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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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 号) .- 3 -指导案例 1 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3 -指导案例 2 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 3 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 4 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 号) .- 10 -指导案例 5 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10 -指导案例 6 号:黄泽富、何伯琼

2、、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2 -指导案例 7 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 8 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 号) .- 18 -指导案例 9 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 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 11 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

3、12 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 号) .- 25 -指导案例 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5 -指导案例 14 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 15 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8 -指导案例 16 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 号) .- 33 -指导案例 17 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

4、4 -指导案例 18 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5 -指导案例 19 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 20 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 21 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41 -指导案例 22 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 号) .-

5、44 -指导案例 23 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 24 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45 -指导案例 25 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 26 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 号) .- 51 -指导案例 27 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1 -指导案例 28 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6、案 .- 54 - 2 -指导案例 29 号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55 -指导案例 30 号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 31 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 号) .- 66 -指导案例 32 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 33 号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

7、9 -指导案例 34 号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74 -指导案例 35 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 36 号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0 -指导案例 37 号 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 号) .- 85 -指导案例 38 号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 39

8、号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8 -指导案例 40 号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 41 号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 42 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 43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98 -指导案例 44 号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85 号) .- 104 -指导案例 45 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

9、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5 -指导案例 46 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 47 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4 -指导案例 48 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19 -指导案例 49 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2 -指导案例 50 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6

10、 -指导案例 51 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129 -指导案例 52 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320 号) .- 137 -指导案例 53 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 54 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140 -指导案例 55

11、 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 56 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 号) .- 145 -指导案例 57 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3 -146 -指导案例 58 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48 -指导案例 59 号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

12、 60 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 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6214 号) .- 153 -指导案例 61 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 62 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6 -指导案例 63 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 64 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 号) .- 160 -指导案例 65 号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

13、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160 -指导案例 66 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 67 号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3 -指导案例 68 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5 -指导案例 69 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 号) .- 174 -指导案例 70 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74 -指导案例 71 号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4、.- 176 -指导案例 72 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177 -指导案例 73 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 74 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180 -指导案例 75 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182 -指导案例 76 号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185 -指导案例 77 号 罗镕荣诉吉

15、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 号)指导案例 1 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 2 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 3 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 4 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4 -指导案例 1 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

16、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1.65 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

17、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 年 10 月 22 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 月 23 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 27 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 2.4 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

18、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 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 165 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 145 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 月 30 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38 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1.38 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 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

19、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4 日作出- 5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1508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 1.65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 2.4 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20、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 2 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

21、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 2004 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 年 4 月 14 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

22、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 6 月 11 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251.8 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 万元没有异议。 - 6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 251.8 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与吴梅

23、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 10 月 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 4 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

24、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 3 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25、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 7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

26、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2003 年 8、9 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 100 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 9 月 3 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 年 6 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 480 万元。2007 年 3 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

27、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 80 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 年 2 月至 10 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 4 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 50 万元。 2004 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 100 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 61 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 万元,潘支付

28、60 万元)。2006 年 4 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 55 万元。 此外,2000 年春节前至 2006 年 12 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 201 万元和美元 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 1 万元。2002 年至 2005 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 21 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 8 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 792 万余元、美元 50 万元(折合人民币398.

29、1234 万元),共计收受贿赂 1190.2 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 559 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8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 11 月 30 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 002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0、,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 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

31、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 480 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 100 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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