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卫生工作守则(简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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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台励化工(南通)有限公司安全卫生工作守则2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订定本守则。第 二 条 全体劳工均遵守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规定,共同防范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第 二 章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主管之权责第 三 条 本公司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下列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一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应负之职责:(一)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二)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办理职业灾害统计。(三)规划、督导检点与检查并记录。(四)作业场所有关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环境测定之连络。(五)规划、

2、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六)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七)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报备,报请劳工检查机构备查。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负职责:接受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之命,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指挥或监督事项。三各单位主管及工作场所指定负责人:(一)维护所属全体劳工之安全卫生。(二)督导劳工实施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所需之各项设备并记录。(三)确实督导所属员工遵守工作安全卫生规定,并加以记录。(四)负责劳工安全卫生工作评估分析与指导。(五)若有事故发生时需立即处理并呈报。(六)负责对工作环境之安全卫生改善与建议,供上级参考以减少工作危害。(七)负责办理上级或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所交办之有关

3、安全卫生事宜。第 三 章 设备之维护与检查第 四 条 维护与检查:3一、依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二、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作业检查等,则由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与使用单位共同研拟并依计划实施。三、各机械设备实施之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应就下列事项记录,并保存三年:(一)检查年月日。(二)检查方法。(三)检查部份(包括有关之工作流程图、机械设备结构图) 。(四)检查发现危害,分析危害因素。(五)评估危害风险(严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实施检查者之姓名。(七)依检查及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改善措施之内容。(八)定期检讨改善措施之合宜性。第 五 条

4、 检查人员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检查、检点,如发现对劳工有危害之虞时应即报告上级主管,并立即检修及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第 六 条 厂内外保持清洁,排水沟保持通畅。第 七 条 本厂实施健康检查时,员工不得拒绝接受任何预防接种及特殊健康检查。第 四 章 工作安全与卫生标准第 八 条 一般性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一、操作各种机械前,必须检查电源及机械运转是否正常。二、非本身经营之机械设备,切勿擅自启动或操作。三、依照标准工作方法或上级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四、机器开动后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五、机器仪表发生故障修理时或机器及动力装备等遇异状时,须立即停机并在电气开关处悬挂警告牌,

5、始可进行检查、修理,以免失误而造成事故,而清扫、擦拭、上油等工作亦应停止运转该机械。六、随时保持使用机器设备及工具之整洁及保持其良好之性能。七、本厂安全卫生设备,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发现被拆卸或丧失效能时,应即报告雇主或主管人员。4八、手工具应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松动或破损,若有此现象时不得使用以确保安全,使用后应缴回工具存放处。九、电气手工具应绝缘良好才能使用。十、各部门应指派人员负责开闭门窗及电气开关,下班后尤须注意将门窗关闭,熄灭灯火。十一、机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以免掉落击伤人体。十二、工作中之材料及半制品、成品勿堆放于通路、安全门、安全梯及各门口,且安全

6、门于上班时间内不得上锁。十三、在工作中所产生之废料、废品以及垃圾或其它杂物,应分别放置于指定地点,并经常保持完整清洁。十四、不可靠在机器上工作或休息,以免危险。十五、穿着合身整齐之服装,最好穿工作服,并要穿安全鞋,禁穿拖鞋、木屐等,禁止赤膊、赤脚工作。十六、作业时间内通风换气设备应连续保持运转,不得关闭。十七、厂内装设的照明设备,不得随意破坏,遇有损坏立刻报修。第 九 条 堆高机作业安全工作守则:一、非经受训合格人员,不得任意驾驶。二、堆高机行驶前,须例行检查机油、水箱、剎车油、离合器、剎车装置、蓄电池等机件是否松弛、有无漏水、轮胎气压是否足够等。三、引擎发动后,应低速空转、温车二至三分钟,方

7、可驾驶。四、堆高机最高时速一五至二十公里(每小时),且不宜行驶在不平地面,并注意地面是否牢固。五、堆高机空车行驶时,应将货叉升高至离地面约一五公分。六、经过通道和十字路口或急转弯时,应完全停车,鸣喇叭表示手势,然后缓缓行进。七、无论何时载重下坡,均应倒退而下。八、当举起、放下重物或起步行驶时,均应缓慢行驶。九、除卸放搬运货物时,升降架可往前倾外,一般货物升降时,升降架均需保持垂直或往后倾。十、决不允许任何人员攀搭在货叉杆或所举重物上。十一、在危险品仓库内不得使用堆高机作业。十二、堆高机上所装之物料,应整齐放置,其高度不得妨碍司机之视线,并不宜作快速之急转弯。十三、货物太庞大致前面视线被阻挡时,

