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
2、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2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
3、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密度 4 区:密度 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 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
4、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区
5、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3 蓉嶂旅游度假区、广州新危险品仓库区等保护区;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三)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4 5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一)根据不同
6、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法定图例;(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6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
8、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与广东省省域
9、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 7 接,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
10、院审批;(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五)特定管理区的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和图册应当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市(县)域城
11、镇体系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 8 、工程地质评价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上述图纸比例市区为 1/20000,县级市为 1/20000-1/10000;建制镇为 1/5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组织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三节 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分区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分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区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
12、人口分布、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各专项规划予以深化;(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宜同步开展,保证各分区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总体规划得以完整、系统地深化;(三)分区规划范围内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当经协调和合理调整后纳入;(四)分区规划的界线划分,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镇、街等行政界线,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界线确定; 9 (五)编制分区规划,应当能有效地指导编制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及规划管理。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规划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
13、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及其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上述图纸中规划分区位置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 1/10000-1/5000。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分区规划的性质、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与布局、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主干道网络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4、应当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做到能够 10 有效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城市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县级市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人口规模、主要道路红线、土地开发强度、建筑保护、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详细规定各类用地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者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横断面;(三)规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四)确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定位、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五)确定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容量、标准和用地,管线走向和规格;(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七)编制城市设计专项内容,制定设计导则,其中区内重要地段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