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书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 68 号,该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申请人(指模):日期: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经手人: 经手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统一使用 A4 纸,一式一份(备案留底)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书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 68 号,该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规划建设办年 月 日备注:统一使用 A4 纸,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备案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