8、须后退行驶。5十四、堆高机行驶时,司机应注视行进或后退之方向,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十五、堆高机负重行驶前,应先将所载物料放低至离地约二十公分左右,始可行驶,因降低重心后,稳度增大。十六、非必要时,不得将货物升高至顶端行驶。十七、搬运及起吊等工具之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之安全荷量。十八、司机不得放置其身体之任何部份于车外,但打手势时例外。十九、停用时不得未拉紧手剎车即离车而去。廿、 任何时间发现有故障或不安全时,应报告上级迅速处理,不得任意改装使用。第 十 条 升降机作业安全工作守则:一、安全门于升降机停止时,才可打开。二、剎车制动器要灵活运转。三、操作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道轨、吊具及其它附件。四、安

9、全开关应保持正确。五、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室、机房等。六、升降机如有故障应立即禁立使用并贴挂警告标示。七、如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妨碍扰乱操作情形,该机负责人应即制止,或报告主管处理。八、应待楼层指示灯亮后始可进入吊箱,且不可背向而入。九、升降运载要均匀,搬运负载要小心并不得超载。十、禁止人员搭乘货物升降机。十一、禁止起重超载。十二、禁止吊箱内荷载长物而插穿天花板。十三、禁止违反操作安全规则或破坏安全开关或其它安全装置。第十一条 粉尘作业安全工作守则:一粉尘作业场所每天至少清扫以次以上。二避免不当的工作方法使粉尘飞扬。三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食或吸烟。四在粉尘作业场所应着有效之呼吸防护具。五须养成

10、随时洗手之习惯,工作后必须洗手。六粉尘作业场所局部排气装置,于粉尘作业时间内,不得停止运转。6七粉尘作业场所,应由具有预防粉尘作业主管之人员从事监督作业。八粉尘作业场所每周应就有关通风设备运转状况,劳工作业情形,空气流通效果等检点一次并纪录之。九粉尘作业场所局部排气装置,应依规定每年实施自动检查一次,并纪录之。十粉尘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定期测定粉尘浓度一次并纪录之。十一粉尘作业员,应按规定,应接受粉尘作业特殊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局限空间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一、局限空间系指本公司之下列场所:入槽作业二、本公司局限空间可能引起之危害包含缺氧、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三、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前,应填

11、具局限空间进入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核准,才可实施作业。四、从事局限空间作业时,应于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业主管从事下列监督事项:(一)决定作业方法并指挥劳工作业。(二)作业开始前、所有劳工离开作业场所后再次开始作业前及劳工身体或换气装置等有异常时,应确认该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浓度、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三)当班作业前确认换气装置、测定仪器、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安全带等其它防止劳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设备之状况。(四)监督劳工对防护器具或设备之使用状况。(五)其它预防作业劳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五、从事局限空间作业时应指派一人以上之现场监督人员,随时监视作业状况,发觉有异常时应即与缺氧作业主管

12、及有关人员联络,并采取紧急措施。监督人员不得同时监视一个以上之作业场所。六、局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足够之急救人员,担任救援工作时并应有足够之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七、对于从事局限空间作业之劳工,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施予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第十三条 局限空间作业前之检点项目重点如下:一、确认进出局限空间的劳工,并确实登记及点名。二、于作业场所入口公告作业注意事项及禁止非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三、连接局限空间配管之阀、旋塞应关闭并上锁或设置盲板及张贴标示以防误操作。四、确认已隔离危害源或已采必要之安全措施。7五、作业前应予通风换气(不得使用纯氧,进行油漆工作时,应持续通风或防范中

13、 毒措施)。六、随时监测空气中氧气浓度及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应高于 18%或硫化氢浓度低于 10ppm以下等)。七、确认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是否适当且具足够数量(须含救援人员),戴用输气管面罩之连续作业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小时。八、确认已备妥梯子、安全带及救生索等设备,并具备工作场所所需求之灭火设备。九、确实戴用个人防护器具,包含安全帽、安全眼镜、听力防护具、防护衣、防护手套、安全鞋、气体侦测警报器、呼吸防护具等。十、具备随时可与外面监视人员联系之联络设备。十一、公告劳工周知有关紧急应变步骤及医疗救援之联系。第十四条 局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将下列注意事项公告于入口显而易见之处:一、有罹患缺氧症之

14、虞之事项。二、进入该场所时应采取之措施。三、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四、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安全带、测定仪器、换气设备、联络设备等之保管场所。五、缺氧作业主管姓名。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于局限空间作业中应注意之事项:一、现场监督人员应为专责人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全程待在局限空间外,与局限空间内作业员工保持联系。二、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三、监视有无意外状况并随时通告作业人员。四、掌握进入局限空间之人数。五、熟练各种侦测仪器、救生设备及消防设备之使用六、熟知紧急联络方式及人员,并可协助抢救伤员第十六条 局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之检查事项包括:一、清查作业劳工人数及工具设备清点。二、确

15、定挂锁之人员均已解锁离开8三、清理现场,管线内重新输气前应确认作业现场机具已移除且无产生火花之虞。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于下列状况时应通知工作人员紧急撤离:一、工作人员违反标准作业程序。二、通讯时查觉工作人员的反应异常。三、有危害性气体侵入时。四、管道泄漏或电源设备漏电时。五、监视人员因意外无法再执行任务时。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一、现场监督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并联络工安单位(紧急联络电话:13813626368 联络人: 黄国杰 )。二、立即以救生索将人员拉出,若现场无足够之救援器材或个人防护具,严禁进入救人。三、立即通知紧急应变人员及医疗救援人

