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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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监制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2、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序号 分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方 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万元)说明- 3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5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 占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第

3、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第五次付费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低作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6.1 发包人责任:6.1.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内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 正 确 性 及 时限 负 责 ,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4、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 发 包 人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 规 模 、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资 料 错 误 ,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 以 致 造 成 设 计 人 设 计 需返 工 时 , 双 方 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或 另 订 合 同 ) 、 重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 发 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 耗 工

5、作 量 向 设 计 人 增付 设 计 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 7 -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l.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

6、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 设计人责任: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 8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 , 并 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 补 充 。 设 计 人 按

7、 合 同 规 定 时 限 交 付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本年 内 项 目 开 始 施 工 ,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在 一 年 内 项 目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设 计 人 仍 负 责 上 述 工 作 , 但 应 按 所 需 工 作 量 向 发 包 人 适 当 收 取 咨询 服 务 费 , 收 费 额 由 双 方 商 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

8、计人索额。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 发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向 设 计 人支 付 设 计 费 ,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 应 承 担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的 逾期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30 天 以 上 时 , 设 计 人 有 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段 工 作 , 并 书 面 通 知

9、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的 上 级 或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对设 计 文 件 不 审 批 或 本 合 同 项 目 停 缓 建 , 发 包 人 均 按 7.1 条 规- 9 -定 支 付 设 计 费 。7.3 设 计 人 对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或 补 充 。 由 于 设 计 人 员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 设 计 人 除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 应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 损 失 严重 的 根 据 损 失 的 程 度 和 设 计 人 责 任 大 小 向 发

10、包 人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偿 金 由 双 方 商 定 为 实 行 损 失 的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派 专 人 留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配 合 与 解 决有 关 问 题 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或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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