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舞钢市财政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提高全局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本局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通报表扬;2、奖金或物质奖励;3、晋升提级。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1、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 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3、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5、全年无缺勤,积
2、极做好本职工作;6、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节约资金, 节俭费用,事迹突出;9、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1、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第三章 处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 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有损
3、财政整体文明形象的;5、滥用职权, 违反财经纪律, 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6、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 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9、利用职权对同志打击报复或包庇同志违法乱纪行为的;10、有其他违章违纪的。如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活动的, 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取消评先资格。第十条 给予干部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各级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 入档案。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舞钢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舞钢市市财政局。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