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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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40Z 05 DB13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 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2016 - 02 - 24 发布 2016 - 02 - 24 实施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

2、术中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邢 书 彬 、 赵 树 慈 、 倪 爽 英 、 王 洪 华 、 曹 鹏 、 雷 永 从 、 鲍 晓 磊 、 张 焕 坤 、 陆 雅 静 、 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13/ 23222016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现 有 和 新 建 工 业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废 气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排 放 管 理 ,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3、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 基 安 替 比 林 分 光 光 度 法 HJ/T 33 固定

4、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 管 采 样 -热 脱 附 /

5、气 相 色 谱 -质 谱 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 、 酮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 漏 和 敞 开 液 面 排 放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检 测 技 术 导 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药制造工业化 学 药 品 原 料 药 制 造 、 中 成 药 生 产 、 生 物 药 品 制 造 、 兽 用 药 品 制 造 , 其 中 化 学 药 品 原 料 药 制 造 按 生 产工艺不同,可分为

6、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23.2石油炼制工业以 原 油 、 重 油 等 为 原 料 , 生 产 汽 油 馏 分 、 燃 料 油 、 润 滑 油 、 石 油 蜡 、 石 油 沥 青 和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等 的 工业。3.3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4有机化工业以 石 油 化 工 或 其 他 工 业 产 物 为 原 料 生 产 有 机 产 品 的 过 程 , 包 括 橡 胶 制 品 、 塑 料 制 品 、 涂 料 与 油 墨 制 品等。3.5炼焦工业炼 焦 煤 按 生 产 工 艺 和 产 品 要 求

7、 配 比 后 , 装 入 隔 绝 空 气 的 密 闭 炼 焦 炉 内 , 经 高 、 中 、 低 温 干 馏 转 化 为 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3.6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 铁 工 业 包 括 烧 结 ( 球 团 ) 、 高 炉 炼 铁 、 炼 钢 及 轧 钢 生 产 工 业 , 不 包 括 耐 火 材 料 、 炭 素 制 品 、 焦 化 及铁合金生产。3.7木材加工业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3.8家具制造业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3.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制 造 载

8、运 人 员 和 /或 货 物 , 牵 引 载 运 人 员 和 /或 货 物 的 交 通 设 备 的 工 业 , 包 括 汽 车 制 造 、 铁 路 运 输 设 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3.10表面涂装业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3.11印刷工业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3.12DB13/ 232220163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3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

9、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3.14标准状态温度为 0,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 准。3.15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16泄漏检测值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 , 检 测 仪 器 探 测 到 的 设 备 ( 泵 、 压 缩 机 等 ) 或 管 线 组 件 ( 阀 门 、 法 兰 等 ) 泄 漏 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7背景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 1-2 m 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

10、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 25 cm。3.18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 的真实蒸压大于 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 0.3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 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9真实蒸气压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3.2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DB13/ 23222016处 理 设 施 后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 1h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或 指

11、无 处 理 设 施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3.21最低去除效率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3.2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23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3.24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25企业边界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

12、建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现 有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3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非甲烷总烃 60 90%(1)甲醇 20 医药制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丙酮 60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非甲烷总烃 30 非甲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石油炼制工业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二甲苯 2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5DB13/ 23222016表 1(续) 单位:mg

13、/m 3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非甲烷总烃 100 97%苯 4 甲苯 15 石油炼制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二甲苯 20 非甲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二甲苯 20 非甲烷总烃 100 97%苯 4 甲苯 15 石油化学工业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二甲苯 20 非甲烷总烃 80 90%(1)苯 4 有机化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非甲烷总烃 50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酚类 50 炼焦工业苯储槽 苯 4 非甲烷总烃 50 苯 5 甲苯 25 钢铁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二

14、甲苯 40 非甲烷总烃 60 70%(1)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木材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醛 5 非甲烷总烃 60 70%(1)苯 1 家具制造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非甲烷总烃 50 70%(1)苯 1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 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6DB13/ 23222016表 1(续) 单位:mg/m 3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最低去除效 率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非甲烷总烃 70 70%(1)苯 1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非甲烷总烃 60

