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经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广西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三大类。广西保监 局负责对广西辖内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2、机构批准设立,依法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受广西保监局委托负责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管理,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并录入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 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及时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第二章 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奖励
3、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区级及区级以上机构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诚信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记录: (一)因不诚信行为,被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单方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五)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投诉记录是保险监管机构、
5、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及其他 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等。 第三章 诚信记录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附表 1),并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一)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表彰奖励,由广西保监局告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6、,由受表彰奖励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区级 分公司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区级及区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区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附表 2),并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一)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条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知悉之日起 10 日内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 规记录申报表,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予以登记。 (二)保险
7、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广西保监局告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登记。 广西保监局受理并查实的投诉,由广西保监局告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予以登记。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受理并查实的投诉,应填写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附表 3),并予以登记。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 ,经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上签字授权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日内汇总,交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予以登记;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留有关投诉记录,并注明该保险营销员诚信信息 “未经本人授权,
8、不予公布 ”字样。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同一事件指同一投诉人就同一投诉内容对同一营销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审核登记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 ,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行为涉嫌犯罪的,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广西保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申报机构、审核机构申报诚信记录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名认
9、可或收到函告后 20 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报单位应在接到被申报者的书面申诉后 15 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者做出明确答复。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对本机构所申 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被申报者对经申报单位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被申报人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起申诉不影响诚信记录的披露。 第四章 诚信记录的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营销员诚信
10、记录信息统一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广西保监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诚信记录专管员、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营销员管理岗人 员可依照规定权限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上述人员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负有保密义务,除对外公开的诚信记录信息外,不得擅自泄露。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二)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记录。 (三)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
11、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二) 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区级及区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三)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有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的所有不良诚信记录; (四)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二)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区级及区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三)无展业证人员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的所有不良诚信记录 ; (四)无展业证人员的投
12、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 7 年(含 7 年,以下同); (二)第九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 5 年; (三)第十条第(一)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 5年; (四)第十条第(二)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3 年; (五)第十条第(三)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 (六)第十条第(四)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 3年 ; (七)第十条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 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机构主要是指各级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审核登记机构主要是指各保险公司区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对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诚信记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诚信记录遗漏申报事项补充登记按照本细则规定流程进行,区级保险公司以面形式说明原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广西保监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保 监局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