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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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混凝土的质量要求第一节 混凝土拌合物第二节 混凝土强度第三节 混凝土耐久性第三章 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第一节 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 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第一节 计量第二节 搅拌第三节 运输第四节 浇筑前的检查第五节 浇筑第六节 养护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则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6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2、) 、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年 9 月 29 日 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

3、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会审定稿。本标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等。本标准为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2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加强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

4、质量控制。第 1.0.3 条 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第 1.0.4 条 对混凝土的质量

5、控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_第二章 混凝土的质量要求第一节 混凝土拌合物第 2.1.1 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检验:一、各种混凝土拌合物均应检验其稠度;二、掺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检验其含气量;三、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匀性。()稠度第 2.1.2 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适用于塑性和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适用于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第 2.1.3 条 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坍落度大小,可分为 4 级,并应符合表

6、 2.1.3 的规定。混凝土按坍落度的分级 表 2.1.3级 别 名 称 坍落度(mm)T1T2T3T4低塑性混凝土塑性混凝土流动性混凝土大流动性混凝土10405090100150160注:坍落度检测结果,在分级评定时,其表达取舍至临近的 10mm。第 2.1.4 条 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维勃稠度大小,可分为 4 级,并应符合表 2.1.4 的规定。 混凝土按维勃稠度的分级 表 2.1.4 级 别 名 称 维勃稠度(s)V0V1V2V3超干硬性混凝土特干硬性混凝土干硬性混凝土半干硬性混凝土3130212011105第 2.1.5 条 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的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 2.1.51 和表 2

7、.1.52 的规定。坍落度允许偏差 表 2.1.51坍落度(mm) 允许偏差 (mm)40 10-_50901002030维勃稠度允许偏差 表 2.1.52维勃稠度(s) 允许偏差(s)1011202130346()含气量第 2.1.6 条 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根据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其含气量的限值不宜超过表 2.1.6 的规定。 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含气量的限值 表 2.1.6粗骨料最大粒径 (mm) 混凝土含气量(%)10152025407.06.05.55.04.5 第 2.1.7 条 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

8、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1.5%。()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第 2.1.8 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 2.1.9 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均匀性第 2.1.10 条 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第 2.1.11 条 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第 2.1.12 条 检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时,应在搅拌机

9、卸料过程中,从卸料流的 1/4 至 3/4 之间部位采取试样,进行试验,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_一、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0.8%;二、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5%。第二节 混凝土强度第 2.2.1 条 普通混凝土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 )划分为C7.5、C10、C15、C20、C25、C30、C35 、C40、C45 、C45、C55、C60 等 12 个强度等级。第 2.2.2 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第 2.2.3 条 混凝土强度,除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分批进行合

10、格评定外,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计算强度均值(fcu)、标准差()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其中 fcu 应符合本标准的第 2.2.7 条规定, 和 P 应满足表 2.2.3 的要求。第 2.2.4 条 对商品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 表 2.2.3 生产质量水平 优 良 一 般85 第 2.2.5 条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_式中 fcu,i统

11、计周期内第 i 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 25 组;fcu统计周期内 N 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N0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组数。第 2.2.6 条 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b)不宜大于 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盘内混凝土强度均值(fcu) 及其标准差(B)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按下列公式确定:式中 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 );fcun 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fcu,i第 i 组三个试件中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

12、之差(N/ );-_n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 30 组。fcu,i 第 i 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第 2.2.7 条 按月或季统计计算的强度平均值(fcu)宜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平均值(N/ );fcu,k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N/ );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标准差(N/ ),确定标准差的试件组数不得少于 25 组。注:对有早龄期强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平均值可不受该上限限制。 第三节 混凝土耐久性第 2.3.1 条 根据混凝土试件所能承受的反复冻融循环(慢冻法)次数,混凝土的抗冻性划分为D10、D15、D25、D50、D100、D150、D200、D2

13、50 和 D300 等 9 个等级。第 2.3.2 条 根据混凝土试件在抗渗试验时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压力,混凝土的抗渗性可划分为S4、 S6、 S8、S10、S12 等 5 个等级。第 2.3.3 条 混凝土的抗冻性和抗渗性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混凝土抗冻性或抗渗性指标,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第 2.3.4 条 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 2%;二、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 1%;三、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

14、重量的 0.3%;四、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 0.1%;五、预应力混凝土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 0.06%。 第三章 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第 3.0.1 条 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应包括组成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确定。-_第一节 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水泥第 3.1.1 条 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快硬硅酸盐水泥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3.1.2 条 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

15、、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标号的水泥。第 3.1.3 条 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他性能。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注: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 28d 强度,作为混凝土生产控制和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依据。第 3.1.4 条 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或水泥库内。如因存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 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

16、按复验的结果使用。 ()骨料第 3.1.5 条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第 3.1.6 条 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 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 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 1/2,并不得超过 50mm;2 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 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 2/5;二、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 0.315mm 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 15%,对 0.16mm 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 5%;三、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还应符合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第 3.1.

17、7 条 骨料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一、来自采集场(生产厂)的骨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根据需要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_二、对无质量证明书或其它来源的骨料,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必要时还应检验其他质量指标。三、对海砂,还应按批检验其氯盐含量,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四、对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应进行专门试验,待验证确认对混凝土质量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第 3.1.8 条 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

18、,使骨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 ()水第 3.1.9 条 拌制各种混凝土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第 3.1.10 条 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混凝土。()掺合料第 3.1.11 条 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第 3.1.12 条 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

19、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3.1.13 条 掺合料在运输与存储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外加剂第 3.1.14 条 ,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的规定。第 3.1.15 条 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第 3.1.16 条 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_第 3.1.17 条 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

20、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第 3.2.1 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配确定。当配合比的确定采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时,其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配合比。第 3.2.2 条 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应考虑泵送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弯头设置、泵送设备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 3.2.3 条 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第四章 混凝土质量的

21、生产控制第 4.0.1 条 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工序的控制。第 4.0.2 条 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 ,建立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第 4.0.3 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对在各工序中取得的质量数据,定期(每月、季、年) 进行统计分析,并应采用各种质量统计管理图表,根据生产过程的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和对策。第 4.0.4 条 施工(生产)单位必须积累完整的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测资料,并应分类整理存档。 第一节 计量第 4.1.1 条 在计量工序中,整个生产期间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注: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表 4.1.1组成材料 允许偏差水泥、掺合料粗、细骨料水、外加剂2%3%2%第 4.1.2 条 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第 4.1.3 条 生产过程中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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