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代 表 人 ): 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代 表 人 ):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以 供 双 方 遵 守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坐 落 于 ,户 型 为 室 厅 卫 ,总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居 住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变 房 屋
2、用 途 。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 元 整 。租 赁 期 间 ,如 遇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如 因 市场 变 化 或 物 价 上 涨 等 因 素 确 需 调 整 租 金 的 ,甲 方 应 提 前 2 个月 通 知 乙 方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具 有 该 房 屋 优 先 承 租 权 。除 此之 外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 - 2 -第 五 条 付
3、 款 方 式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定 金 (人 民 币 ) 元整 。租 金 按 月 结 算 ,由 乙 方 于 每 月 日 前 交 付 给 甲 方 。 第 六 条 房 屋 交 付 期 限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乙 方 使 用 。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除 补 充 协 议 另 有约 定 外 ,有 关 按 揭 、抵 押 债 务 、税 项 及 租 金 等 ,甲 方 均 在 交 付房 屋 前 办 妥
4、。交 易 后 如 发 生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责 任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 第 八 条 维 修 管 护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管 护,乙 方 应 予 积 极 协 助 ,不 得 阻 挠 施 工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由 甲 方 承 担 ,房 屋 日 常 管 护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5、 。 租 赁 期 间 ,防 火 安 全 ,门 前 三 包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保 卫 等工 作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甲 方 监 督 检 查 。 第 九 条 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约 定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和- 3 -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影 响 的 设 备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投 资 由 乙 方 自 理 。退 租 时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方 按 原
6、状 恢 复 或 向 甲 方 交 纳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 第 十 条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水 、电 、煤 气 、供 暖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征 收 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使 用 该 房 屋 有 关 的 费 用 ,均 由 乙方 支 付 。 第 十 一 条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期 满 后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甲 方应 优 先 将 该 房 屋 租 赁 给 乙
7、 方 ,并 续 签 租 赁 合 同 。 第 十 二 条 因 乙 方 责 任 终 止 合 同 的 约 定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造成 甲 方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1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 2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2 个 月 ; 3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 4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终 止 租 赁 期 间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需 提 前 2 个 月
8、通 知 对方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终 止 合 同 书 ,在 终 止 合 同 书 签 订 前 ,本合 同 仍 有 效 。 - 4 -如 因 国 家 建 设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规 定 的情 形 ,甲 方 必 须 终 止 合 同 时 ,一 般 应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方 。乙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不 予 补 偿 。 第 十 四 条 登 记 备 案 的 约 定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甲 、乙 双 方 持 本 合 同 及 有 关证 明 文 件 向 有 关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登
9、 记 备 案 。 第 十 五 条 违 约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年 度 租 金 的 50 作 为 违 约 金 。乙 方 逾期 未 交 付 租 金 的 ,每 逾 期 一 日 ,甲 方 有 权 按 月 租 金 的 10 向乙 方 加 收 滞 纳 金 。 第 十 六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并 签订 补
10、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均 遵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 。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甲 、乙 双 方 不 在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事 后 又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 5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3 份 ,甲 、双 方 各 执 1 份 ,房 屋 管 理部 门 备 案 1 份 ,自 签 字 (盖 章 /画 押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