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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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 (试行)1、导 则 1.1 为满足广州建设国际性区域中心城市的需要,实现新期广州市的产业发展目标,科学的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好的发挥城市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使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及建设。有关发展规范及规划标准的准则,应在规划新工业区时应用;如情况许可,该准则亦宜在现有工业区内逐步施行,尤其应在现有工业用地重新整合调整时施行。 1.3 本指引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香港、台湾和国内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及准则,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指引主要针对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的一

2、般共性问题的建议引导,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相关专业要求执行。规划工业园区时,一般应采用上述设计原则,尽管每项具体设计都会受制于个别地块的环境及项目性质。 1.5 本指引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 关规范及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1.6 本指引应定期的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2、工业园区规划设计 2.1 工业园区的界定及分类2.1.1 工业用途本指引“工业用途”与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分类叙述的工业用地 M 用途一致。定义一般可表述如下:凡任何处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包括露天矿场用地)用作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

3、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进行物料的改变、包装,或与上述程序项配套的贮存、装卸及有关的研究设计均属工业用途。2.1.2 工业园区本指引所指的工业园区为集中一定规模的城市用地用来主要发展工业用途。广州目前情况,根据不同的管理关系,可大致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镇级。 2.1.3 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一般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本指引主要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分类,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国标现有三类工业用地的基础上补充增加高新技术园区用地。 22 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原则 关于工业用地选址及规划布局采取的

4、主要原则有:2.2.1 一般规划原则 2.2.1.1 选址应根据广州市战略规划纲要、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用地、环境要求综合加以确定。 2.2.1.2 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协调好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2.2.1.3 应按不同类型在城市中合理布局, 其规划建设应当与周围土地使用功能及环境要求相协调,与城市居住区有适宜便捷的交通联系。 2.2.1.4 应根据土地价值的级差和区位条件,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发展不同项目。 2.2.1.5 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如地质条件、排水条件,不受洪涝威胁。用地宜为平地或大片平坦的阶地。

5、2.2.1.6 有配套完善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如水、电、 燃料供应和废物处理等。 2.2.1.7 有便捷的交通连接城市各交通性干道,能方便迅 捷的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 2.2.1.8 应严格保护水环境,加强大气环境、声环境污染控制,根据工业各类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广州市环境功能分区进行分类管理。 2.2.1.9 工业项目及用地应相对集中,集聚发展,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2.2.1.10 用地应满足分阶段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2.1.11 充分利用广州的地区优势,应优先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产品,符合国家及广州的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现代化

6、工业园区的趋势。 2.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此类工业(M1)基本上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家庭用品制造、工艺品组装制造、服装加工缝纫、电子器材配件组装、调试、干粮加工等。 2.2.2.1 此类工业可设置在城市住宅区的相邻地段,其用地和住宅区之间一般不需设置防护绿带。 2.2.2.2 此类工业可集中设置组成工业区,亦可与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规划成组团设置相对独立。 2.2.2.3 工业区最好与住宅区之间有商业或工业办公建筑作为缓冲区。 2.2.2.4 一类工业一般可集中设置在多层厂房建筑内。 2.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一般工业(M2)此类工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主要包括纺织、制衣

7、、地毯、食品加工、医药制造、车辆维修与养护等。这类工业可能会造成烟雾与噪声,也会排放一定量的三废,布局要求相应提高。 2.2.3.1 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一般亦可容纳于多层工厂建筑内。 2.2.3.2 最好位于空气流通,以及污染较轻的地区,与居住区的绿化防护带必须根据其污染程度而定,应符合防护距离的有关标准。2.2.3.3 选址应附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界定区内适宜发展和不适宜发展的工业门类,防止交叉污染。 2.2.3.4 由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对外排放,不得在城市水源地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气污染物排

8、放的企业。 2.2.3.5 工业区地段必须满足相应的噪声防护标准。 2.2.3.6 二类工业需要较为完善的道路系统,应布置在交通运输好集散方便的地方。应配备有足够空间设置废污处理设备。 2.2.3.7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较多露天作业的工业用地宜在其周边界面设置较大范围的绿化隔离带区,可隔开凌乱的作业和重型车辆所造成的繁忙交通,从而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2.3.8 留有工业区日后转型发展的可能。 2.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此类工业对环境有较大污染,包括化学、造纸、制革、建材、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 2.2.4.1 一般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老城区和城市近郊原则上

9、不再安排。 2.2.4.2 选址应附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避免对住宅及其他敏感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例如产生噪音、异味、尘埃等)。严禁设置在在水源保护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2.4.3 工业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主导风向及环保的要求,工业区选址一般应在住宅生活区的下风向(城市全年主导风向)。 2.2.4.4 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生活服务区必须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卫生防护标准。在现有工业用地区域建设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距离。 2.2.4.5 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跨境公路、铁路

