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解读范本四篇汇编范文一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担当:一是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二是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组织、领导、协调扫黑除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打出声威,打出声势。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四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账,层层落实到部门、岗位和每一个人,确保扫黑
2、除恶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与“打”的区别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相比,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一是这次“扫黑”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二是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三是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
3、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 、 “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说情和包庇者,一律严肃查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扫黑除恶,弘扬正气。那什么是“黑” 、什么是“恶”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如何认定?下面请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一、 “黑”与“恶”“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
4、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定区域:“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两高两部指导意见
5、第 11 条指出,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 ”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例如,自然村的地域、经济、人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认定为“一定区域” 。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含合法行业,也包含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行业内从事市场、经营人员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敢举报、控告,或者对行业的准入、生产、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甚至垄断等,从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对于
6、抢劫、盗窃、诈骗等以纯粹的侵权方式获取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视为本罪中的“行业” 。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之间的重要区别所在。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组织的发展程度不同,组织方式和活动表现各异,因此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的认定时,需要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只要四个特征都具备,即使有的特征弱化一些,如没有明确的组织纪律、组织成员层级不多,或者经济基础不够雄厚、以合法经营活动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等,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对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
7、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即使其他特征较弱,也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下面继续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知识。今天着重从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软暴力具体表现、保护伞等方面进行解读。一、套路贷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 “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 “虚假诉讼”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手段,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胁迫逼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后者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
8、高额利息。2.方式不同。前者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约态度不同。前者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后者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4.后果不同。前者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后者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软暴力具体表现1.暴
9、力、威胁色彩不明显;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5.通过“谈判 ”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是否具备“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素,关键
10、在于其是否具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非法控制力、影响力,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下面为你继续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知识,今天着重从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解读。一、恶势力犯罪团伙1.一般为三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二、恶势力的认定“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
11、,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刑事案件(包括多次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 ,其他行为可为治安案件;三是具备一定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恶势力”犯罪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在客观行为上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三、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但其从组织性到危害程度均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的经济特征和形成非法控制的状态。实践中,要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