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 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 细则 (模版) 为做好本公司 APEC 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 “ 旅行卡 ” )的管理 工作 ,特制订本 细则 。 一、 本公司 严格遵守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及有关 旅行 卡的相关 法律 法规。 二、 公司指定 部门负责 公司人员的旅行卡 申办、 保管等管理工作。 三 、持卡人需 使用 旅行 卡 赴国外开展公司业务 时,需 向 部门申请 借出 。 四、持卡人需在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上缴 部门, 由 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五 、 持卡人持 用旅行卡出国从事公司业务时应遵守国家和 企业的出国纪律 规定 ,禁止从 事违反国家政策,损害
2、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活动,自觉维护 国 家和企业形象。 六 、持卡人因更换护照等原因需 重新换卡 ,经本人申请和公司批准,由 公司统一向 市 政府 外办 提出 申请 。 七、 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 持卡人应做书面检讨,经公司批准后向市政府外办 致函说明情况 并 申请补办。 八 、 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 辞职离开本公司, 须退还旅行卡。公司将此卡退还 市 政府 外办。 因 持卡人不按规定退 还旅行卡 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承担 责任。 九 、遇 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 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等 不再适宜持用旅行卡 的情形,公司有权收回旅行卡并交 市 政府 外办 注销。 十、 部门每年年底须将全年公司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 公司领导和市 政府 外 办 。 自觉接受市 政府 外办就旅行卡保管和使用等情况的检查。 十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公司负责人授权, 部 门 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2 XX 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