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 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
2、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 公平互利原则 3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 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
3、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主体上的异同。 “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3、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 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
4、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 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
5、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 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承诺:1、受要约人原因造成: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接受;2、邮递延误造成: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明要约失效。反要约:对价格、质量、数量、付款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的范围、争议的解决等作出添加、限制或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
6、义务:一、卖方:(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的交付(二)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 ;2、权利担保。二、买方: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卖方对所售货物向买方承担因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需满足的条件: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订立时预期转售或使用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2、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取得的;不管卖方是否知道存在第三者权利,也不管货物销往何地。卖方权利担保责任的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
7、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提供货物;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款。非根本违约及其救济的方法: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的方法:损害赔偿,弥补实际损失原则;宣告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双方义务;归还货物或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仍可要求损害赔偿(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
8、,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1、要求减价 2、买房交货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3、买方可以收也可以拒收(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1、支付利息 2、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根本违约:损害后果是否遇见,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适用条件:(一)买方宣告无效的情形:1、卖方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时间内交货。3、买方给予卖方宽限期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二)卖方宣告无效情形:1、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2、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实际履行
9、 :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形式:1、卖方(不交货或交货不符)交货;补足数量;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2、买方(不支付货款,不收取货物)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条件:1、非违约方未采取与其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 2、非违约方给违约方宽限期使其能实际履行 3、法院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决定是否做实际履行判决。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
10、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CISG 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提单: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法律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
11、和收货待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 。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承运人的货损责任:1、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船舶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致损,赔偿 2、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3、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 :海牙维斯比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 4、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赔偿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绝对/最大诚信原则:无限告知主义 , 保险利
12、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害关系。补偿责任原则 代位制度近因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以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全部给予赔偿) 。推定全损:保险事故发生后货物并未实际完全灭失,但对货物受损后的抢救、修理
13、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运到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当船或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由获救后的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已只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并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或货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由受损方一方承担。票据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
14、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2)对受票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撰让。 2.背书:持票人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 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让 。即背书人转让其在票据上的权利给被背书人。(2)权利担保。即背书人保证被背书票据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 (3)资格证明。即连续背书票据的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依法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持票
15、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 4.承兑:承兑的方式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 5.付款 6.拒付与追索 :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工会等作成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6 个月。 国际贸
16、易支付方式:1、汇付。2、托收。3、信用证。国际贸易支付工具:1、货物。2、票据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当) ;3.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性引起的损失;5因运输延迟、市价跌落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战争、罢工所致的损失。银行在托收中的义务与免责()银行的义务 1 及时提示 2 保证装运单据和汇票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3 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4 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银行的免责事项 1 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17、代收行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 对单据有效性免责3 对货物免责: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4 对翻译与通讯中的延误免责 5 不可抗力免责 6 对单据遭拒付免责:在汇票被拒付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信用证基本原则:1、严格一致原则 2、信用证独立原则 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简述知识产权及其分类:知识产权概念狭义-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分类:包括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和版权,其中工业产权
18、又包括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式样。保护工业产权公约 (巴黎公约 )主要内容有: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第一,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第二,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第三,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含义 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
19、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专利权独立原则: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
20、系的。商标权独立原则: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4、临时性保护原则。 (世博会哈哈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即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和非缔约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缔约国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同等保护。3、版权保护独立性原则: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起源国受
21、到的保护 :4、自动保护原则:文学和艺术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或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 30 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TRIPs 协定 )主要内容:4、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一规定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完全相同。 (2)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未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采用。 协定第一次把这一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
22、保护制度中,从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最低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作出贡献。知识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应当受益,并且应当有助于提升经济和社会福利,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反倾销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整、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和条件:1. 有倾销事实存在。2.有损害后果发生。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
23、大量增加。倾销产品的涌入是否降低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大幅度地压制或阻止了这类产品的价格。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反倾销的主要措施及其实施原则:1.行政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申请 反倾销调查 初裁 终裁 2.行政复审程序:日落复审 期中复审 退税复审 3.司法审查程序:WTO反倾销协议第 13 条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补贴的概念和种类: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
24、损害的政府性措施。种类:(1)禁止性补贴(2)可申诉补贴(3)不可申诉补贴反补贴的概念及其征收条件:反补贴是为了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者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者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者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征收条件:(1)要有出口成员国对出口产品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实施(2)须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了进口某国相关产业的建立(3)补贴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五、BOT 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利。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
25、将所投资项目无偿移交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国际重叠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国际重复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照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内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1、纳税主体不同;2、征税税种不同;3、发生的领域不同简述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
26、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方式:逃税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 3.虚增成本(虚构扣除)4.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避税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2)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3.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一)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2.特别国内法措施: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防止利
27、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WTO 的基本原本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5、一般性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单方优惠原则WTO 与 GATT 的区别:1、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性 2、组织机构的健全规范性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4、法律义务的统一性与强制性 5、成员的广泛性代位与委付:代位(求偿):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区别;1、适用情况不同 2、适用前提条件不同 3、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全额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总所得)扣除法: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税收抵免制:居住国应征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 抵免额抵免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国际货物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