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订立时间:_订立地点:_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标准化菜市场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摊位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 标准化菜市场 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 ,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第二条 租赁期限双方约定摊位租赁期限为一年,自_年_月_日交付至_年_月_日期满。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租金为每年(大写)_元,每季度(大写)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按季度分期交付
2、,交付时间为上季度结束前 15 日内。第四条 摊位的转租承租人转租摊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同时向市场管理部缴纳年租金 10%的管理费。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摊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五条 摊位的调整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 15 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保证金。 第六
3、条 广告宣传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由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费用为精品间 0.3 元/平方米/天;柜台为 1 元/节/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市场的卫生费收取标准为精品间 2 元/天,柜台 0.5 元/ 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其他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按面积公摊,独立使用电器者按电器实际功率使用时间计算实际费用。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管理应符合相应市场管理公约(附件:1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公约 )承租人若需自行更改或制作货架、柜台,需
4、向市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及效果图,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货架、柜台要求符合市场统一装修样式,规格。电子称、垃圾桶、理货筐由市场管理部统一配发,无需自行购买,合同签订同时按用量进行统一领取,并交付相应押金,押金在合同期满归还物品后 15 工作日内退还,押金金额如下:1、 电子称:150 元/台(每户 1 台)2、 垃圾桶(带盖):60 元/个(每户 1 个)3、 理货筐:25 元/个(柜台每 1 延米 6 个)4、 围裙、套袖:免费(每户 2 套 )第八条 保证金摊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收费标准为:精品间 5000 元,柜台1000 元/米,在租赁期内,保证金由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部
5、管理。保证金作为下列约定保证:1、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2、损坏市场内设施照价赔偿。3、不违反治安条例、市场管理条例(例:在市场内吸烟、打架滋事、公然吵架等情况。)4、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者。就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出租人使用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 7 日之内予以补足。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为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第九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权利(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
6、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5)制止承租人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6)督促承租人办理市场内经营(含以专营、专卖、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等特殊经销形式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7)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2、出租人义务(1)确保市场的水电
7、、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4)提供统一的市场商品准入所需的空白台帐,负责指导、督促承租人及时收集原始进货票证、记录商品准入台帐。对承租人记录完毕归档的台帐,出租人提供保管服务,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 年。对承租人记录台帐有困难的,提供代为记录服务。(5)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容器,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 ,熟食摊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按规定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
8、员,提供检测服务。(7)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专人负责市场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第十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承租人权利(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2、承租人义务(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出租人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
9、第 28 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 “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承租人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出租人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5)承租人从事批发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6)承租人要及时记录商品准入台帐,记录
10、完毕归档的台账可自行妥善保管,也可委托出租人代为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 年。(7)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8)不销售、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9)承租人应服从出租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10)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 27 条要求。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或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
11、供摊位的,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 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摊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准入空白台帐;对承租人委托保管的商品准入台帐保管不力造成损坏、遗失,给承租人商品准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5)未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
12、容器、加盖保洁桶(箱)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 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摊位交付后 15 日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 1 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
13、权解除合同;(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20%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承租人不服从出租人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6)承租人不及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和台帐,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办仍不予以办理,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7)承租方不服从出租人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
