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下经营权转包合同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业资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林下经营权转包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转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承包管护了坐落于 的林地 亩,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其承包管护的上述林地的林下经营权转包给乙方,由乙方经营林下采摘园项目(该项目由乙方独立投资经营);二、转包期限转包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转包费用在上述林地的林下经营权转包期间,乙方每年须向甲方支付其采摘园营业净
2、利润的 %作为林下 经营权转包的价款(乙方每年经营采摘园的营业净利润金额以乙方向税务部门纳税时计算的金额为准);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本合同中约定的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22、甲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转包费用的权利;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其承包管护的林地的林下经营权交付给乙方;2、确保所转包的林地权属明确,如有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林下经营权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相关权益;3、在本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内,甲方不得任意解除转包合同。如因其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针对乙方的相关投入
3、给予对价赔偿;4、如本合同约定的林下经营权转包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甲方应将乙方投资经营的林下经济项目所获得的相关补偿全额支付给乙方;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范围内进行林下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林下种植、开展采摘园旅游项目开发等;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范围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得开展与乙方相同的经营项目;3、乙方在进行采摘园旅游项目开发时,如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甲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无偿提供相关资料;4、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可自行转让自甲方承包的林下经营权及采摘园的经营权,无须经甲方同意。3(二)乙方的义务1、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应维护所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任意改变;2、乙方不得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3、保护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稀有的野生动植物;4、制止在林地内的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转包方):乙方(承包方):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