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委托开发经营管理协议书甲 方:乙 方:汶川大禹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了促进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健康发展,树立景区良好形象,达到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甲方代表汶川县人民政府委托乙方承担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开发、经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大禹文化旅游区委托开发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开发目标乙方利用大禹文化旅游区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以统一管理、经营、开发的形式,对该景区资源进行行业结构优化、打造、开发,盘活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延伸旅游产业链,引导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推进
2、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对外影响力、知名度及品牌价值,从而实现景区走向市场、走向国际这一战略发展目标。第二条 委托范围汶川大禹文化旅游区,主要包括:大禹祭坛、文庙、绵虒古镇、三官庙等(详见甲方提供的资料,所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羌锋村等旅游资源条件成熟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一并纳入大禹文化旅游区统一开发、经营、管理。- 2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二 0 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 0 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二十年。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对大禹文化旅游区(原有自然资源、国有建筑物等)的所有权、经营指导权。2、享有门票收益权。每年按门票实际收入(即票面价减去旅行社提扣后)计
3、算,甲方按下列比例享有收益权:第一年为 10%,以后按年递增至 50%止(即第二年为 20%,第三年为 30%,第四年为 40%,第五年起为 50%)。3、负责景区道路、水、电、监控系统(纳入天网工程解决)、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完善。4、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景区经营的相关资质等文件。5、负责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6、负责为乙方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好国家、省、州、县等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乙方的合法权益。7、负责动员景区周边村民利用承包土地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利用自有房屋合法经营旅游相关项目;负责景区范围内的地质
4、灾害治理。8、承诺在本协议涉及景区范围内不再另外批准办理其它涉及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景区管理或经营的经济实体,景区周边村民利用承包土地、自有房屋合法开展旅游相关经营项目的除外。- 3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大禹文化旅游区独立、排他的使用权、经营权。2、负责投资对大禹文化旅游区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因自然灾害、建筑物主体受损除外)、开发、经营管理、宣传推广;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负责投资组建景区经营管理团队、演艺团队。4、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必须在所涉景区范围内与汶川大禹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共同累计投入资金 5000 万元以上,用
5、于旅游配套设施和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项目建设。5、保证整个经营期内平均每年接待游客 50 万人次以上。6、乙方聘请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公司经营大禹文化旅游区的财务审计。以审计结果中“门票实际收入”为标准来计算甲方收益。乙方在次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甲方的收益。7、在征得甲方及县旅游局、景区管理局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在不改变、不影响景区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景区内的景观资源、水资源等。甲方及汶川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另行向乙方收取开发或改造的相关费用。8、负责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财产保护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经营、自负
6、盈亏。9、有义务引导、带动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乙方所需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当地村民。- 4 -10、合理利用资源,可持续性开发,配合甲方保护景区内生态、植被、水源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甲方享有对景区的监督检查权,乙方如果存在损坏景区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乙方不履行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处理1、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不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2、若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先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服,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如遇不可抗因素,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双方
7、友好协商解决。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2、如因一方违约(除不可抗因素以外),造成严重后果或协议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评估认定。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的经济损失。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1、委托经营期满,若乙方要继续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获得大禹文化旅游区经营管理权,具体条件由双方再另行协商。若乙方不再经营,由双方组织评估机构对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的投入进行评估后,由甲方负责安排新的业主对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投入按评估价款的 100%予以补偿。- 5 -2、本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景区品牌、注册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收益权。本协议正常终止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景区上述无形资产收益权,各占 50%。此收益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3、本协议所述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汶川县羌地神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汶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该项目的具体相关事宜。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在一个月内移交景区建筑物、水、电、管道等图纸及使用管理权,并及时撤离原有管理人员。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汶川县人民政府各持二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签订时间: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