14、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租人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 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9)对年度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度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承租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第十二条 其他(1)出租人制定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承租人同意遵守。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
15、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呼和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租人 1 份,承租人 1 份。出租人: 承租人: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身份证号码:日期: 日期:附件一:商 品 管 理( 一 ) 进 货 管 理 场 内 商 品 进 货 商 应 向 供 货 商 索 取 产 品 的 来 源 地 证 明 、 质 量 认 证
16、证 书 或 商 品 检 验 检 测合 格 证 。 蔬 菜 宜 从 当 地 “场 地 挂 钩 ”的 批 发 市 场 或 从 农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进 货 。 鲜 肉 类 必 须 从 当 地 定 点 屠 宰 厂 进 货 或 从 “场 内 挂 钩 ”的 批 发 市 场 进 货 , 并 附 有 与货 物 相 符 的 检 疫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未 实 行 定 点 的 鲜 牛 、 羊 肉 等 , 必 须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市 销 售 。 水 产 品 进 货 应 有 产 地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核 发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批 发 市 场 提 供 的 产 品 合
17、格 证明 。 豆 制 品 和 熟 食 制 品 必 须 向 有 营 业 资 质 和 卫 生 许 可 的 生 产 、 经 销 企 业 进 货 , 市 场 应 索要 与 货 同 行 的 送 货 单 等 留 存 市 场 备 案 。 其 他 食 品 进 货 应 有 与 货 相 符 的 食 品 卫 生 合 格 证 明 。 ( 二 ) 入 市 检 测 菜 市 场 应 根 据 需 要 配 置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 并 对 入 市 蔬 菜 、 水 果 的 有 机 磷 类 氨 基 甲 酸 脂类 农 药 残 留 含 量 进 行 监 测 。 市 场 应 每 天 核 对 进 货 商 品 与 商 品 检 疫 检 验
18、 合 格 单 ( 证 )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 质 检 人 员 应 对 各 种 单 证 进 行 真 伪 及 有 效 期 验 证 , 对 初 次 入 场 的 经 营 者 资 质 证 明 及 其商 品 质 量 证 书 原 件 应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建 立 可 追 溯 机 制 。 ( 三 ) 劣 品 清 退 场 内 经 营 的 商 品 出 现 有 毒 、 有 害 、 过 期 、 变 质 等 质 量 卫 生 问 题 时 , 应 及 时 下 架 封 存 ,并 报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 建 立 不 合 格 商 品 退 市 机 制 。 ( 四 ) 禁 营 项
19、 目 菜 市 场 内 禁 止 销 售 国 家 规 定 的 野 生 保 护 动 植 物 ; 禁 止 生 产 、 加 工 和 经 营 卫 生 部 集 贸 市 场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规 范 规 定 的 禁 营 商 品 ; 严 禁 销 售 病 死 畜 禽 肉 、 变 质 肉 、 注 水 肉 、 未 经 检 疫 肉 和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要求 的 肉 类 及 其 制 成 品 ; 禁 止 场 外 加 工 的 肉 糜 入 市 销 售 ; 场 内 不 得 销 售 现 场 制 作 的 炒 货 食 品 。 ( 五 ) 零 售 加 工 散 装 蔬 菜 上 柜 前 应 做 洁 净 整
20、理 , 包 括 去 泥 、 去 黄 叶 、 去 腐 叶 、 去 根 , 提 倡 净 菜 或 半净 菜 上 市 。 需 保 鲜 的 蔬 菜 应 使 用 保 鲜 膜 包 装 , 需 捆 扎 的 应 使 用 无 毒 材 料 捆 扎 。 熟 食 卤 品 的 整 理 加 工 , 肉 类 统 货 的 分 割 剔 骨 , 鲜 活 、 冰 鲜 水 产 品 的 现 场 去 头 、 去 内脏 、 去 鳞 等 加 工 服 务 , 应 使 用 符 合 卫 生 安 全 要 求 的 刀 具 、 刮 器 、 绞 肉 机 、 容 器 等 并 在 符合 卫 生 要 求 的 操 作 台 ( 板 ) 上 进 行 。 菜 市 场 内
21、 进 行 食 品 现 场 生 产 、 加 工 的 ( 包 括 半 成 品 加 工 和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加 工 )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部 集 贸 市 场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规 范 的 规 定 。 场 外 活 禽 加 工 应 使 用 安 全 卫 生 的 工 具 , 加 工 后 的 商 品 需 严 格 清 洗 。 ( 六 ) 商 品 陈 列 1、 蔬 菜 类 蔬 菜 上 柜 销 售 前 应 加 工 整 理 , 排 列 整 齐 , 分 类 陈 列 。 预 包 装 蔬 菜 排 放 应 保 持 新 鲜 , 整 齐 美 观 , 方 便 销 售 。 2、 鲜 冻 肉 类 鲜 肉 经
22、营 鼓 励 设 品 牌 销 售 区 , 其 经 营 场 地 内 必 须 设 有 温 控 设 施 , 其 区 域 温 度 不 高 于25 。 当 天 交 易 剩 余 的 鲜 肉 、 分 割 肉 须 进 行 冷 藏 保 质 , 保 管 时 间 根 据 季 节 确 定 。 肉 类 商 品 不 得 着 地 存 放 和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及 有 异 味 的 物 质 。 肉 类 销 售 中 产 生 的 不 可 食 用 肉 应 置 于 明 显 标 识 的 容 器 内 , 由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按 有 关 要求 集 中 处 理 。 3、 水 产 品 类 冰 鲜 水 产 品 柜 台 应 在 多 孔
23、不 锈 钢 板 上 铺 设 散 冰 保 鲜 , 并 配 置 保 鲜 冷 柜 。 水 发 水 产 品 和 需 清 水 暂 养 的 贝 类 应 放 在 专 门 的 容 器 中 陈 列 销 售 。 4、 豆 制 品 类 豆 制 品 须 分 类 陈 列 , 摆 放 整 齐 。 豆 制 品 销 售 前 后 必 须 做 好 设 施 设 备 、 及 周 围 环 境 的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 未 销 售 完 的 豆 制品 应 放 入 冷 藏 设 施 中 贮 藏 。 5、 熟 食 卤 品 生 、 熟 食 品 应 分 开 放 置 , 制 作 原 料 应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要 求 。 室 内 应 配 备
24、 消 毒 设 备 , 专 用 放 置 或 展 示 容 器 ( 具 ) 、 冷 藏 与 空 调 等 设 施 , 并 符 合 食品 卫 生 要 求 。 要 有 完 善 的 防 蝇 、 防 鼠 设 施 , 并 做 到 无 鼠 、 无 蝇 侵 害 。 熟 食 销 售 人 员 严 禁 直 接 用 手 接 触 食 品 。 6、 酱 腌 菜 类 直 接 入 口 的 酱 腌 菜 应 当 加 盖 销 售 , 并 配 备 防 蝇 、 防 鼠 等 设 施 , 做 到 无 鼠 、 蝇 侵 害 。 严 禁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 7、 清 真 食 品 清 真 食 品 专 柜 的 设 置 与 运 作 必 须
25、符 合 国 家 和 有 关 民 族 政 策 。 经 营 清 真 类 食 品 应 符 合 清 真 食 品 供 应 的 专 摊 、 专 人 、 专 库 、 专 车 的 要 求 。 ( 七 ) 包 装 菜 市 场 内 禁 止 销 售 、 使 用 厚 度 小 于 0.025 毫 米 的 塑 料 购 物 袋 ,提 倡 使 用 无 毒 、 可降 解 的 环 保 型 包 装 材 料 。 实 行 塑 料 购 物 袋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明 码 标 价 , 并 在 商 品 价 外 收 取塑 料 购 物 袋 价 款 , 一 律 不 得 免 费 提 供 塑 料 购 物 袋 。 严 禁 使 用 非 食 用 和
26、 非 环 保 型 塑 料 袋 。 腌 制 品 应 使 用 食 用 盛 器 , 严 禁 使 用 化 学 和 有 毒 有 害 的 塑 料 桶 。 熟 食 卤 品 采 用 食 品 袋 密 封 包 装 密 封 型 容 器 包 装 。 经 营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其 标 签 应 符 合 GB 7718 的 规 定 。附件 2: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
27、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28、。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监督考核管理规范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