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排烟规范调整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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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固定窗41 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 4414条第 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 4 417 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44 14 按本标准第 414 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2、规定: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44 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m2,且间距不宜大于 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 5。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

3、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4 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42 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表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空间净高 H(m) 最大允许面积(m 2)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H30 500 2430H60 1000 36H60 2000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 75m注:1 公共建筑、工业

4、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 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2 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33 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4 送

5、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33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规定。33 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6、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 的固定窗。机械排烟设施44 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排烟量46 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空间净高

7、小于或等于 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3(hm 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463 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 3 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表 4 6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的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办公室、学校(10 4m3h)商店、展览厅(10 4m3h)厂房、其

8、他公共建筑(10 4m3h)仓库(10 4m3h)空间净高(m)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60 122 52 176 78 150 70 301 9370 139 63 196 91 168 82 328 10880 158 74 218 106 189 96 354 12490 178 87 242 122 211 111 385 142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ms) 094 064 106 078 101 074 126 084注:1 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90m 的,按 90m 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

9、为 6m 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 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 14 倍计。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 ,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m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3(hm 2)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

10、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46 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46 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 2 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 107000m3h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5ms 计算有效开窗面积。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46 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3h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4ms 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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