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会诊管理制度(一)院内会诊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诊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紧急会 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一般会诊应在 24 小时( 节假日在 48小时内) 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 10 分钟内到达 现场,参加急会诊的医师必须是专科医师或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高年资医师。 3、邀请会诊的医
2、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诊疗指南诊察患者,并按照规范书写会诊意见。会诊医师下达的医嘱执行后,经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进行记录,对疗效作出评价,并向会诊医师反馈信息。 4、各科室应对会诊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依据备查。 5、各病区一、二线值班医生应保持 24 小时手机畅通,确保呼之能应。(二)院外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联系执行。经治医师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
3、同意书,填写会 诊申请单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 时间、 费用。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院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或交于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带回。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院的技 术力量、设备、 设施不能为会诊2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
4、范围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原则上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并结合被邀请会诊医师所属单位的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 应委托副主任或诊疗组长主持,经管医医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的医疗机构。 (三)外出会诊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5、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条件。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 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违规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外出会诊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回院后自觉上交财务科。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 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
6、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处理。必要时本院给予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本院 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科。 3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1、本院会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2、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指南和规范,酿成医疗纠纷与事故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由相关医师负全责。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属于本制度管辖。6、医院派遣的院外会诊,安排的医师拒绝服从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五、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