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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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合同编号: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 2 页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全称):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地点: 2. 工程承包范围(1) 按经甲方确认及提供的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a) 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市政管网与红线范围的消防

2、管网连接的第一个阀门(不含该阀门) 起,至该消防系统的终端灭火设备(含该设备 )止的所有消防水管、阀门、水箱、喷头、报警装置、水幕装置、水流指示器、减压板、试水装置、集热板、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如配设有消防水池时,则自消防水池的消防出水管的第一个阀门(不含该阀门) 起至该消防系统的终端灭火设备(含该设备 )止的所有消防水管、阀门、水箱、喷头、报警装置、水幕装置、水流指示器、减压板、试水装置、集热板、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同时,亦包括该系统所有设备的线缆、线管及管内穿线的敷设及连接,如该设备房内

3、配设有配电箱时,则自配电箱(不含该配电箱 )起至该设备及控制柜止的所有线管及管内穿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与配电箱或控制柜之间的连接等;如未配设有配电箱时,则为预留线缆与设备及控制柜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柜前的线缆由甲方预留)。b)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贮存装置、检漏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头、阀门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同时,亦包括该系统所有设备的线缆、线管及管内穿线的敷设及连接,如该设备房内配设有配电箱第 3 页时,则自配电箱(不含该配电箱 )起至该设备及控制柜止的所有线管及管内穿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与配电箱或控制柜之间的连接等;如未配设有配电箱时,则为预留线缆与设备及控制柜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柜前

4、的线缆由甲方预留)。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包括探测器、按钮、模块、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报警装置、远程控制器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同时,亦包括该系统所有设备的线缆、线管及管内穿线的敷设及连接,如该设备房内配设有配电箱时,则自配电箱(不含该配电箱) 起至该设备及控制柜止的所有线管及管内穿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与配电箱或控制柜之间的连接等;如未配设有配电箱时,则为预留线缆与设备及控制柜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柜前的线缆由甲方预留) 。d)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包括线管及管内穿线、线缆、开关、插座面板、灯具及设备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其中,线管、线缆敷设自配电箱至灯

5、具止。e) 防排烟系统:包括阀门、管道、风机、风口及控制装置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同时,亦包括该系统所有设备的线缆、线管及管内穿线的敷设及连接,如该设备房内配设有配电箱时,则自配电箱(不含该配电箱)起至该设备及控制柜止的所有线管及管内穿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与配电箱或控制柜之间的连接等;如未配设有配电箱时,则为预留线缆与设备及控制柜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柜前的线缆由甲方预留)。f) 防火卷帘门系统:防火卷帘、开关、控制系统等的敷设、安装及调试。(2) 消防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设备的线缆、线管及管内穿线的敷设及连接,均由乙方负责。如该设备房内配设有配电箱时,则自配电箱(不含该配电箱) 起至该设备及控制柜

6、止的所有线管及管内穿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与配电箱或控制柜之间的连接等;如未配设有配电箱时,则为预留线缆与设备及控制柜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柜前的线缆由甲方预留 )。(3) 消防工程所涉及二次深化设计,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大空间灭火系统(含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的自动喷淋装置布局,由乙方负责。(4) 消防工程所涉及的预留孔洞、预埋件制作与安装以及管线在穿楼板或穿墙时的孔洞修补(复) ,均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及时埋设或埋设位置不符合要求时,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因乙方原因而需另行刨沟、挖沟、凿洞时,所需回填及塞缝等工序亦由乙方负责。3. 工程承包

7、方式乙方以包二次深化设计及通过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查(或备案)、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运输及安装、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安全、包质量及工期、包税费、包风险、包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及消防验收等方式承揽消防工程施工任务。4. 工程量计算规则(1) 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GB50500-2008) 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 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GB50500-2008) 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第 4 页(3) 属于

8、清单工程项目下各工序工程量则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文件计算。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基槽挖填及隐蔽验收的工序,除经各方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外,还需按合同约定的人员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5.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 (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6.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1) “A”类材料设备按“甲方确认的指定价格(含采保费 3%)预算编制价格(含采保费 3%)定额含量”方式调整价差;2) “B”类材料设备按“甲方审定的价格预算编制价格(含采保费 3%)定额含量”方式调整价差;3) 施工期间的机械费、人工费不作调整。除上述条款约定

