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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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0557 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安全和谐校园的基本单元和着力点。第三条 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是(以下简称:公寓中心)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

2、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学生公寓日常维修、保洁卫生及安全管理;宿舍内务检查;公寓服务人员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宿与退宿第五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均可以入住学生公寓。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学生住宿安排遵循年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由公寓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住宿学生本科 4 年、硕士 3 年、博士 4 年,因未达到毕业要求需要延期的,公寓中心原则上不予安排宿舍

3、。第七条 为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占用、调换、出租宿舍和床位。如发现违反者,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宿舍搬出。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如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校外租房退宿申请表, 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在校外租房期间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第 9 条 因病、参军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4、,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公寓中心申请,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须缴纳住宿费。第 10 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本人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调宿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公寓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经批准调换宿舍的学生,须在公寓中心审批完成之日起 3天时间内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务清点工作,换取宿舍钥匙并完成搬迁。第 11 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时交纳住宿费。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两个学期。入住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第一学期开学到次年暑假为一个学年

5、,毕业生从上年第一学期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第 12 条 住宿学生走读退宿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退宿学生须在公寓中心完成审批之日起 3 天时间 内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务清点工作,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

6、理。第 13 条 学生应文明离校,必须在规定时间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如预期时间内不搬离,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进行清理。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宿舍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物的清点工作,如有损坏、丢失,相关责任人须按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物品损坏赔偿细则,照价赔偿。第 14 条 学生完成公寓中心退宿审批手续后,须在 3 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否则,因宿舍清理、维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完全由学生本人负责。第 15 条 公寓中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

7、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第 16 条 寒暑假住宿: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宿,因特殊原因需假期留宿的,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留宿,留宿房间需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第 17 条 暑假期间,因社会实践、考研复习、参加竞赛、参与科研等原因需假期留宿的,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留宿,留宿房间需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第 18 条 已婚学生的住宿不予特殊照顾,婚育学生不得带孩子在宿舍居住。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 19 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自

8、身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如发现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出面处理。第 20 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险、火情等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24 小时报警电话:23766010)和学生公寓值班室,并及时撤离现场,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公寓值班室,并协助处理。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头,或在室内摆放香烟及吸烟用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盘式蚊香、蜡烛、打火机、煤油炉、酒精炉、烧烤炉、燃气灶及其他灶具);严禁存放

9、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毯、电热杯、电热壶、电火锅、电暖器、电熨斗、电烙铁、电磁炉、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煮蛋器以及转功率插座和其它被学校智能节能平台认定为纯电阻发热类的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功率在300 瓦以上电器,如饮水机、微波炉、榨汁机、豆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如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知情不报者连同当事人一起,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人离开宿舍要随手锁门,任何时候不得将钥匙插在门上;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后

10、要及时向本楼值班员报告,由公寓辅导员上报公寓中心更换门锁;值班室原则上不外借宿舍钥匙,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押证借取钥匙并及时归还。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带离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公寓值班室一律不予寄存住宿学生的个人物品、外卖、快递等,否则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执行进楼刷卡制度。进楼应主动自觉刷卡,公寓值班员有权监督学生刷卡;一卡通丢失或忘带,需凭借本人其他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并核实身份后,方可进楼

11、;对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拒绝刷卡,态度恶劣者,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楼需进行登记。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所携带物品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学生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待核实后,方可进出公寓楼。对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公寓辅导员每周对所管辖楼宇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公寓中心每月组织校、院两级学生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文明联

12、查,公寓中心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开展宿舍抽查、夜查。各学院每周应定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对本院所有学生宿舍进行至少 1 次检查,其中学院党委副书记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检查结果汇总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留存备查。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各学院学生宿舍抽查 1 次。检查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检查。检查时,住宿人员应配合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检查人员发出书面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对于检查成绩优秀和问题严重的学生宿舍,公寓中心定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布。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住宿学

13、生如需会客,应在一楼大厅会客处进行,来访人员晚 22:30 前必须离开,晚 22:30 以后,学生公寓不允许会客;非本楼人员严禁进入学生公寓,对态度蛮横,拒不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的,移送校保卫处处理;工作人员检查或维修宿舍时,须两人以上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所在学院学工办和公寓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每天打扫宿舍及门前卫生,严禁 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自行车、雨伞、暖壶、墩布、鞋子等私人物品,如发现违者,将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处理。室内垃圾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垃圾袋内,自觉带到指定收集地点;自觉爱护公寓区周围绿化地,不得随意践踏草坪或在草坪上停放自行车。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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