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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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

2、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 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2

4、 垃圾收集点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3

5、.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3.3 公共厕所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

6、) 、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 3.3.3 的指标。表 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 ) 建筑面积(m2/ 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公共设施用地 411300500501208017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80010003060注

7、: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 1000m。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3.3.4 公共厕

8、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QJl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0m 的绿化带。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

9、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 50)中的有关规定。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 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3.3.6 公共厕

10、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人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3.4 化粪池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 5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 2t 抽粪车进

11、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m。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 1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3.5 废物箱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

12、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 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垃圾收集站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13、。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 4t/d 以上。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80m2。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4.2 垃圾转运站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 15

14、0t/d 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 150 450t/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 450t/d 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Q= (4.2.2)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 1.131.40;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q人均垃圾产量(ks/ 人d)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d)。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型转运站每 23km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 20km 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

15、表 4.2.3的规定。表 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 (m) 绿化隔离带宽度(m)150 3000 10 5150450 25001000 15 8450 8000 30 15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5 二次转运站宣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

16、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 30。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4.3 垃圾、粪便码头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4.3.2 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 4.3.2 确定。表 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船只吨位(t)

17、停泊档数 停泊岸线(m) 附加岸线 (m) 岸线折算系数(m/t)30 二 110 1518 0.3730 三 90 1518 0.3030 四 70 1518 0.2450 二 70 1820 0.2450 三 50 1820 0.1750 四 50 1820 0.17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 300t 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 300t 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 15m2 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

18、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 25km 清扫河道长度配置 1 艘清扫船。4.4.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 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 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 ,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 1200m2。4.5 垃圾处理设施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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