9、的价差在施工期间可以调整外,其余均不作任何调整;同时,按以上条款所计取的价差款项除另计取工程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参与下浮计算。7. 工期条款(一) 工程总工期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按政府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按甲方通知。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因此而向甲方索赔相应费用。除第合同明确列示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

10、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二) 进度计划(1) 乙方应于开工前 14 个日历天内向监理、甲方提交详细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甲方收到后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2)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并按甲方、监

11、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和施工,严格遵守甲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阶段施工进度要求,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竣工。(三) 暂停施工与工程暂停第 5 页甲方可以随时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乙方每天应将当日现场工人人数和机械详细记录在册,报甲方和监理确认。延期申报的,甲方和监理将不予工程暂停补偿,但工期无论是否延期申报均予以顺延。若甲方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时,工程暂停补偿按以下原则办理。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监理要求乙方暂停或各分部分项、各工序之间的交叉暂

12、停,及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暂停,工期不予顺延。(四) 工期延误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 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下列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甲方提出报告,经监理、甲方确认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 30%;(2) 不可抗力因素(详见第十八条款);(3) 合同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甲方在本工程造成的损失。(五) 误期赔偿如乙方未能在本条款第(一)项中所列的竣工日前或按本条款第(四)项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则乙

13、方须按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 5 合同价款计算误期违约金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误期赔偿金按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 5 合同价款计算,延误期不仅包括乙方的整体竣工延误天数,亦包括在各施工节点上的延误天数,但如果节点工期延误总工期未延误,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已扣除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返还。(六) 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按本条第(五)项约定实施。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 ”或备案证明文件为准。8. 工程款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 双方签订合

14、同,且乙方提交合格的施工组织方案、进场报告、工人和主要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付款比例详见“付款控制节点表”);(2) 每月 20 日,乙方根据“付款控制节点表” ,将自上月 15 日至本月 14 日止已完成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控制节点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工程付款控制节点进度款申请资料(含相应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价差调整等)提交甲方审核;(3) 经审核、确认后,甲方根据各单位工程造价及支付比例(详见“付款控制节点表”),于 15 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已完成的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各单位工程进度款;

15、(各单位工程造价详见“附件 F 经甲第 6 页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付款控制节点表项目类别序号控制节点 支付比例有地下室项目无地下室项目别墅项目 备注1. 预付款 至 20% 至 20% 至 30%预付款以合同价款(暂定)为计算基数。2. 完成0.00 以下全部管道安装 至 40%3. 完成全部管道安装 至 60% 至 50%4. 完成全部设备安装 至 80% 至 80% 至 80%5.完成消防工程全部系统安装及调试、经初验合格,取得及移交甲方“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至 90% 至 90% 至 90%6.通过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后,提供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及双方办妥结算手续至 98%

16、 至 98% 至 98%7. 质保期满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为合同范围内各单位工程(别墅按各区段)的工程(暂定)总价;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宜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4) 经甲方审定的变更费用,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中向乙方支付至该变更费用的 80%;(注:下一期为相对审定资料的最后签署日期)(5) 通过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后,乙方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 30 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8% ;余款按“附件 C 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

17、有关条款执行。(6)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款均于工程结算时予以审核、确认及支付。(7) 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均须先提交以甲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在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8) 乙方提供“A 类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专用帐户给甲方支付中心,由甲方支付中心凭乙方与材料供货商之间的书面确认函“A 类材料设备款”确认函从该帐户向相应材料供货商支付款项,直至该材料设备款项结清为止。材料设备发票由乙方自行向供货商收取,甲方每月 30 日将该帐户的本月财务支付单据交给乙方。(9) 甲乙双方每月共同从“A 类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专用帐户中向“A”类材料(详见附

18、件 A)供应商支付至已确认进场材料设备价款的 95%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并移交甲方 后二个月内支付剩余的材料设备款。(10) 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9. 竣工结算(1) 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且通过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 10 个日历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第 7 页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如有结算依据不充分或不清晰,视为乙方放弃此部分结算权利,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后补资料。(2) 甲、乙双方应积极

