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锦州医科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加强硕士 研究 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 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按照相关 规定,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师 遴选工作由 学院委托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 遴选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师 原则上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教师。 (三) 遴选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师 要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硕士点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指导教师的集体优势,有利于培养高层 次的专门人材。 (四) 硕士 研究 生 指导
2、教师 遴选 工作按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的原则进行 。 (五) 申报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师 ,由教研室负责推荐,报所在的 二级学院初审,经 研究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每位申请者只能在一个相关专业硕士授权点申报。 (六) 根据 学院 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接受校外有关单位兼职教授的申请,设置部分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位,遴选办法依 锦州医科大学 遴选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文件执行。 二、遴选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热爱 研究生教育事业 。 (二)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 爱岗敬业 ,
3、 能够切实 担负起指导硕士 研究 生责任。正高 级 职 称 须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 级 职 称 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三) 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以遴选当 年 7月 1日 为界。 (四) 科研成果 1、 学术型导师:近 3 年来以第一作者在 锦州医科大学 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收录的三类以上杂志上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署名为辽宁医学院。 2、 专业型导师:近 3 年来以第一作者在辽宁医学院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收录的四类以上杂志上发表论文 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署名 为 锦州医科大学 。 (五) 科研项目 1、 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学科 ( 1)学术型导师:有
4、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申报时剩余的可支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少于 3万元。 ( 2)专业型导师:有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厅局级以上在研项目。申报时剩余的可支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少于 2万元。 2、 无专业学位授予权学科 有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厅局级以上在研项目。申报时剩余的可支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不少于 3 万元 ,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 0.5 万元。 (六) 对某些新兴的导师紧缺学科,为学科发展需要,在从严掌握 的原则下给与政策支持(指对教学、医疗、科研、产业等做出特别突出贡献者)。 (七) 设置绿色通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 受(二)
5、 -(五) 条款限制,可以直接遴选为学术型导师。 1、 作为主持人目前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2、 在 SCI 或 SSCI收录的杂志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单篇影响因子 3.0 以上的原著性学术论文,且申报时剩余的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少于 2 万元 。 3、 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 三、科研成果项目认定 (一) 学术论文按照 关于印发 锦州医科大学 科技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进行认定。 (二) 发表的论文、专利、科研获奖、专著和科研项目等的研究领域应与申报专业一致。 (三) 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国家级统编教材不论 数
6、量 多少,均认同为 1篇三类论文。 (四) 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不论 数量 多少,均认同为 1 篇三类论文。 (五) 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论 数量 多少,均认同为 1 篇三类论文,申请 者 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同一专利受益 者 只限一人。 (六)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 锦州医科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认定。 四、评审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 锦州医科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 各 学院 同意后(外单位申请者须经本单位同意),统一将材料交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照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 遴选条件进行初审,将审议通过的名单和材料上报学 校 学
7、位评定委员会。 (二)召开学 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研究生处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审核。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向全 校 公示审议通过的名单 ,公示期一周 ,公示无异议者学 校 批准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 遴选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 师 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 3月份申报, 5月份以前结束。对于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经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之后可单独进行。 五、其他 (一) 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或已获得批准的导师资格。 (三) 已招收到硕士 研究 生的 指导教师 ,于新生报到入学后,由校长 长签发硕士 研究 生指导教师聘书,聘期 3 年,受聘期内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硕士 研究 生 指导教师 待遇。 (四) 自 2012 年起连续二年未招生的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动取 消其导师资格。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