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19368 上传时间:2018-07-2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 打造一支警容严整、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严格、训练有素、能征善战的森林公安队伍,确保 我市 森林公安各项工作任务的 顺利完成,特制定 北海市 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警车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机关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 “七个严禁 ”、 “三项纪律 ”等法律条例条令要求,对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

2、及其民警在履行职务、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中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扣分、黄牌和红牌警告等教育措施,防微杜渐,促其改过。 第三条 实施本细则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督察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 森林公安局各主要领导 为第一责2 任人 ,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内部监督、履行扣分警示职责。各县 区 森林公安 (分) 局的 分管队伍、 政工部门 的领导和纪检监督员 负责对所辖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内部监督、履行扣分警示职责。 市局纪检监督员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指导, 全程负责监

3、督、检查、落实扣分事项和 并对 市局 包括 班子 在内的所有民警实施 扣分、警示职责。 第五条 建立扣分、黄牌和红牌警告统计制度,按 “监督内容 ”100 分制实行计扣分,每年为一个周期。 实行月报制度, 于次月 2 日前 将月报表 报市森林公安局 法制科 。 被扣分情况在公安网上公布。统计情况和问责的结果列为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相关民警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全体在职在编民警(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扣分 第七条 政令、警令贯彻执行( 20 分) (一)对上级作出的命令、决定(议)或工作指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顶

4、着不办、拖着不办, 影响工作落实的,或被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 绩 效 办等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扣 3 分;造3 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扣 5 分。 (二)不及时传达通知、布置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直接责任人和 单位责任领导各扣 2 分。 (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遮掩捂盖、欺上瞒下、擅自处理的,扣责任人 2 分。 (四)无特殊情况,通讯联系不上、值班电话 20 分钟内 3次呼叫无应答、事后未及时回复说明有正当理由的,扣当事人 1分。 (五)重大行动、统一调用多单位警力,参战单位无特殊

5、原因,未按规定时间 携带装备 到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规定人数派员的,扣单位 主要 领导 2 分。在部署开展的重大行动、重大安全保卫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扣当事人 3 分。 (六)不服从本单位(部门)组织管理或工作安排,造成工作被动的,扣当事人 2 分。 (七) 按干部管理权限,离开辖区不报告的,扣当事人 1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当事人 3 分。 (八)其它造成政令警令不通行为的,视情节、影响,扣责任领导、当事人各 1 3 分。 第八条 工作、组织纪律( 25 分) (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扣当事人 2 分。 4 (二)工作时间内有上网进行非工作性聊天或玩游戏、网购、炒股等行为的,扣当事

6、人 1 分;单位领导知情却不予制止的,扣责任领导 1 分。违反公安网络计算机 “一机两用 ”或违反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分别扣当事人 2 分、责任领导 1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扣当事人 5 分、责任领 导 3 分。 (三)无故迟到、早退,扣当事人 1 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请销假、续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每天扣当事人 2 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乱盖单位印章、领导印鉴,出具单位证明或以假证明办私事,尚未造成影响的,分别扣当事人 3 分、印章印鉴保管人员 2 分、单位主要领导 1 分。 (五)人为造成装备破损、遗失的,除依规处理外,视情节扣当事人 1 5 分。 (六)无故不按要求

7、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考试、考核等公务活动,扣当事人 2 分,扣单位领导 1 分;培训或集中会议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的,扣当事人 1 分;参加会议、重大集体活动不按通知 要求着装的,扣当事人 1 分。 (七)违反会场纪律,不关闭对讲机、手机声响键或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打瞌睡以及其它违反会场纪律行为的,扣当事人 1 分。 (八)在公共场所内随意吸烟、乱扔烟头、杂物或垃圾的,扣当事人 1 分。 5 (九)办公室内务脏、乱、差的,扣当事人 1 分。 (十)因保管不善,造成人民警察证、持枪证丢失的,扣当事人 2 分。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各类工作专用证件的,扣当事人 3 分。 (十一)

8、节约水电,下班后办公室无人加班的,要做到关灯、关电脑、关空调、关饮水机等。如发现有以上情况,扣当事人 1分 。 (十二)严格遵守办案区规章制度,违反者扣 1-3 分。 第九条 遵守规定、廉洁自律( 20 分) (一)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当事人 3 分,扣单位主要负责人 2 分。 (二)着警服进入非公务场所从事非公务活动的,扣当事人2 分;随行民警发现却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的,扣随行民警 1 分。 (三)非工作时间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扣当事人 3 分。 (四)酗酒滋事,违反 “三项纪律 ”行为的按规定处理;其情节轻微的,扣当事人 3 分。

9、(五)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民警外,扣当事民警 5 分;随行知情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随行知情民警 2 分。民警酒后回单位仍驾车外出,值班民警发现而未予提醒、制止或在提醒、6 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值班民警 2 分。 (六)民警在工作日有饮酒行为,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民警外,扣当事民警 3 分;随行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随行民警 2 分。 (七)民警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行为的,扣当事民警3 分;知情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知情者 2 分。 (八) 发现

