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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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法1 总 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

2、、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 2012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 (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以下简称“计价指引”)。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 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1.0.7

3、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1.0.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1.0.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

4、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1.0.10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2 工程量清单编制2.1 一般规定2.1.1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依据之一。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5、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7 其他相关资料。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价格要素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6、、计量单位和工程量。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 001 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7、。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立方米” 、 “平方米” 、 “米” 、 “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3 以“个” 、 “组” 、 “套” 、 “块” 、 “樘” 、 “项” 、 “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

8、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 801 至999 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2.3 措施项目清单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表 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

9、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4 二次搬运 5 冬雨季施工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8 脚手架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0 施工排水、降水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2.3.2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2.4 其他项目清单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设备) 暂估价表。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10、。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 A 的统一格式编制。2.5.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的要求;6

11、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5.3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3 工程量清单计价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发、承包双方在合

12、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税金及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3.2 招标控制价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

13、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3.2.2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各专业预算基价;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9 其他相关资料。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14、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 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也可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4 企业

15、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3.2.5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 3.2.4 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3.2.7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3.2.8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3.2.9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价格、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价格、材

16、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 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税金,其中:1 人工工日价格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2 材料价格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4 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 2.1%计算;5 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 4.65 元计算;6 利润按照人工单价的 24%计算。3.2.10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估算。3.2.11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2.1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公布的内

17、容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价格、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3.2.13 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3.3 控标线3.3.1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控标线。3.3.2 控标线及其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受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3.3 控标线应当依据 3.2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3.3.4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备案时,应当将控标线、中标人报价和招投标文件一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4 投标报价3.4.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

18、1.0.9 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在控标线为基准的浮动幅度范围内。3.4.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致。3.4.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

19、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9 其他相关资料。3.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3.2.4 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3.4.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 3.4.4 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3.4.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3.4.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

20、写。3.4.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 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计日工综合单价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3.2.9条的规定计算。3.4.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3.4.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5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3.5.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 B 的统一格式编制。3.5.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

21、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3.5.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4 施工图预算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4.1.3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 施工现场情

22、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8 其他相关资料。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 2.3.1 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

23、施费和规费、税金及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 2.4.2 条和 2.4.3 条的规定执行。4.2 计价规则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造价信息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1 人工费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2 材料费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

24、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也可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3 施工机械费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4 企业管理费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4.2.2 控标线应当依据本办法关于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4.2.3 规费招标控制价和

25、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4.2.4 利润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取,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4.2.5 税金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4.2.6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4.2.7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

26、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2 人工工日价格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3 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价格确定,附录中未包括的可参照市场价格。4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5 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4.3.1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 C 的统一格式编制。4.3.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2 编制预算时所

27、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价格采集的年、月) 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有关内容按工程项目填写。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5 工程价款调整5.1 一般规定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规、规章和政

28、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调整合同价款。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

29、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5.1.4 市场物价波动对合同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5.1.5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0、5.1.6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定。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5.2 调整方法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5.2.2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的,按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1、5.2.3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可参照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4 因设计变更使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照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

32、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2.7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6 竣工结算6.1 竣工结算编制6.1.1 工程竣工后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3、。6.1.2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施工合同;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 招、投标文件;8 其他依据。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1 计日工按照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

34、项和金额计算;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6.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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