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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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县 XX 镇 XX 村村规民约年 月 日-1-XX 县 XX 镇 XX 村 村规民约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 第一章 村民及村组织结构第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有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汇报有

2、关行政管理、农业承包管理、资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第四条 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一)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二)本年度财务收支予决算报告;(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开支;(四)集体资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收益情况;-2-(五)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六)其他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即使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

3、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即使,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即使予以答复。第二章 经济合同和企业等方面管理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和个私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其健康发展,并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第九条 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金,应积极主动交纳村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应交款项。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户每年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村民应自觉完成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排灌费等服务性款项。第三章 财务管理-3-第十一条 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村的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对原始凭证逐章审查,

4、并将理财情况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村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一)年初由村三套班子对当年的收入、支出、主要资金使用等项目作出预算,编制计划、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二)年中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半年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必要是,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年初的财务预算作适当的调整。(三)年终进行收支预算,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全年收支情况。(四)各种预领款,领款人须填写领款单。包明用途经社长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出差回来或业务结束后须在七天内结清。(五)会计出纳每月结帐一次,核对现金和存款。第四章 土地管理第十三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

5、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经济合-4-作社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 的不得在承包田或自留地上取土或卖泥。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前写出申请,由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建房前,必须就房屋的宅基,楼层高低等与左邻右舍签好协议,经村土管员放样定桩,才能施工。第十六条 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服从。第十七条 凡发

6、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章 治安管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社区 ”组织开展护村、护 厂、护校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第二十条 不拖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5-道路、排灌渠道、不乱扔杂物,保持排灌畅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

7、状或作价赔偿。第二十一条 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二条 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留宿本村农户或企业的,由农户或企业主报村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及办理暂住证和管理工作。房东或企业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迹的,应即使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做好“归正” 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 实帮教责任制,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第六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五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婚事俭办,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第二十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哺乳期满三个

8、月后,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的育龄妇女,一方应做好绝育手续。第二十七条 村对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结扎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元。凡育龄夫妇,应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按下列办法实施。-6-(一)应节育或绝育的而不采取节育或绝育的采取有效措施知道节育或绝育为止。(二)经市级医院证明不宜放环者应采取其他避孕措施。(三)放环妇女如脱环或带环怀孕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寄住本村的外来妇女,有怀孕现象的,该农户应即使向村汇报或镇计生办汇报。第七章 收养、护养、赡养第二十八条 凡须收养他人子女的村民,必须符合“收养法” 条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讲明收养理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村

9、出具证明,然后,到民政、公证部门办理法定手续。第二十九条 父母、继养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护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少年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看护。第三十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等情况而主张分家折产时,子女应写出赡养协议书,多子女赡养份额,可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并写好赡养协议书。-7-第三十一条 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第八章 教育与卫生第三十二条 适龄儿童和青少

10、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 16 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自觉参加市大病统筹,由村对参加人员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助。第三十五条 村民去死后,一律实行火化,并实行火化补助 80 元。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与“双整治” 活动,搞好庭院内外卫生,经常做好灭害工作,深埋死亡畜巩固洁厕覆盖率、保持环境卫生。第三十七条 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第九章 服兵役第三十八条 依法服兵

11、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8-第三十九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十条 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第十条 其他第四十一条 村民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在积极缴纳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同时(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的的户除外),村民可享受:村民去死的火化费补助由 80 元提高到 280 元。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村地域内的企业及外来人员参照本村村规民约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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