10、、港口等交通设施有方便的交通联系,以方便运送货物、原料,减少日常运营费用。 2.2.4.6、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的设施.。 2.2.4.7 对城区内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2.2.4.8 严格保护水环境,加强大气环境、声环境污染控制。 2.2.4.9 与城市居住区和公共配套设施有方便适宜的联系。 2.2.5 高新技术园区用地布局准则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门类具有资金、技术密集、高增值等特征,其融合了高科技工业及其有关研究及发展,主要包括高新产品试验及分析、电脑软硬件开发、生物科学产品、高端电子通讯

11、器材、光学与电子光学产品、新材料产品等。这个土地用途类别的首要重点是科学研究、新科技及新产品的开发。与核心研究及发展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有限度的辅助生产活动也可获准在科学园内进行。此类工业对劳动力的数量要求不是太高。 2.2.5.1 选址应处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或景色优美的环境之中。 2.2.5.2 连接城市主要道路,交通便利。有便利的交通连接机场,最好能提供集体运输以方便经常到访的商务人员。 2.2.5.3 以邻近高等教育院校或研究发展机构为宜,以增强与业界之间的合作; 2.2.5.4 亦可设置在居住区邻近,作为一般工业和居住区之间的“过渡地区”。 2.2.5.5 设有先进的电讯基础设施。 2.2

12、.5.6 科学园区以知识及科技为本的公司提供环境和建立形象,园内应进行大规模的景观美化工程,以营造优美的环境。 2.2.5.7 配备完善的辅助及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配套商业及休憩娱乐设施。园内应可为到访的学术及技术研究人员提供附服务设施及住宿地方。 2.2.5.8 入口及周边界面应重点处理,面向主要干道的高科技工业厂房建筑外观宜满足较高的建筑设计标准,以塑造良好的形象。 2.2.6 具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布局准则经研究,一些特殊的地点因素可能只适用于特定的土地用 途。如那些使用危险品作为原料或需要起卸大量危险品原料的工业(安全因素); 放射性工业、易爆物制造储存业、危险品贮存仓库、加油站等储运设

13、施(安全因素),某些需要海路运输的特殊工业(临港航运因素)等。 2.2.6.1 位置一般应远离住宅区,特别是要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产生潜在危险。 2.2.6.2 用地面积及与相邻区域的安全距离根据应按专业及运作要求来确定。 2.2.6.3 划定严格管制的界线,例如边界墙或铁丝围栏。 2.2.6.4 一般需划设紧急车辆通道并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2.2.6.5 提供特殊的辅助设施,例如消防站、码头、隔离 绿化带等。 23 工业园区的规模及用地构成 2.3.1 工业园区的建议规模 2.3.1.1 各个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总量不应超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规模。 2.3.1.2 合理的确定各

14、个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业自身对工艺及用地环境上的要求,二是城市实际用地情况及相关制约因素。 2.3.1.3 规划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可参考以下指标 规划工业园区用地规模2.3.2 工业园区的用地构成 2.3.2.1 大中型工业开发区应当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及配套设施比例构成,可采用以下指标 大中型工业园区用地构成参考指标工业园如能结合利用周边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2.3.2.2 配套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其中配套居住用地内的绿地率不得少于 30, 居住人口规模为 3

15、0000-50000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 1.5m2 /人控制,居住人口规模为 10000-15000 人均公共绿 地指标按 1m2/人控制,居住人口规模为 1000-3000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0.5m2/人控制。 2.3.2.3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内配套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超过 35%,容积率不超过 1.5。单层仓储区不超过 45%。危险品仓库、堆场,应符合消防及各专业规划要求。 2.3.2.4 注意按实际用地情况作有弹性的调整,取得更合理的用地平衡。例如镇级工业园区配套设施指标一般可适当降低,工

16、业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 24 工业园区的道路交通 2.4.1 一般规划原则 2.4.1.1 根据地形、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和用地规模,以及工业门类运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并合理的确定道路等级。2.4.1.2 交通系统的组织应有利于工业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 2.4.1.3 区域干路的设计应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容纳预期在区内产生的交通量和途经该区的交通量,并作经济因素的考虑。大型及货流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规划评估和评审意见。 2.4.1.4 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2.4.1.5 工业区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连接的主要道路。工业区主要出

17、入口地段宜设置适当规模的广场。 2.4.1.6 工业区内部道路的设计不应吸引区域过境车辆途经该区。 2.4.1.7 区内道路应尽量采用直通道路,避免或尽量少用尽端路。 2.4.1.8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 T 字型机动车道路路口。已有的错位 T 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2.4.1.9 道路系统的设置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及消防通道。 2.4.1.10 道路系统应提供必要的足以容纳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交通设施及场地。 2.4.1.11 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场)应设于行人最易到达的地点。 2.4.1.12 步行系统的设置应结合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方便行人交通,并且易于到达绿化景观区及休憩用地。

