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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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模拟法庭某某大学模拟法庭剧本。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角色出演名单:1、书记员一名2、审判长一名3、审判员两名4、被告人一名5、被告代理人6、原告人一名7、原告代理人8、证人两名9、法警一名 10、陪审人员11、鉴定人员12、编剧: 13、导演:剧本打印者:2模拟法庭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

2、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原 告:我叫李薇,36 岁,汉族。1977 年

3、4 月 2 日出生,育才小学语文老师,在某市某区三马路爱华小区 3#308 居住。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3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李静,某市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陈实,45 岁,汉族,1966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在某市某县丽水花园 3#506 居住。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何花,某市打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你对被

4、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成员,由张某某、何某、李某某组成,李某某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一、 在法庭上申请回避权二、 答辩权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 辩论权五、 提起上诉权六、

5、 申请执行权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 依法刑事诉讼权利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三、 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4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挺清?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

6、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原告代理:我方当事人是郑宝安的法定继承人,我方当事人在为其丈夫整理遗物是发现了一张欠条,上面显示被告还欠我当事人的丈夫 5000 元,我当事人找被告讨还,被告不承认并说已经还清。这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我方证据确凿,证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判决。我方的诉讼请求是:1. 判定偿还 5000 元现金和 500 元利息;2. 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审判长:原告是否还

7、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被告代理: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8 年 5 月我方当事人确实向郑宝安借款一万元,由于缴纳保险金,但是四个月后,我方当事人分两次把欠款还清,每次5还款 5000 元。由于第二次还款时郑宝安有事外出,就由其同时戴义代收,并开据了收据。当时郑宝安不在,欠条在他身上,故没能在当场销毁欠条。先对方当事人又拿出欠条多所要 5000 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我方有更多的证据证明钱已分两次还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剩余的 5000 元保险费是否归还,开庭前,依照法院规定

8、和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原告: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我方提出的证据有被告陈实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还有被告陈实写给我方当事人的欠条,证明被告陈实确实与我方当事人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再有我方当事人保留借款当天 08 年 10 月 7

9、 日第一次还款时存款 5000元的记录和取款 10000 元的凭单。请法警讲证据交给被告查看。审判长:被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被告代理: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代理:我方的第一份证据是证人证言。其中两位证人分别能证明被告陈实已将所欠原告保险费 10000 元分两次还清。第二份证据是我方当事人陈实与郑宝安第一次还款当天在工地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第二次还款当天陈实与郑宝安的通话话记录及原始录音。第三份证据是对方当事人的同事戴义写与我方当事人陈实的收条,虽未注明时间,但可以十分充分

10、的证明我方当事人陈实确实将钱还于郑宝安。第四份证据是证人二为我方提供的为郑宝安存入账号的 5000 元保险费的汇款收6据及短信通知。审判长:我方的两位证人已到庭。下面通知本案证人 1 陈某某到庭作证(由法警带正人入庭) 。请坐,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证人 1 陈某某:我叫陈某某,26 岁,汉族。是某市某工地采料员,与本案被告当事人是工友关系。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责任。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

11、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了。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证人 1 陈某某:2008 年 10 月 7 日,上午十时许,郑宝安来到工地,我接待了他,并把他领到办公室后找到陈实,因平时关系不错,陈实也没有避讳我,当着我的面给了郑宝安 5000 元,并说 2 个月后就把剩余 5000 元保险费欠款还清。郑宝安当时拿出借条,在上面写了“已还 5000 元”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当时是否开着,是否正常运行。证人 1 陈某某:是的,办公室的监控录像

12、24 小时运行,所以当时情况都有记录。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被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 1 陈某某,你说的 5000 元应该是 08 年 10月 7 日还的,并将“已还 5000 元”写到了借条上,是吗?(由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证人签字后送回书记员处)证人 1 陈某某:是的。被告代理:审判长,我的提问结束。7审判长:证人 1 陈某某,你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请证人退庭。(由法警带下)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二戴义出庭作证。 (由法警带正人入庭) 。请坐,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证人

13、2 戴义:我叫戴义,36 岁,汉族。在某市平安保险公司工作,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责任。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了。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证人 2 戴义:200 8 年 12 月 10 日,陈实约好了郑宝安还剩余的 5000 元保险费。但是郑宝安临时有急事出去了,嘱咐我代收。陈实将 5000 元交给我

14、,当时我给他写了一张收据,但是由于马虎,忘记了写日期。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你与被告是否认识?证人 2 戴义:认识。原告代理:何时认识?证人 2 戴义:替郑宝安代收欠款时候。原告代理:有何证据?证人 2 戴义:当时办公室的同事都在,他们都知道这件事,他们可以证明我证言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你何时将代收的 5000 元保险费还于郑宝安?证人 2 戴义:第二天上午,我将钱打入了郑宝安的银行账户,并保留了当时的账单汇款收据。8原告代理:审判长,我的质证完毕。审判长:证人戴义,你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请证人退庭。(由法警带下)请法警将这些

15、证据交给原告查看,并将证据中的原始录音在本庭播放。审判长:原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原告代理:有异议,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被告代理:这些证据已经通过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审判长,我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有请鉴定机构人员宣读鉴定报告,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员宣读报告,待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原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原告代理:没有。审判长:被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被告代理:没有。(请鉴定人员退庭,由法警带下)(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

16、庭辩论应当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剩余的 5000 元保险费是否归还,何时归还进行辩论。原告方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9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代理: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某市博才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

17、庭审理和辩论,先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证人及我方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显示,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确实像郑宝安的账号存入 5000 元,已可以认为被告确实还欠我方当事人 5000 元。但没有销毁欠条,说明钱并未还清,我方借据上有“已还 5000 元” ,但没有标明日期,证人戴义为陈实开具的收款条上也为标明日期,故我方认为这两个 5000 元属于同一个 5000 元。综上所述,故请合议庭对我的代理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代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某市打得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的被告人陈实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18、。现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 请求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1. 我方证人 1 陈某某的证言已经证明我方当事人在 08 年 10 月 7 日将 5000元还于郑宝安,并在元借条上写下了“已还 5000 元”2. 我方证人 2 戴义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剩余的 5000 元也还于郑宝安。综上所述,10000 元的保险费已分两次全部还清,和我的诉讼答辩一致,欠条并未销毁一事,我方也不理解,故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我的意见,依法判决。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原告代理:没有。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由双方

19、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标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原告方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原告:我丈夫去世了,他们想怎么说都行,反正死无对证了,但我的欠条还在,我相信正义的存在。故请求法院支持我及我代理人的请求,做出公正判决。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被告:我对原告的心情以及做法表示理解,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并且证据充10分。我相信合议庭及法律的公正。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8 条规定,判决前能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原

20、告:不调解。被告:不调解。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我宣布,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十五分钟后)书记员:休庭时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敲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并有以下证据得以证实:证据 1:被告证人提供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确分两次把钱还清。证据 2:还款过程中保留的录像,电话录音,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明确实已将欠款分两次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第 186 条的规定,进行当庭宣判:全体起立,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薇、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陈实、被告委托代理人何花,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第 102 条,155 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欠款未还不成立,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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