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 1 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物业用房座落位置: 物业服务备用房面积: 第 2 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一、房屋共有部位的维
2、护和管理: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3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小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清运。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消杀。四、绿化养护: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五、治安: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
3、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但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巡视本物业内各公共场地(所) ,制止违纪、违规行为。3、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六、消防:1、制止在本物业区域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保持本物业区域的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2、对本物业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七、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1、维持本物业区域内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2、不承担车辆的保管及保险责任,不承担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4
4、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合同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7、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合同事项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8、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9、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
5、方催交;(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2、依照本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3、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合同事项的行为;4、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5、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7、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8、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第四条 管理服务费用一、步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二、电
6、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5三、别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四、商铺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五、业主/商户出租房屋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商户交纳或业主/商户指定由承租人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向乙方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 。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的,业主/商户负连带责任;六、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代收,房屋建筑的公用部位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七、因业主/商户的原因而造成的物业空置,产生的管理费用,每平方建筑面积每月 收取。八、甲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7、能耗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九、下列项目支出应列入物业服务支出,但不包含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不得重复计算:1、管理服务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费及公积金等;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及财产的保险保管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及其他能耗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办公、固定资产折旧及人员教育培训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9、社区文化及节日装饰费用;10、雇用聘请会计、
8、审计及律师咨询费用;11、法定税费;12、其他公共服务性费用(如社区公共宣传费用等) ;13、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6乙方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户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按规定执行。第五条 其它费用一、乙方提供地面停车场/车库的清洁、养护和维修服务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位物业管理费,但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也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1、小区花园未配置室外停车场,只有室内停车提供乙方委托管理的,业主、住户使用人未购买车位产权应按地下车库车位 (元/月)的(
9、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应按地下车库车位 (元/月)的(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管理服务费用。3、摩托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 (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4、电动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 (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二、乙方应与地面停车场/车库的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在停车位的使用、清洁、养护、维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三、维修有偿服务及特约有偿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四、特约维修服务指由顾客主动提出,由维修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由顾客支付维修费用,非公共设备设施类的维修服务项目。五、 乙方
10、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所得,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的支出(视情况而定)和小区公益宣传、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修缮以及小修。第六条 维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业主及商户向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7一、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乙方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并签署相关责任书。二、 由于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商铺自己负责。三、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
11、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一、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二、 条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三、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也应继续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12、。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经业主大会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四、如果半年后,物业管理费无法上调、其他创收无法弥补管理费不足及前期投入费时,乙方无法承受亏损而放弃服务合同不视为违约。8五、
13、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赔偿。七、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