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纪教育学习体会:全面理解树立法治思维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崇敬、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切实担负起领导发展的重任,必须做严格遵守法律、积极推动法治实践的示范者,同时要坚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真正着眼于法纪的实践指向和实践特质,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树立法治思维的实践要求,形成辩证的法治思维。一、切实增强对法治的崇敬和法纪的敬畏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每一个公民崇尚法治、敬畏法纪,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树立正确法治思维
2、的基础和前提。崇敬法治和敬畏法纪是对传统思维的本质超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绵延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但由于我国是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越过资本主义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封建阶级在长期统治中为确立其政权的合法性,对正统儒家思想进行阐发,提出天人合一、人副天数等学说,为君权神授和大一统寻找理论依据,使得君君臣臣的伦理道德在许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人治思想浓厚。这反映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人们对于法治的思维与方式还不适应,极少数干部仍然信奉“权大于法” ,极少数公民仍然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托人情、找关系、走后门,求诸
3、关系而不诉诸法律,必然与现代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有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崇敬法纪,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对封建统治关系下为造就人身依附关系的传统人治思维的本质超越,是树立现代法治思维的认知基础。崇敬法治和敬畏法纪是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回顾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现代化最早发端于西方国家,而从现代化进程而言,社会走向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即人的自主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由此,就思想解放而言,西方现代化有两个重要的节点,其一是文艺复兴,使人们从黑暗中世纪宗教神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人真正成其为人;其二则是近代西
4、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哲学和法律思想为武器,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力图打破封建等级制度,使人真正成为平等的人。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经验教训,我们要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必须摒弃封建统治阶级的人治思想,另一方面必须克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民主、形式平等的弊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进程必然内在地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作保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唤起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崇敬与自觉遵循。崇敬法治和敬畏法纪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内在要求。社会法律和道德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共同构成了两个紧密联系的基本社会约束体系,为构建
5、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规制。法律和道德两者都植根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对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运转有序、公民和谐相处起着重要的导向与支撑作用。从理论上而言,在相对完备的法律和道德体系的规范下,只要人人自觉知法守法、个个坚持守正克己,自然会形成一种人际和谐、社会安定、国家稳固的状态,强制性的法律实施也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但以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文明发展程度而言,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暂时还无法达到这样一种理想状态,法律的完善与规制,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人们对于法律的自觉遵循并在实践中加以合理地运用,仍然是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
6、。二、坚持“底线”意识和摒弃“雷区”认知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关键大哲学家康德先生曾说,有两样事物使其心中不断充满惊奇和畏惧,这就是“头上繁星密布的苍穹和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李泽厚先生将其译为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富有诗意的话: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可见,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真正让“道德律令”扎根人们“心中” ,让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尤其关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一些解读和诠释中,也有少数人将树立法治思维简单地理解为遵循和敬畏法纪,有的甚至将法律不恰当地喻之为“不可逾越”“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雷区” ,看似将法律上升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高度来对待,实
7、际上,这一理解还是有失偏颇的。每一个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是树立正确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但更为重要的,是大家要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妥善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红线”和“雷区”而认为不可触碰,就可能在思维和行为方式上形成一种误导,大家能够知法、守法,但有法律意识却缺乏法治观念与精神,知晓法律条文却不善于在实践中按照法律的意志、规定、程序大胆地加以合理运用,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真正具有法治思维。着眼于工作实际和法治实践,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必须具备“三性”:首先是必须具备“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自觉性。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时,特别
8、强调,所有的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实践工作中,把对法治的崇敬、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把党纪国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时刻绷紧思想意识上“法纪”这根弦。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办事,法律没有“例外” ,绝不允许假借改革的名义、 “实际需要”搞“灵活变通” ,更不允许罔顾法纪的乱决策、乱作为。其次是必须具备“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主动性。从宽泛的意义而言,法律作为一定社会妥善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同契约和一种工具,既用以维护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弘扬和鼓励真善美,也用以惩处社会中的违法乱纪、贬
9、抑和鞭挞假丑恶。作为社会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应当全面把握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做和什么不该做、什么可以做和什么不可以做的基本法律规范,既做到不逾矩、不违法,同时也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来,一方面坚守好法律的底线,在法律框架内主动进行创新、创业、创造,另一方面,要摒弃片面的“雷区”认知,善于和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匡扶社会公平正义。再次是必须具备“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坚定性。一般来说,我们所指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是法律赋予了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公权力是广大人民通过国家宪法或其它法律形式授予的,并且权力与职责相对等,人
10、民赋予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力,是为了使其更好地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干事创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就是要杜绝只讲权力不讲职责、只讲个人意志不顾党纪国法的乱作为,克服在“少做少犯错” “做太平官”的错误思想认识下,导致庸政、懒政、怠政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现象,从而推动政府部门向责任政府、透明政府转变,促使领导干部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创造。当然,从法律角度而言, “法定职责必须为” ,一个更宽泛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于社会中所有公民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公民合法地享有并正当地行使权利,也意味着必须遵从并履行相应的
11、法定责任和义务,这对于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有着根本性的意义。三、着眼于法治水平和法治实践能力的提升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推动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不断提升法治水平和法治实践能力,必须全面理解崇敬法纪、遵循法纪、严守法纪、运用法纪这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正确把握树立法治思维的实践要求。一要崇敬法纪端言正行。这是从公民个体必须遵纪守法而言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于公民“以法律为准绳”自觉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广大人民特别是广大领导干部,只有时刻绷紧思想上的弦,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鉴戒,把系统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穿于日常生活和工作实际当
12、中,约束自己的言行,做高度崇敬法纪、自觉学习法纪、严格遵守法纪的典范,才能真正造就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二要遵循法纪建章立制。这是从制度机制的设计与完善必须符合法度而言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大到治国理政、安邦固本,小到社区治理、单位运转,必须有一整套相对科学、完善的制度机制来作规范和保障。制度机制是管方向、管长远的,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内在地要求我们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考虑“是不是合法”这一基本问题,严格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进行谋划和设计,一方面,避免因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使人们无所适从、工作无法开展,另一方面,避免“钻空子”
13、 “打擦边球” ,出现诸如因人设岗、看事定规矩而使一些规章制度变成了“松紧带”的现象。三要严守法纪干事创业。这是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与之相应的制度规范来推动实际工作而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不断向前推进,需要我们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与创造活力,需要引导并保持好各行各业干事创业的高度热情。但无论是创新、创造还是创业,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都必须有法律至上的理念,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规范。尤其是广大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对于人民所赋予的公权力更应当谨言慎行, “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而权力寻租、权力腐败更是影响党的形象和损
14、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触犯法律和党纪党规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无疑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四要运用法纪惩恶扬善。这是从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言的。从整体而言,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长期保持了稳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但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和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经济结构的转型,社会利益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涌现出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负面效应和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文化的大肆渗透,也使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某种政治或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必然要求我们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在从法律的视角来思考和谋划工作、按照法律规范来干事创业的同时,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厉打击和惩处侵害人民、民族和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以弘扬社会正气,造就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真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