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1报关报检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进口报关报检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负责进口甲方指定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等事务,双方建立代理关系。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进口报关、报检、运输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1. 甲方权利义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必须承担关税、增值税、进口货款、进口代理费,以及整个进口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关、报检、运输、港区费用及对外付款汇率差等一切进口、付汇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每票货物的进口发票、装箱单、进口代理合同、外贸合
2、同等通关所必需的文件; 甲方负责确定进口发票、装箱单上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成交方式、贸易方式、毛重、净重等项目; 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至 27 日,将当月账单详细清单发给甲方确认,甲方核对无误后(如无特殊情况,核对时间应在 5 天内完成),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0 天内将发票金额电汇到乙方账号。如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形除外。2. 乙方权利义务: 经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办理调单、报关、报检、查货、放行、提货、送货、北京市内运输,法定商检定样、取样、送样、合格通知及不合格退运等全套通关手续
3、,通关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货物报关报检及运输的情况。 乙方在每批商品清关结束后,应将全套进口单证复印件留存备案,以便以后核对。进口单证包括:报关单、运单、装箱单、发票、许可证(如有)、商检报告(如有)等; 乙方调单后,负责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仓库(非乙方原因所费时间不计算在内);3. 费用标准4. 索赔:货物放行后,乙方在代理库房提货时发现货物破损等需要索赔的情合同编号: 2况,须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由甲方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乙方应尽可能协助提供索赔需要的数据和文件。5. 进口报关、报检收费及付款: 甲方在收到乙方
4、每月提供的费用清单和已确认金额正本发票后,应在 10 天以内向乙方支付进口报关、报检、仓储、运输、法定商检代理、垫付等所有费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正常支付许可证出证、港区、海关、检疫、仓储等乙方为甲方垫付费用且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乙方垫付金额为不含税价,但需要给甲方转开增值税发票所产生 6%的税务成本。6. 违约责任: 如由于乙方未及时办理清关手续,乙方承担海关收取的税款滞纳金或仓储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在货物到达进口口岸后的北京市内运输过程中,如进口的商品产生损害或损坏的,或者未按照约定时间运输货物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7.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执行本
5、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未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则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8. 协议期限:本合同所代理进口货物为 2017 年 06 月 01 日起,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期间内进口的货物。经甲方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或解除之前已经发生的委托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继续履行。9. 其他: 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有关执行本代理合同的重要往来联系应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紧急事项应用传真或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用书面确认; 本代理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合同编号: 3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签署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