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 4 月 1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3 月 20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
2、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应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
3、权选举更换。 第二项不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 第一百零四条 【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4、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案例 2: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900 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 680 万美元,美方出资 220 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
5、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 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案例 3: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6、;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 20%;全部注册资本为 200 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 600 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 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 3001000 万美元的(600 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 300 万美元,应被足 100 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
7、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案例 4: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 40 万,破产费用花去 2 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8 万,欠银行贷款 10 万,欠国家税收12 万,往来厂家 8 家各 3 万。问 8 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答:-2-8-12=18 万 3*8+10=34 万 18/34*3=1.59 万 8 家企业每家可拿回 1.59 万元。 18/34*10=5.29 万 银行可拿回 5.29 万元。 案例 5: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 万,其中 50 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
8、 100 万,约定年利率为 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 150 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 200 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 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 50 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 80 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1、 甲:100-50=50 万 乙:100+(100*10%)*4=140 万 丙:200 万 丁:50 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 万元 2、440 万-100 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 万
9、案例 6: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 100 万,房地产 500 万,其中有一处 200 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 A 银行,贷款 150 万,另有一处 100 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 B 银行,贷款130 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 70 万、30 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 100 万、200 万、300 万。欠国家税款 250 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50 万,破产费用 20 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 万(现金、实物)+250 万(房地产 500-150-100)+70+30=450 万 甲企
10、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 130-100)+100 万(乙企业)+200 万(丙企业)+300 万(丁企业)=630 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20 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50 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 250 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 万 偿还 B 银行:130*(30/630)=6.2 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 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 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 万元 案例 7: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 B 制衣公
11、司(独立法人) ,为 A 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 C 制衣公司,为 A 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 年 6 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 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 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 年 7 月份棉纺厂与 B、C 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 240 包,价值 120 万元。B 公司和 C 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 120 包,价款各为 60 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
12、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 A、B、C 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 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 A 公司有何关系? 3、C 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 A 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 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 60 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 B 公司独立承担,与 A 公司无关系。 3、C 公司是 A 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
13、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 60 万元货款及利息由 A 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 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 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案例 8: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 7 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答: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
14、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 50 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 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案例 9: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3 月 10 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 22
15、00 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 年 1 月 8 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 1000 万元。2002 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 3 月 10 日做出合并决议,4 月 1 日通知债权人。5 月6 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 2 次,8 月 1 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答: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 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16、上公布 3 次,在通告未满 90 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 90 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案例 10: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40 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 20 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3、由甲提议
17、,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 20 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
18、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案例 11: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
19、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 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 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
20、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案例 12:从本县食品厂购买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本厂职工中餐。职工进餐后不久,职工相继出现在了腹痛、腹泄及呕吐等症状。工厂立即与医院联系,经紧急抢救,患病职工脱离危险,经查明,食物中毒为食品厂提供的山野菜腐烂变质所致。为此,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食品厂赔偿损失。问: 1、受害者应根据什么法律要求赔偿损失; 2、
21、谁应负赔偿责任; 3、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1、受害者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工厂购山野菜属生活需要行为。 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 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案例 13:司从 2001 年 8 月初开张,直至 12 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不错,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检查该公司所有的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经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的材料看出,该
22、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的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额达 26.5 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交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由偷税转为抗税。问: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于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情况,可处以该公司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概念) 抗税是:(概念) 据此,A 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交或少交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 A 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其偷税数额较大,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其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