19、配合,在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90 个日历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之日开始算起)进行核对。(3)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 3%(不含 3%),则甲方除扣回超过部分金额外,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 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4) 如各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为分期交楼,且各单位工程交楼日期间隔超过半年或以上时,双方分别按单位工程办理结算。10. 工程变更(1) 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意指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承包范围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使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

20、变。(2) 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任何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3)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 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 )由乙方负责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

21、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8)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9)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变更工作涉及费用调整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提交变更清单报价费用的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确定变更费用。(10)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如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该变更增加

22、费用部分,甲方保留调整变更减少费用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甲方后来发出要求实施该工程变更工作并不代表该费用获得接纳。(11)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费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如乙方以与甲方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 8 页(12) 其他相关约定:a) 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 2 日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 4 个工作小时通知监理和甲方。b) 办理工程签证单结算时,工程签证单须是甲方发出的附带编号的 三 联签证单中的乙方持有

23、联原件。工程签证单须经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设计代表 、项目工程部经理 及项目公司总经理 三人的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同时,如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单还须经甲方地区结算部门 代表 、甲方地区工程部门代表共同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方为有效。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人员确认签名视为无效签证。c) 甲方、监理接乙方书面通知起 4 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d) 每月 20 号前,乙方须将上月 15 日起至当月 14 日止发生的全部有效的变更汇总及累积汇总按本条款所指变更的费用详细计算资料(包括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和工程

24、签证单,提交及报送甲方审定,甲方在收到变更和工程签证单后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费用纳入工程进度款,实行完工签证单资料的月清月结。乙方逾期报送或未报送或甲方经审核不予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e) 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的费用按第四、五、七条款约定。f) 经甲方审定的变更费用,纳入下一期工程款中支付。11. 质量与检验(一)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符合甲方设计的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乙方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等级,则须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百分之三),且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

25、中扣除。如违约金未能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且另加 15%管理费。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二) 检查和返工(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须按甲方、监理要求返工或整改,返工或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或整改后验收为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

26、 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3) 在开工前 7 天,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线图纸;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第 9 页(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

27、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3) 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 大面积施工前,由乙方提供样品供甲方、监理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5) 乙方在工厂制作时应通知甲方、监理,甲方、监理将不定期到工厂检查加工的质量。(6) 材料进场时乙方须报经甲方、监理核验,包括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本工程相关专

28、业所需的材料或成品试验报告等。(7) 洞口交接 (包括大小、洞口尺寸、偏差)凡甲方移交并经乙方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交接手续后,所有的责任及验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 现场安装完毕应通知乙方、监理检查验收,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现场作记号。(9)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监理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10)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甲方、监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11) 当甲方、监

29、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 如需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参与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提供协助。(四) 竣工验收(1) 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乙方按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提前 15 天向甲方提供完整消防工程验收资料。乙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监理、甲方初步验收。(2) 初验合格后,乙方组织工程所在地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消防工程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合格”或

30、备案证明文件。(3) 待乙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并移交甲方后,甲方组织有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4) 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作为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5) 甲方负责委托消防系统工程的分项验收检验检测,并承担该分项验收的检验检测费用。若因乙方原因而需重新检测时,重新检测以及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 10 页(五) 工程移交(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2) 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

31、人员、施工机械和机具等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拍卖乙方未撤离的施工机械和机具等),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 (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 )及场地占用费(按每天人民币贰万元计算)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 乙方未能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而引致的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

32、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6)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12. 双方人员(1) 甲方委派 为工程管理代表(以下称甲方代表)进行管理。(2) 乙方委派 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且项目经理资质由乙方自行配备,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用于本项目且与之相匹配的项目经理资质证,若乙方项目经理不到位,导致甲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3) 乙方必须配备具有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预算、设备、材料人员及施工人员。由甲方确认后进入项目部。如乙方配备人员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必须予以

33、及时补充。(4) 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切实履行施工合同,文明施工。13. 双方责任(一) 甲方责任(1) 有权根据销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2) 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 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生产必须的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4) 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5) 协助办理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施工与验收手续,组织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6)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7) 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对乙方所做出的任何认可或批准,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保修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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