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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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1)一、预缴1、2010 年 9 月 31 日前,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 1%,土地、商铺、别墅为 3%,其他项目为 2;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 1%,土地、商铺、别墅为 2.5%,其他项目为 1.5;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2、2010 年 10 月 1 日后,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 2%,其他 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 5%,其他项目不低于 6%。二、清算要点 主要规

2、定清算单位(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清算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其他情况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可据实扣除的项目(1)开发建造

4、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

5、,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5)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6)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可核定扣除项目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扣除项目规定不可扣除的项目(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

6、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3)竣工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新变化)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7、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普通住宅),其他项目不低于 6%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时,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后应补税与滞纳金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三、扣除企业情况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房地产

8、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a.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也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借款的情况)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c.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 1、2 项所述两种办法(P187 新增)。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借款,部分借款能取得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证明,但是部分其他借款不能取得金融机构借款证明,只能使用上述 a 或 b 的公式计算开发费用,不能把不同借款分开来分别运用公式计算可扣除的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印花税( 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5、 (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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