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名称 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颁布时间 1924 年 1968 年 1978 年 2008 年效力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尚未生效诞生背景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 ,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 1924 年海牙规则所接受。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2、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 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 50 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重了
3、承运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加入成员 75 个 30 个 34 个 24 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通过
4、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货物的范围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承运人的义务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 管船”“管货”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
5、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 “舷至舷”原则,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谓“接到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该规则适用于承运热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 过失免责事项2. 无过失免责条款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
6、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新设内容 1. 明确了“喜马拉雅条款”法律地位;2.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电子运输记录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 100 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将赔偿限额提高到 1000
7、0 金法郎(666.67SDR) ,同时创造了一项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835SDR或毛重每公斤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 30 金法郎(2SDR )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托
8、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义务和通知义务;同时适用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制度和因果联系原则。诉讼时效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 3 天内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 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1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 1 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
9、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 3个月。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规定时效期间为2 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提单效力 仅规定了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证据效力为“初步证据”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但对提单转让至第三人后,提单在承运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的证据将不能接受。清洁提单 所谓“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清洁
10、提单。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情况加以批准,则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情况良好保函效力 无! 将保函合法化。汉堡规则第 17 条规定,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愿意承担签发清洁提单所引起的损失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在发生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信赖他所签发的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说明行事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受的任何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管辖权 无 无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 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或 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点。1.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国际法研究所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8-26(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