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城 市污 水 处 理 厂BOT合同书市区街道办事处二年月日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1 页 共 42 页1目 录总则 .31定义和解释 .511 定义 .512 解释 .72项目概况 .7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83.1 甲方的权利 .83.2 甲方的义务 .93.3 甲方的责任 .103.4 乙方的权利 .113.5 乙方的义务 .123.6 乙方的责任 .134特许期和特许权 .144.1 特许期的确定 .144.2 特许期的延长 .144.3 特许权 .14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 .156项目设计、施工 .176.
2、1 项目设计 .176.2 项目施工 .17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187.1 调试 .187.2 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187.3 试运行 .197.4 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197.5 试运行期间的约定 .208运行 .208.2 紧急处理 .218.4.根据第 8.1 款,乙方应有权利: .229污水处理服务 .22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2 页 共 42 页29.1 原污水进水点 .229.3 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239.4 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 .239.6 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 .239.7 污泥处理 .249.8
3、原污水超标后果 .2410污水处理费 .2510.1 污水处理费单价 .2510.2 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 .2510.4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 .2510.5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 .2611所有权移交 .2612赔偿责任 .3013不可抗力 .3114保险 .3315法律变化 .3316补救与通知 .3417知识产权 .3518争议解决 .3619放弃豁免权 .3720其他 .3720.1 合同转让、质押 .3820.2 合同公证 .3820.3 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 .3820.4 可分割性 .3820.5 非弃权 .3920.6 修订 .3920.7 完整合同 .3920.8 生效
4、 .39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3 页 共 42 页3总则BOT 是英文 BUILT(建设) 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BOT 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投资,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经
5、以下双方,协商一致,于 200年 月日在市签订:甲方: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许机关” )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4 页 共 42 页4邮编: 电话: 传真:鉴于:(1) 为发展市区城市环境保护事业,本项目采用“硅藻精土+生化脱氮 ”技术处理污水,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省人民政府以及下属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与运营城市污水处理项目:(2) 甲方确认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已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府复200 号文) ,允许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建设日处理能力为万 m3 首期万 m3 的污水
6、处理厂,选择具有投资能力,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者。(3) 200年月日,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四统三分”实施原则,确立街道办事处为特许机关并发布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招商邀请,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选定 BOT 投资者为XXXXXXX 有限公司。(4) 乙方按照 BOT 运作方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方;(5) 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内的所有其
7、他条款不变。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5 页 共 42 页51定义和解释11 定义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甲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方董事会批准;1.1.2“项目场地”是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1.1.3“批准”指乙方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
8、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1.1.4“正常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以 m3/日为计量单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负荷万 m3/日;1.1.5“最大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最大运行负荷,在本合同中,项目最大处理能力万 m3/日;1.1.6“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省与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6 页 共 42 页61.1.7“政府” 、 “主管部门” 、 “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共
9、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方及其下属机构;1.1.8“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1.1.9“甲方”指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其继任人;1.1.10“原污水”指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区内的指标不超过附件 5 要求的生活污水;1.1.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1.1.1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1.1.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0、的法定工作日;1.1.14“特许期”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享有项目特许权的期限;1.1.15“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1.1.16“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内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1.1.17“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1.1.18“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7 页 共 42 页71.1.19“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用;1.1.20“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1.1.21“移交
11、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22“技术方案”指由乙方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 5 规定的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过程。12 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 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和理解;1.2.2 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何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1.2.3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1.2.4 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1.2.5 提及任何文件之任何一方时,也应包括该方
12、继任或承继人;1.2.6“元”指人民币单位;2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市区污水处理厂2.2 项目建设范围: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8 页 共 42 页8市区所有规划中新建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区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厂外一级提升泵站、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及自提升泵站至厂区的压力管道,以及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区内为本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和其他服务器材,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厂区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包括满足污水最大处理能力的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厂区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等) 。2.3 项目规模:生活污水正常处理能力万 m3/日。2.4 项目地址:
13、。2.5 项目投资:暂定万元,施工招标后再作调整。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3.1 甲方的权利3.1.1 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3.1.2 甲方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3.1.3 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任何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方可以对项目运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方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3.1.4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 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 9 页 共 42
14、 页9承担。3.1.5 甲方的合同终止权利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 90 天内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方当即生效;3.1.5.1 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3.1.5.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 60 天内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3.1.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 15 天;3.1.5.4 乙方在原污水正常供应的情况下,不履行运行和维护的义务,造成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 70%,且连续 60 天。3.1.5.5 乙方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3.1.5.6 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3.2 甲方的义务3.2.1 甲方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3.2.1.1 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许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3.2.1.2 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