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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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宪法作出 21 条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 3 月 5 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 21 条修改,其中 11 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 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 为“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

2、下”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 贯彻新发展理念”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 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后面,增加 “生态文明建设” 的内容。(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

3、)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 修改为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 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 为“ 包括全体社会

4、主义劳动 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 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 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维护 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互助和 谐关系” 。(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 坚持独立自主的对 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

5、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后增加 “坚持和平 发展道路, 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 为“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 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

6、心价值观,提倡 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两届”删去。(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7、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 还作了如下修改。(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修改为“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

8、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

9、监 察委员会” ;在第十项 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 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 “监督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 为“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 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 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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