18、 2.4.1.13 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2.4.2.工业园区的道路断面工业园区道路的宽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工业区的日照通风、地下工程管线埋设、防灾等的要求。参照规划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参考指标,给出以下建议指标: 2.4.2.1 工业区的主要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26 米,其中车行道不小于 16 米,两侧人行道各不少于 3.5 米,如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设置,一般不宜小于 5 米。 2.4.2.2 次要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15 米,其中车行道不小于 9 米,两侧人行道不少于 3米。 2.4.2.3 服务路不少于 9.0 米,厂房周边道路单向行驶时 不

19、少于 20 米(含非机动车道 5 米)。 2.4.2.4 工业园区出口和入口位置所在的的主要道路,应按双向分隔车道标准进行设计。 2.4.2.5 为减少冲突,行人路与车辆流通频繁的地方应分隔,应在路旁设置矮柱、栏杆或花槽等园景设施,可防止有人在路旁停泊车辆和起卸货,必要时可考虑提供独立的车辆及行人通道。 2.4.3 工业园区配套交通设施 2.4.3.1 新建标准厂房机动车停车位可按以下指标控制(最低要求):工业用地每增加 900 平米增加一个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厂建筑基地面积每 450 平米增加一个机动车停车位,两者以较大值为准。专业厂房停车位由专业要求确定,项目因实际特殊需求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20、同意,可依个案予以弹性调整。 2.4.3.2 一般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 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50%用于重型货车的停车。高新技术园区、科学园区宜多考虑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 2.4.3.3 工业区生活、办公配套设施的停车指标可参照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执行规定。 2.4.3.4 非机动车停车位一般可按每一百名职工 20 个自行车停车位。具体可根据项目性质和用地情况调整,如小型厂区内附设有单身宿舍可考虑少设或不设。2.4.3.5 地块内应附有空地供贮存货物、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之用以提供露天货仓、泊车处。装卸位的设置可参考以下指标:新建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米的厂房,应设

21、一处装卸位,每增加 4000 平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小于 13 米,宽度不小于 4 米,净空不得小于 4.2 米。 25 工业园区的绿化景观 2.5.1 一般规划原则 2.5.1.1 工业园区绿地系统一般包括工业园区公共绿地、工业单位附属绿地、(配套住宅区绿地)、防护绿地。 2.5.1.2 工业园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园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2.5.1.3 工业区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环

22、境保护要求的防护绿地。 2.5.1.4 保留河涌的防护绿地应结合周边用地的规划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建成有特色的防护绿地,并可结合停车、水面等功能性布置,形成有特色的休闲景观带。 2.5.1.5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如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抗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功能的树种,产生有害物质的企业应选择抗污染及有害气体的树种。 2.5.1.6 宜以园景设施取代硬物设施作为园区界线。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工业区的界线提供全面美化环境设施,如绿化、树木园景等。这对于村镇工业及那些须符合特殊要求以减少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业尤其有用。

23、2.5.1.7 企业厂区内绿地要力求衬托企业形象,提倡建设花园式工厂,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宜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5.1.8 区内重要地段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 2.5.1.9 应在通往工业区的各个主要入口提供园景设施。 2.5.1.10 工业园区宜考虑城市设计要求,如制订整体的景观设计总图。 2.5.1.11 街道设施、小品、雕塑及行人天桥应与周围的环 境设计相一致。2.5.1.12 绿化景观系统应提供促进空气流通的通风廊。 2.5.2 绿地控制内容 2.5.2.1 严格保护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绿地)、滨河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

24、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2.5.2.2 有污染的工业区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带,其具体宽度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要求综合确定。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其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的防护林带最小宽度不少于 50 米。其它地段防护绿带可参考以下指标: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 6 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 30 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 100 米。2.5.2.3 工业区配套居住组团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相关规范。根据园

25、区不同的规划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或集中休憩绿地,单个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米,宽度不小于 8 米,服务半径不小于 250 米。 2.5.2.4 地块内单位的绿地率一般不应少于 30%,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 40%。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可适当放宽,但绿地率最低不得少于 20%。 2.5.2.5 考虑到发展机会及用地资源限制的影响,应用绿化的标准和指引时,规划管理部门可适当灵活,这对于城市旧城区改建尤其重要。有鉴于此,这些标准和指引应尊重体现其中的精神,在实际应用时,须顾及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和特殊情况。 26 工业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根据工业园区及配

26、套项目的不同性质合理确定独立用地和附设在其它建筑内的配套设施,一般可大致分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两大类。本节所称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居住及为其服务的商业、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对非盈利性的配套设施应严格按规划的定点和规模进行建设;对可由市场调节设置的配套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选项。 2.6.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工业区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工作人口的结构、商务访客的性质和环境素质,合理确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2.6.2 位置偏远的大型工业园区最好能够自行配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如游憩、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 2.6.3 小型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区宜尽量利用周边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2.6.4 在未开垦土地建设的新工业区应预留必要土地,用以提供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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