10、赌博活动不予制止,且在一旁围观的,对参赌民警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扣参赌民警 5 分;知情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知情者 2 分。 (九)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 “吃拿卡要 ”,或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 3 分。 (十)以投寄匿名信件、发手机短信(微信),在网络发表留言等形式,造谣、诽谤、攻击、诋毁、辱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团结和工作的,扣当事人 5 分。 (十一) 其它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分别扣当事人 3 5 分、责任领导 2 4 分。 第十条 车辆管理 (15 分 ) (一)未制定和落实

11、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的,分别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 2 分。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车辆派用制度,随意使用警用汽车、7 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车的,分别扣单位责任领导、当事人各 2分;由此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除按交规处理外,分别扣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当事人各 5 分。 (三)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使用公车上下班的,扣当事人 2分。 (四)除工作需要外,违反规定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门前,违规过夜未入库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乱停乱放的,每项扣当事人 2 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 3 分;被督察部门查纠通报的分别扣当事人 3 分、单位主要领导 2 分。 (五)民警驾驶警车携带

12、“三证 ”不全的,扣当事人 2 分;不按规定着装驾驶警车的,扣当事人 1 分。 (六)利用公务用车加油、修理之便,为个人谋利捞好处,情节较轻的,扣当事人 3 分;情节严重除依规处理外,扣当事人3 5 分。 (七)驾驶警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按责任比例扣分:负全部责任的,扣责任人 3 分;负主要责任的,扣责任人 2 分;负次要责任的,扣责任人 1 分;无责事故不扣分;其他情况依交警的处罚,酌情扣责任人 1 3 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的,扣直接责任人 2 分。 (八)违反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私自将警车交由其他单位或非警务人员驾驶的,分别扣当事人 3 分

13、、单位(部门)主要负责8 人 2 分;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分别扣当事人 3 分,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2 分;情节严重的分别扣当事人 5 分,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3 分;非紧急公务性质,乱开警灯、乱鸣警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 1 分。 (九)驾驶机动车进入单位后,按规定区域或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当事人 1 分(警车和私家车)。 (十)发现民警或工勤人员无驾 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扣当事人 2 分。 第十一条 值班备勤( 10 分) (一)单位未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的,扣单位主要领导 2 分。值班人员未按照值班制度要求着装,扣当事人 2 分。

14、值班、备勤人员脱岗、漏岗的,扣当事人 2 分。 (二)值班人员未按要求热情接待群众来人来访、来电来信或其他报警求助等,态度 “冷硬横推拖 ”被群众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扣当事人 2 分。 (三)值班室卫生差、物品摆放凌乱或在值班室内吃零食,有损警容的,扣责任人 1 分。 (四)值班人员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联系渠道不畅通、未做好工作交接 擅自离岗、值班记录情况不详实、重要情况未及时报告带班领导、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活动影响正常值班的,每项扣当事人 2 分。 9 (五)值班人员发现重要情况或接到报警、报案不及时报告带班领导、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扣当事人 2 分。 (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有上网进行非工作性

15、聊天或玩游戏、炒股等行为,邀请非警务人员在值班室内闲聊、将无关人员带入办案区域的,每项扣当事人 1 分。 (七)值班、备勤人员遇有重大突发性案(事)件,无故未能按照领导指令,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迅速到达的,扣当事人3 分。 (八)值班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遵守 值班工作纪律规定的,扣当事人 2 分。 (九)值班、备勤人员酒后上岗值班的 ,扣当事人 3 分。 第十二条 警容风纪( 10 分) 有以下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有关警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每次每项扣当事人 1 分;被媒体曝光,造成影响的,扣当事人 3 分。 (一)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不规范的。 (二)着警服

16、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标志的。 (三)民警纹身、警便服混穿;男民警留大鬓角、蓄长发的。 (四)女民警着警服时戴首饰、描眉、抹口红、染指甲、染彩色发、梳披肩发、化浓妆的。 10 (五)着警 服执行公务时,披衣敞怀、用警帽扇风,内衣下摆外露的。 (六)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场所随意吸烟的。 (七)非公务需要着警服插兜、挽臂、揽腰的。 (八)将警衔、警号转借给非警务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警容风纪和着装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按照以上扣分标准,实行单位与个人扣分分别统计,凡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累计被扣分达到一定数额,按如下规定对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个人责任追究 (一)对民警违规违纪行为记分情况与民警政治待遇、年度公务员考核挂钩。年内受到扣分但未达分 者,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二)单次扣 3 分以上的或累计被扣 8 分者,第一次黄牌警告,由 纪检监督员 对其进行教育谈话;累计被扣 12 分者 ,红牌警告,由 单位主管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内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同时,被红牌警告的民警,要在单位民警会上作检讨。 (三)累计被扣 16 分者,予以全市 森林公安机关 通报批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