15、 70%(1)苯 1 表面涂装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非甲烷总烃 50 70%(1)苯 1 印刷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非甲烷总烃 80 苯 1 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注: (1) 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4.1.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放。4.1.3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4.1.4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

16、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 排 放 口 的 排 放 浓 度 及 去 除 效 率 应 同 时 满 足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若 去 除 效 率 达 不 到 相 应 的 规 定 , 须 加 设 生 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 3 执行。4.1.5 废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去 除 效 率 , 可 通 过 同 时 测 定 处 理 前 后 废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浓 度 和 排 气 量 ,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P C 前 Q前 C 后 Q后 100% ( 1) C

17、前 Q前式中:P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 C 前 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 Q 前 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 Nm3/h; C 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 3;Q 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Nm3/h。 当 处 理 设 施 为 多 级 串 联 处 理 工 艺 时 ,处 理 效 率 为 多 级 处 理 的 总 效 率 , 即 以 第 一 级 进 口 为 “处 理 前 ”、最 后 一 级 出 口 为 “处 理 后 ”进 行 计 算 ; 当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多 个 来 源 的 废 气 时 , 应 以 各 来

18、 源 废 气 的 污 染 物 总 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7DB13/ 232220164.1.6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3; O 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 实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 3。4.1.7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19、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高 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 50%执行。4.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4.2.1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现 有 企 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 执 行 下 列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 污染控制要求。4.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之一:a) 采 用 内 浮 顶 罐 ; 内 浮 顶 罐 的 浮 盘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采 用 液 体 镶 嵌 式 、 机 械 式 鞋 型 、 双 封 式 等 高 效 密 封方式;b) 采 用 外 浮 顶 罐 ; 外 浮 顶 罐 的 浮 盘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采 用 双 封 式 密 封 , 且 初 级 密 封 采 用 液 体 镶 嵌 式 、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c) 采 用 固 定 顶 罐 , 应 安 装 密 闭 排 气 系 统 至 有 机 废 气 回 收 或 处 理 装 置 , 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符 合 表 1 的规定。4.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

21、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 检 测 到 密 封 设 施 不 能 密 闭 , 应 在 15 日 内 进 行 维 修 ; 在 不 关 闭 工 艺 单 元 的 条 件 下 , 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 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 15 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 记录备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4.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闭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 1 年 以上。4.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4.3.1 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工业执行以下规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22、。4.3.2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现 有 企 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 执 行 下 列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件 泄 漏 污染控制要求。(2)8DB13/ 232220164.3.3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a) 泵;b) 压缩机;c) 阀门;d)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 泄压设备;g) 取样连接系统;h) 其他密封设备。4.3.4 泄漏检测周期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a)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 3

23、 个月检测一 次;b)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 6 个月检测一次;c)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 第一次检测;d)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流 经 的 设 备 和 管 线 组 件 每 周 应 进 行 目 视 观 察 , 检 查 其 密 封 处 是 否 出 现 滴 液 迹 现 象。4.3.5 泄漏的认定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 有 机 气 体 和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流 经 的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件 , 采 用 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仪 ( 以 甲 烷 或 丙 烷 为校正气体),泄漏检

24、测值大于等于 2000mol/mol ;b) 其 他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流 经 的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件 , 采 用 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仪 ( 以 甲 烷 或 丙 烷 为 校 正 气 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500mol/mol。4.3.6 泄漏修复a) 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b) 首 次 ( 尝 试 ) 维 修 不 应 晚 于 检 测 到 泄 漏 后 5 日 。 首 次 尝 试 维 修 应 当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描 述 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c) 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 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 15 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记录备案,并 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4.3.7 记录要求泄 漏 检 测 应 记 录 检 测 时 间 、 检 测 仪 器 读 数 ; 修 复 时 应 记 录 修 复 时 间 和 确 认 已 完 成 修 复 的 时 间 , 记 录 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4.4 无组织监控点污染控制要求4.4.1 企业边界任何 1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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