16、员实施救援。四、非经训练合格之急救抢救人员或未配戴防护具者,禁止进入抢救。五、现场事故过大无法控制时,人员应立即疏散。第十九条 局限空间救援之重要遵守事项:一、绝不进入局限空间救援(除非必要),除非已有妥善装置,可不需进入即可利用救生索救出罹灾者。二、要等待紧急应变人员抵达后再开始救援行动。三、应假设空气危害会立即致命,才造成人员罹难,除非以侦测器确认空气之安全性。四、绝对限制进入抢救人数。五、绝对不可使用罹灾者之空气供应器。第 廿 条 空气呼吸器、测定仪器、各项防护器材及换气设备保管场所于本公司厂务室。第廿一条 从事缺氧危险作业劳工发生下列症状时,应即由医师诊治:一、颜面苍白或红晕、脉搏及呼

17、吸加快、呼吸困难、目眩或头痛等缺症之初期症状。二、意识不明、痉孪、呼吸停止或心脏停止跳动等缺氧症末期症状。9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物中毒之症状。第廿二条 物料搬运储存安全守则:一、仓库内严禁烟火,并保持其整洁为要。二、物料堆积要有规则、整齐及稳妥,以免坍落而造成不幸。三、堆积的物料不得由其下部抽取使用。四、物料应适当安全堆放,同时不可过高,以免搬运困难倒塌。五、物料储存不可影响交通或突出于通行道上导致危险。六、搬运粗糙物件时应戴上防护手套。七、搬运及开箱前,应将突出之铁皮、铁钉等先拔除。八、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对象,行动须共同一致或听指挥者口令。九、物料之堆放及其它应注意事项:(一) 不

18、得超过堆放最大安全负荷。(二)不得影响照明。(三)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四)不得妨碍交通或出入口。(五)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十、堆积物料之地基应铺垫平实。十一、仓库内之通风设备,如未正常运转应即通知主管人员。十二、下班后或仓库无人看管时,应切断一切电源。十三、单人用手搬起重物时,应先以半蹲姿势抓牢工作物,然后用腿力站起,切勿弯腰搬起重物,以免扭伤腰部,在搬起重物后,如须移动时,应采直线行进,尽量减少转换方向。十四、不宜以抛掷方式递送对象。十五、在电线及电气设备附近搬运物料时,须加倍小心,尤其在搬运物料时,切勿触及供电线路。第廿三条 电气安全守则:一、在修理电气设备中切断之开关必须悬

19、挂明显之标示牌,除该负责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将该标示牌取下,以免发生伤亡。二、随时检修电气设备,遇有重大电气故障及电气火灾等,应切断电源,并即联络当地供电机构。三、电线间直线、分岐接头及电线与器具间接头,应确实接牢。10四、拆除或接装保险丝以前,应先切断电源,并不得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五、以操作棒操作高压开关,应使用橡皮手套。六、厂内电气设备及电气修护工作由合格电工处理负责,其它人不准担任。七、与电路无关之任何对象,不得悬挂或放置于电线或电气器具上。八、不得使用未知规格之工业用电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者才能使用。九、电动机械操作开关,不得设置于须使工作人员跨越操作之位置。十、电气器材之

20、装置设备与保养(包括修理、换保险丝等)非领有电匠执照或极具经验之电气工作人员外不得担任。十一、为调整电动机械而停电,其开关切断后须挂牌标示。十二、变电室或受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十三、不得以肩负方式携过长物体(如竹梯、铁管等)通过电力设备或其中间。十四、开关之关闭应完全,如有锁紧设备,应于操作后加锁。十五、拔卸电气插头时,应拔插头处。十六、切断开关,应迅速切实。十七、不得以湿手或湿操作棒操作开关。十八、非职权范围,不得擅自操作各项电气设备。十九、如遇电气设备或电路着火,须用不导电灭火设备如干粉灭火器及砂等灭火。廿、遇停电或电气设备运转中有不正常情形时,应即关闭机器之电气开关。廿一、勿于

21、电线插座上接装过多之电具,以免造成负荷过重发生火灾。廿二、厂内各动力机器必须经常保持良好接地线。廿三、电气技术人员或其它电气负责人员,除应遵守电气有关法规外,并应遵守左列事项。(一)随时检修电气设备,遇有重大电气故障及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并即联络当地供电机构。(二)电线间、直线、分歧接头及电线与器具间接头,应确实接牢。(三)拆除或接装保险丝以前,应先切断电源。(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压开关,应使用橡皮手套。(五)熟悉发电室、变电室、受电室等本人所应工作之各项电气设备操作方法及操作顺序。第廿四条 噪音作业场所工作守则:一噪音作业劳工必须戴用听力防护具。二机械设备支各部固定螺丝应定期检查,松动者应立即旋紧。三机械设备附属之隔音减振设施严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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