 7x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四)创业创
7、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 3 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综合服务能力。建有创业创新项目库、创业创新指南、创业创新服务热线,或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信息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流程,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 150 家(人)以上且成效显著,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帮扶活动(专项服务案例) 8 次以上。 (五)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 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
8、,年培训 2000人次以上,在实施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过程中成效突出者优先。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 5 - (六)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 具备功能完善的投融资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系统,具有开放的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10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8 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资产总额不低于 3亿元,年新增中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额 30 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9、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 议); (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通知、照片 ); - 6 -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 资格 (资质、体系认证 )、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 (复印件 ); (九)
10、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可以组织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 服务署 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结果, 结合产业政策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经市经贸信息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10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认定扶持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业
11、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对示范平台进行宣传, 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 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平台进行奖励(已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资助的平台除外)。对 获得市级示 范平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省级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 50 万- 7 - 元奖励;对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称号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 30 万元奖励 。 第十四条 支持 国家级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
12、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 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 每年 2 月底 前提交上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示范平台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 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方机构在评审、测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参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测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
13、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 8 -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市财政部门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年内单笔 5万元、 3年内单笔 50 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四) 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五) 由 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 (六) 经检查或测评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业投 诉侵犯合法权益且被认定属实,累计达到5 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市经贸信息委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