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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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同编号: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书甲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基 于 平 等 互 利 、 优 势 互 补 的 原 则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甲 方 决 定 将 授 权 于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合 同 。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以 资 共 同信 守 : 第 一 条 挂 靠 经 营 项 目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与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该 合

2、同 涉 及 项 目 。第 二 条 挂 靠 经 营 方 式 1、 乙 方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独 自 组 建 经 营 团 队 并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对 外 开 展 经 营 活动 ; 2、 甲 方 就 乙 方 经 营 项 目 建 立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台 账 ; 3、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经 营 项 目 设 立 一 个 单 独 的 银 行 账 户 , 甲 方 对 该 项 目 经营 中 所 有 资 金 往 来 进 行 管 理 ;4、 乙 方 对 经 营 项 目 拥 有 所 有 的 决 策 权 ; 5、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纳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费 ; 6、 乙

3、方 经 营 项 目 在 经 营 中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 包 括 应 纳 税 费 ) 、 人 事 纠纷 、 安 全 事 故 及 人 员 伤 亡 等 , 概 由 乙 方 享 有 与 承 担 ; 如 因 非 甲 方 原 因 导 致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司 法 追 诉 、 行 政 处 罚 , 乙 方 应 承 担 给 甲 方 带来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第 三 条 挂 靠 经 营 期 限 经 双 方 商 定 , 本 次 挂 靠 经 营 期 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4、 月 日 止 。 挂 靠 期 满 , 如 乙 方 在 挂 靠 期 内 以 甲 方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乙 方 应 另 行 与 甲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第 四 条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费 用乙 方 按 月 向 甲 方 交 纳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费 , 无 论 乙 方 盈 亏 与 否 , 乙 方每 月 向 甲 方 交 纳 管 理 费 人 民 币 元 。 但 是 , 起 始 和 结 束 月 度 不足 一 个 月 的 , 则 当 月 的 管 理 费 按 当 月 管 理 费 金 额 除 以 当 月 天 数 再 乘 以 实 际应 纳 管

5、理 费 天 数 计 算 交 纳 。 乙 方 每 月 10 日 前 向 甲 方 交 纳 上 一 月 度 的 管 理 费 。 挂 靠 经 营 期 限最 后 一 月 的 管 理 费 在 甲 乙 双 方 办 理 了 挂 靠 经 营 项 目 结 算 后 10 日 内 由 乙方 支 付 甲 方 。 第 五 条 专 用 账 户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甲 乙 双 方 在 甲 方 选 定 的 银 行 以 甲 方 名 义 设 立 一 个 专 用 账 户 , 对 乙 方挂 靠 经 营 项 目 中 所 有 资 金 往 来 进 行 管 理 。 在 开 立 上 述 专 用 账 户 的 银 行 预 留 甲 乙 双 方 印

6、 鉴 , 但 乙 方 对 上 述 专 用账 户 拥 有 完 全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权 , 在 乙 方 需 要 时 , 甲 方 应 配 合 乙 方 从 该 专 用账 户 中 提 取 或 ( 和 ) 划 转 任 何 金 额 的 资 金 ; 如 乙 方 拖 延 支 付 挂 靠 管 理 费 或因 非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在 书 面 函 告 乙 方 后 , 从 该 账 户 划转 资 金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 第 六 条 甲 方 与 乙 方 经 营 团 队 的 关 系 本 合 同 项 下 挂 靠 经 营 项 目 的 经 营 团 队 由 乙

7、 方 自 行 组 建 , 乙 方 以 甲 方名 义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资 报 酬 、 保 险 福 利等 由 乙 方 支 付 。 乙 方 聘 用 的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人 员 伤 亡 时 , 由 乙 方 依 法 给 予 劳 动 者补 偿 及 赔 偿 。 如 果 乙 方 经 营 团 队 人 员 因 与 甲 方 存 在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而 与 甲 方 发 生 劳 动合 同 纠 纷 时 , 其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最 后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第 七 条 财 务 会 计 甲 方 就

8、 乙 方 挂 靠 经 营 项 目 建 立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台 账 , 在 该 台 账 中 ,乙 方 应 支 出 的 费 用 为 : 1、 支 付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相 关 费用 ; 2、 乙 方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 包 括 奖 金 、 加 班 费 ) 、 保 险 费 (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应 有 用 人 单 位 交 纳 的 保 险 ) ; 3、 乙 方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差 旅 费 ; 4、乙 方 经 营 中 应 交 纳 的 营 业 税 和 ( 或 ) 抵 扣 后 ( 如 有 ) 的 增 值 税 ; 5、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支 付 给 甲

9、 方 的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费 ; 6、 依 法 应 给 予 其聘 用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人 员 伤 亡 时 的 补 偿 金 及 赔 偿 金 。 本 条 上 述 乙 方 应 支 出 的 费 用 经 乙 方 书 面 申 报 确 认 后 可 列 入 财 务 会 计 账目 。 除 本 条 上 述 乙 方 应 支 出 的 费 用 外 , 甲 方 应 将 结 算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全 部 给付 给 乙 方 。 第 八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收 取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10、费 ; 2、 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合 法 经 营 , 但 不 得 参 与 和 干 预 乙 方 的 经 营 管 理 ;3、 甲 方 协 助 乙 方 与 其 聘 用 的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按 劳 动 合 同 的 约定 为 乙 方 聘 用 人 员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等 。 4、 乙 方 在 以 甲 方 名 义 挂 靠 经 营 时 , 因 经 营 行 为 与 第 三 人 发 生 法 律 纠纷 的 , 甲 方 应 当 给 予 协 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诉 讼 、 仲 裁 等 文 书 上 盖 章 ) 解决 , 但 因 纠 纷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11、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需 印 章 、 发 票 及 资 料 等 ;2、 经 营 上 实 行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3、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的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挂 靠 经 营 管 理 费 ; 4、 乙 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遵 纪 守 法 , 维 护 甲 方 企 业 形 象 , 否 则 , 给 甲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5、 乙 方 挂 靠 经 营 期 间 , 因 乙 方 经 营 所 产 生

12、 的 税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或 终 止 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甲 乙 双 方 均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解除 。 本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或 解 除 时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新 的 书 面 合 同 , 在新 的 书 面 合 同 未 达 成 之 前 , 本 合 同 依 然 有 效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无 法 履 行 时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第 十 条 违

13、 约 责 任 本 合 同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约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当 赔 偿 守 约方 因 此 受 到 的 全 部 损 失 ,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 第 十 一 条 其 它 1、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可 由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予 以 明 确 。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双 方 如 有 争 议 的 ,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商 不 成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 后 , 即 发生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人 ;时 间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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